渠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全面推进城镇老旧小区改造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来源:渠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布日期:2023-04-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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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渠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全面推进城镇老旧小区改造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级相关部门(单位):

  经县政府研究同意,现将《关于进一步全面推进城镇老旧小区改造工作的实施意见》印发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渠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346

  关于进一步全面推进城镇老旧小区改造工作的实施意见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进城镇老旧小区改造工作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20〕23号)、《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进城镇老旧小区改造工作的实施意见》(川办发〔2020〕63号)、《达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全面推进城镇老旧小区改造工作的实施意见》(达市府办发〔2022〕76号)等文件精神,进一步推进城市建设,满足人民群众美好生活需要,全面推进城镇老旧小区改造工作,现结合我县实际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牢固树立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坚持新发展理念,按照高质量发展和高品质生活宜居地建设要求,大力改造提升城镇老旧小区,推动构建纵向到底、横向到边、共建共治共享的社区治理体系,不断提高人民群众的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

  (二)基本原则。

  ——以人为本、突出重点。充分征求居民意愿,合理确定改造内容,重点改造完善小区配套和市政基础设施,将存在安全隐患的排水、消防、燃气等基础设施作为重点,优先列为改造内容,提升社区养老、托育、医疗等公共服务水平,推动安全健康、设施完善、生活宜居、管理有序的完整居住社区建设。

  ——因地制宜、精准施策。坚持先整体规划设计、后分批推动实施,精细化编制改造方案,品质化实施改造项目,将老旧小区改造与棚户区改造、人居环境改善有效衔接,既尽力而为又量力而行,不搞“一刀切”、不层层下指标,杜绝政绩工程、形象工程。

  ——多方参与、共建共享。加强政府引导,坚持部门协同、居民参与、社会力量支持的模式,激发居民支持改造、参与改造的主动性和积极性,充分调动小区关联单位和社会力量支持、参与改造和管理。广泛开展“美好环境与幸福生活共同缔造”活动,实现决策共谋、发展共建、建设共管、效果共评、成果共享。

  ——保护优先、传承历史。兼顾传承历史、完善功能和保护利用,落实历史建筑、历史文化街区等保护修缮要求,加强古树名木保护,严禁以城镇老旧小区改造为名,随意拆除老建筑、搬迁居民、砍伐老树。在改善居住条件、提高环境品质的同时,彰显城市特色,延续历史文脉。

  ——治管并举、长效管理。以加强基层党建为引领,将社区治理制度和能力建设融入改造全过程,促进小区治理模式创新,按照“先自治后整治”原则,健全居民自治机制,推动社会治理和服务重心向基层下移,健全小区长效管理机制。

  (三)工作目标。“十四五”期间,全县力争建成城镇老旧小区改造市级示范项目5个(每年各1个)。到“十四五”末,力争基本完成我县2000年底前建成的需改造城镇老旧小区改造任务。

  二、主要任务

  (四)明确改造范围。结合本地实际,将城市建成区建成年代较早、失养失修失管、市政配套设施不完善、社区服务设施不健全、居民改造意愿强烈的住宅小区(含单栋住宅楼)纳入改造范围,重点改造2000年底前建成的城镇老旧小区。拟征收或拟纳入棚户区改造的房屋不再纳入老旧小区范围重复改造。严禁借城镇老旧小区改造之名变相搞房地产开发。

  鼓励整合相邻、分散的老旧小区联动改造。涉及历史文化街区、历史建筑的老旧小区,应严格落实相关保护修缮要求。符合要求的国有企事业单位(含工矿住宅区)老旧小区按属地原则纳入改造范围。涉及小区内建筑为危房的,应按相关规定处置。

  (五)确定改造内容。推行“清单式”改造,具体改造内容由各城镇老旧小区改造实施主体在充分征求居民意见基础上,结合小区实际情况合理确定。根据改造需求层次,合理确定基础类、完善类、提升类的改造内容,统筹推动项目实施。

  基础类为满足居民安全需要和基本生活需求的内容,要坚持基于群众意愿、应改尽改,包括小区内建筑物公共部位维修、小区及与小区联系的供水、排水、供电、弱电、道路、供气、消防、安防、生活垃圾分类、移动通信等基础设施,以及雨污分流、光纤入户、架空线规整(入地)等。

  完善类为满足居民生活便利需要和改善型生活需求的内容,要尊重群众意愿、能改则改,包括拆除违法建设、整治小区及周边绿化、照明等环境,改造或建设小区及周边的无障碍、适老、停车泊位及停车库(场)、电动自行车及汽车充电设施、智能快件箱、智能信箱包、文化休闲、体育健身、物业用房等配套设施及结合停车库(场)配套建设防空地下室,以及建筑节能改造、老旧电梯改造等建筑功能提升。

  提升类为丰富社区服务供给、提升居民生活品质的内容,要立足小区及周边实际积极推进,包括改造或建设小区及周边的社区综合服务设施、卫生服务站等公共卫生设施、幼儿园等教育设施、周界防护等智能感知设施,以及养老、托幼、助餐、家政保洁、便民菜市、便利店、邮政快递末端综合服务站等社区专项服务设施。结合城镇老旧小区改造,有条件的街道办因地制宜每年至少打造1—2个法治、智安小区,推进完整居住社区建设。

  (六)编制专项改造规划和年度计划。各街道办要建立工作专班,进一步摸清既有城镇老旧小区底数,建立项目储备库,实行数据化、台账化管理,按时上报年度老旧小区改造需求。县级住房保障部门要会同发改、财政、自然资源等部门,明确改造重点、实施措施等内容,衔接国土空间规划。切实评估论证财政承受能力,区分轻重缓急,合理制定年度改造计划。居民对小区实施改造形成共识的(即参与率、同意率达到当地规定比例),并且居民就结合改造工作同步完善小区长效管理机制形成共识的,方可纳入改造计划。严禁将不符合当地城镇老旧小区改造对象范围条件的小区纳入改造计划。同步开展重点片区、重要项目城市更新设计,明确改造指引,提升改造水平。涉及城镇老旧小区改造的养老、文化、教育、卫生、托育、体育、邮政快递、社会治安、消防等相关公共服务设施增设和电力、通信、供水、排水、供气等相关管线改造计划应主动与老旧小区改造工作有效对接,相关专业经营单位要将老旧小区需改造的水电气信等配套设施优先纳入年度更新改造计划,项目开工改造前形成统筹施工方案,避免反复施工、造成扰民。

  三、建立健全组织实施机制

  (七)建立统筹协调机制。建立健全政府统筹、条块协作、部门齐抓共管的城镇老旧小区改造工作机制,明确有关部门(单位)和乡镇(街道)、社区的职责分工、工作规则、责任清单和议事规程,制定改造工作流程,统筹推进改造工作。严格落实县级领导挂包重点民生项目工作机制,运用“指挥部 指挥长 项目护航员 工作专班”工作模式,充分发挥指导、协调和监管等职能,细化落实挂包领导、主管部门、业主单位责任,共同推进项目建设。以“硬设施 软环境”一体化推进,补齐基础设施、公共服务配套、管理服务短板,避免把城镇老旧小区改造简单作为建设工程推进。在编制改造设计方案时坚持能改尽改,做到小区改造项目统筹、小区内外统筹、片区区域统筹“三个统筹”,力争一次改到位,形成连片效应、规模效应和综合效应。

  (八)健全基层治理机制。建立和完善党建引领的城市基层治理机制,充分发挥社区党组织的领导作用,建立社区居民委员会配合、业主委员会及其他形式的小区自治组织、产权单位、物业服务企业等参与的小区自治联席会议机制。结合城镇老旧小区改造成立小区党组织,搭建居民沟通议事平台,利用线上线下等方式,征集群众改造诉求、前置处置矛盾纠纷,形成居民积极参与、专业工作团队协作、企事业单位配合的协同改造模式。

  (九)创新项目生成机制。各责任单位应加快财政资金使用进度,摸清本地区待改造城镇老旧小区底数,提前谋划改造项目,统筹安排时序,变“钱等项目”为“项目等钱”。鼓励规划设计师、工程师等专业人才进社区,按照一区一策原则,与小区居民共同拟定改造内容,确定改造项目。改造方案经法定比例以上居民书面(线上)表决同意,并且居民对改造后的物业管理模式、缴纳必要的物业服务费等,集体协商形成共识并书面(线上)确认的,方可开工改造。结合群众意愿,在保持目标总量不大幅变动的前提下,按程序报批同意后,可对项目进行动态调整。

  (十)落实改造项目推进机制。依法明确改造项目的实施主体,健全项目管理机制,为工程实施提供支持便利,有序推进项目实施,禁止收取不合理费用。合理选择改造模式,支持城镇老旧小区改造规模化实施,鼓励采用工程总承包(EPC)、国企平台等市场化方式推进。要完善城镇老旧小区改造事中事后质量安全监管机制;完善施工安全防范措施,建立工程质量安全抽检巡检制度,明确改造工程验收移交规定,确保施工安全和工程质量。实施全过程动态监管,畅通社会监督渠道,建立健全改造工程质量回访、保修制度以及质量问题投诉、纠纷协调处理机制,健全改造工程质量安全信用管理及失信惩戒机制,压实各参建单位质量安全责任。探索组建老旧小区改造设计、技术服务、质量安全监管等团队,鼓励引入第三方机构提供全过程技术咨询服务,鼓励选用经济适用、绿色环保的技术、工艺、材料、产品,同步开展绿色建筑、绿色社区创建。

  (十一)完善长效管理机制。依托小区自治联席会议机制,引导居民协商确定改造后小区的管理模式(引入物业服务管理、自治管理等)、管理规约及业主议事规则,健全小区管理制度,巩固维护改造成果。建立群防群治、联防联治的小区应急管理体系,提升应急防控和治安防范能力。

  四、建立改造资金合理共担机制

  (十二)合理落实居民出资责任。按照谁受益、谁出资原则,引导居民以出资、使用(补建、续筹)住宅专项维修资金、让渡小区公共收益、捐资捐物、投工投劳等方式参与城镇老旧小区改造和维护管理。研究出台支持小区居民提取住房公积金,用于加装电梯等自住住房改造的政策。鼓励居民结合小区改造进行户内改造或装饰装修、家电更新。研究出台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用于城镇老旧小区改造办法,建立健全城镇老旧小区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归集、使用、续筹机制,促进小区改造后维护更新进入良性轨道。

  (十三)加大政府支持力度。量力而行,确保改造计划不应超过我县的资金筹措能力、组织实施能力,坚决防止财政资金大包大揽,坚决防止盲目举债铺摊子、增加政府隐性债务。将城镇老旧小区改造纳入保障性安居工程,积极争取中央和省级财政补助资金并统筹使用,按照保基本原则,重点支持基础类改造内容。中央和省级财政补助资金重点支持2000年底前建成的老旧小区,可以适当支持2001年至2005年建成的老旧小区,但比例不超过老旧小区改造年度计划任务总数的15%(按户数计算)。充分用好上级财政转移支付资金和本级专项资金,按照统筹管理、专项列支、归口使用的原则,整合涉及老旧小区改造的党建、综治、民政、文化、医疗、商务、体育等渠道的各类资金,统筹用于城镇老旧小区改造项目,切实提高资金使用绩效。盘活利用小区及周边闲置房屋、空闲用地等存量资源,在改造中有针对性地配建居民最需要的养老、托育、停车、体育健身等各类设施,加强适老及适儿化改造、无障碍设施建设,解决“一老一小”方面难题。县本级财政对城镇老旧小区改造给予力所能及的资金支持,可纳入国有住房出售收入存量资金使用范围,城镇老旧小区改造项目的财政补助资金应严格按照有关规定使用,严禁截留、挪用。支持通过发行地方政府专项债券筹措改造资金。

  (十四)鼓励单位出资改造。鼓励原产权单位对已移交地方的原职工住宅小区改造给予资金等支持。公房产权单位应出资参与改造。水电气信等相关专业经营单位应履行社会责任,主动参与支持城镇老旧小区改造,并承担改造中相关管线设施设备改造提升的费用,改造后专营设施设备的产权可依照法定程序移交给专业经营单位,由其负责后续维护管理。

  (十五)提升金融服务力度。支持城镇老旧小区改造规模化实施运营主体采取市场化方式,运用公司信用类债券、项目收益票据等进行债券融资,但不得承担政府融资职能,杜绝新增地方政府隐性债务。鼓励与各类金融机构加强协作,加快产品和服务创新,共同探索适合改造需要的融资模式,为符合条件的城镇老旧小区整体改造项目以及水电气信等专项改造项目提供金融支持。鼓励金融机构为专业机构以市场化方式投资运营的加装电梯、建设停车设施项目以及以“平台 创业单元”方式发展养老、托育、家政等社区服务新业态项目提供信贷支持。农发行达州分行结合自身职能定位和业务范围,按照市场化、法治化原则,依法合规加大对城镇老旧小区改造的信贷支持力度。

  (十六)鼓励社会力量参与。积极推广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模式,通过特许经营权、合理定价、财政补贴等事先公开的收益约定规则,带动社会资本参与改造。通过政府采购、新增设施有偿使用、落实资产权益等方式,吸引各类专业机构等社会力量投资参与各类需改造设施的设计、改造和运营。引导各类社会力量投资实施老旧小区公共服务设施改造和物业管理,参与建设停车库(场)、充电桩、增设电梯、智能邮政信包箱等改造项目。鼓励以“平台 创业单元”创新模式,结合夜间经济、户外经济等新需求,依法依规统筹利用小区及周边存量房屋、存量用地,活化利用历史建筑,发展养老、托育、家政、物流、便民服务、物业服务、商旅文创等新业态,打造特色街区街巷,注入创新动力,推动旧城复兴。

  (十七)落实税费减免政策。贯彻落实国家相关税费减免政策,对旧住宅区整治一律免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等各种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专业经营单位参与政府统一组织的城镇老旧小区改造,对其取得所有权的设施设备等配套资产改造所发生的费用,可以作为该设施设备的计税基础,按规定计提折旧并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所发生的维护管理费用,可按规定计入企业当期费用税前扣除。在城镇老旧小区改造中,为社区提供养老、托育、家政等服务的机构,取得的上述服务收入免征增值税,并减按90%计入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服务机构用于提供社区养老、托育、家政服务的房产、土地,可按现行规定免征契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和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不动产登记费等。

  五、完善配套政策

  (十八)加强示范引领。做好城镇老旧小区改造试点示范,分类确定试点示范项目,重点探索老旧小区改造在统筹协调、资金筹措、项目推进、政策保障、长效治理等方面的体制机制。建立动态调整和激励机制,对改造工作成效显著的地区结合绩效评价结果给予财政资金激励支持,充分发挥引领带动作用。

  (十九)加快项目审批。县级各部门要落实“一网通办”要求,结合实际加快构建适应存量改造的配套政策制度。积极构建适应改造需要的审批制度,明确审批事项、主体和办事流程等,建立城镇老旧小区改造方案联合审查和快速审批机制。经审查批准的改造方案,由有关部门(单位)直接办理立项、用地、规划审批。不涉及土地权属变化的项目,以已有用地手续等材料作为土地证明文件,无需再办理用地手续。探索将工程建设许可、人防工程建设许可和施工许可合并为一个阶段。不涉及建筑主体结构变动的低风险项目,实行项目建设单位告知承诺制的,可不进行施工图审查。鼓励相关各方进行联合验收。

  (二十)完善适用技术标准。县住建局应参照《四川省城镇老旧小区改造技术导则》,因地制宜制定出台改造实施细则。鼓励综合运用物防、技防、人防等措施满足安全需要,注重推广应用绿色集约新技术、新产品、新方法,强化水表、消防、安防等智能化改造。因改造利用公共空间新建、改建各类设施涉及影响日照间距、占用绿化空间的,可在满足安全要求并广泛征求居民意见的基础上,一事一议予以解决。

  (二十一)建立整合利用机制。探索资源整合利用机制并出台相关土地支持政策,合理拓展改造实施单元,推进相邻小区与周边地区联动改造,加强服务设施、公共空间共建共享。鼓励既有房屋统筹利用,整合公有住房、社区居民委员会办公用房和社区综合服务设施、闲置用房等存量房屋资源增设各类公共服务设施的,可在一定年期内暂不办理变更用地主体和土地使用性质的手续。有条件的地方可通过租赁住宅楼底层商业用房等其他符合条件的房屋发展社区服务。加强既有用地集约混合利用,在不违反规划且征得居民等同意的前提下,允许利用小区及周边存量土地建设各类环境及配套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对利用小区内空地、荒地、绿地及拆除违法建设、拆危腾空土地等加装电梯及建设各类设施的,可不增收土地价款。增设服务设施需办理不动产登记的,取得用地手续后,不动产登记机构应依法积极予以办理。

  六、强化组织保障

  (二十二)压实工作责任。县级相关部门(单位)要建立工作专班,落实责任领导、经办人员,专班推进城镇老旧小区改造工作。要以人民群众满意度和受益程度、改造质量和财政资金使用绩效为衡量标准,建立健全工作机制,落实各项配套支持政策,调动各方面资源抓好组织实施,确保圆满完成改造任务。

  (二十三)明确部门职责。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县发展和改革局、县财政局结合各自职责,加强项目推进情况监管,做好资金绩效评价。县级有关部门(单位)和相关专业经营单位要加强政策协调和工作衔接,加大指导力度,协同解决新情况新问题,配合完善相关政策措施。县审计局要加强全县城镇老旧小区改造工作审计监督。

  (二十四)严格督导检查。将城镇老旧小区改造工作的评价结果,作为申报项目年度计划任务及安排下达中央、省财政补助资金的重要参考。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县发展和改革局、县财政局等部门要加大督促指导力度,畅通投诉举报渠道,对工作成效突出的,及时总结上报好的经验做法;对督导检查、审计、信访、媒体等发现存在违反底线要求的,及时督促整改。

  (二十五)广泛宣传引导。各乡镇(街道)、县级相关部门(单位)要灵活运用传统媒体和网络平台,广泛宣传城镇老旧小区改造工作的重要意义、方法步骤和改造政策,畅通群众参与渠道,及时回应社会关切。加大对试点示范、优秀案例的宣传力度,着力引导群众转变观念,变“要我改”为“我要改”,形成社会各界支持、群众积极参与的浓厚氛围。

  附件:渠县城镇老旧小区改造职责分工

  附件

  渠县城镇老旧小区改造职责分工

  县人民政府:负责统筹县域内城镇老旧小区改造工作,组织协调相关职能部门(单位),及时解决改造中的各种问题;结合基层党建工作,组织发动群众、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力量参与支持老旧小区改造工作;拓宽项目投融资渠道;组织项目的立项审批、前期手续办理、工程招投标及施工管理工作;全面负责工程的施工质量、施工安全、文明施工管理以及组织工程竣工验收、决算等工作;加强项目及专项资金监管,严格执行项目投资计划,按节点要求进行项目建设和资金支付。

  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全县城镇老旧小区改造领导小组办公室的日常工作;负责全县城镇老旧小区改造工作的组织协调、政策拟定、计划编制、争取资金、统筹推进、监督检查等,督促指导各街道办、国有平台公司抓好组织实施,并引导对改造后的城镇老旧小区加强物业管理;会同县级有关部门(单位)对全县城镇老旧小区改造工作进行绩效评估考核等。

  县发展和改革局:负责争取中央、省预算内投资支持,对纳入中央、省预算内投资的项目进展情况进行督促检查,指导全县城镇老旧小区改造地方政府债券项目储备;做好城镇老旧小区改造项目的相关审批工作;会同县财政局做好指导工作,拓宽项目投融资渠道;会同县级有关部门(单位)做好清理规范城镇老旧小区及周边供水供电供气行业收费等。

  县教育局:指导我县城镇老旧小区内及周边幼儿园等教育设施配套完善和管理,积极向上争取相关专项资金,用于城镇老旧小区内及周边配套幼儿园建设等。

  县公安局:指导各地及时采集、报送涉及城镇老旧小区改造的矛盾纠纷、风险隐患,最大限度拓宽信息来源渠道,全面建立矛盾风险排查录入、动态更新机制;积极向上争取相关专项资金,用于有条件的城镇老旧小区内及周边智慧安防设施建设,积极打造智安小区,加快构建社会面治安防控网络,不断提升治安防控体系运行效能等。

  县民政局:指导城乡社区治理体系、服务体系和治理能力建设,推动基层民主政治建设。督促各地搭建居民沟通议事平台,指导社区居委会、社会组织积极参与城镇老旧小区改造,引导居民协商完善制定小区管理规定,充分发挥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基础作用;积极向上争取相关专项资金,用于城镇老旧小区内及周边的社区综合服务设施建设;会同有关部门(单位)指导全县城镇老旧小区养老服务设施、社区综合服务站改造建设工作;指导做好全县城镇老旧小区内及周边养老服务等设施配套完善和管理等。

  县司法局:负责指导有条件的地方将法治文化阵地建设纳入提升类改造内容,丰富社区法律服务供给,因地制宜每年至少打造1—2个法治小区,推进完整居住社区建设。健全完善物业纠纷调解组织,将矛盾纠纷排查化解贯穿城镇老旧小区改造全过程,加强矛盾纠纷隐患分析研判,及时组织调处化解;引导社区法律顾问提供法律咨询、法治体检服务等。

  县财政局:负责争取中央、省财政专项资金支持,落实省、市两级城镇老旧小区既有住宅增设电梯奖补资金及相关资金分配;牵头开展城镇老旧小区改造专项资金使用管理绩效评价工作;牵头做好城镇老旧小区改造地方政府专项债券申报工作;整合涉及城镇老旧小区改造的相关专项资金,集中用于城镇老旧小区改造,督促相关部门(单位)严格落实专项资金管理规定;落实好城镇老旧小区既有住宅增设电梯财政补贴政策;指导各部门做好资金监管及拨付工作,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会同县税务局做好税费减免政策指导工作;会同县级有关部门(单位)整合公有住房、办公用房等相关国有资产存量房屋资源增设各类公共服务设施等。

  县自然资源局:制定城镇老旧小区公共配套及社会服务设施等相关规划、用地政策;按照“放管服”有关要求,负责简化办理城镇老旧小区内及周边新建、改扩建公共服务和社会服务设施等的规划审批及用地、不动产登记手续等。

  县商务局:指导全县城镇老旧小区内及周边便利店、便民市场、家政服务等商业服务发展,积极向上争取相关专项资金,用于城镇老旧小区内及周边商业设施改造;指导有条件的地方结合城镇老旧小区改造,推动特色商业街区建设。

  县文体旅游局:指导完善全县城镇老旧小区内及周边文化、体育设施工作,积极向上争取相关专项资金和文化、体育器材,用于城镇老旧小区内及周边社区文化、体育设施改造提升;指导做好城镇老旧小区的广电网络线路改造工作;负责开展历史文化街区、历史建筑专项调查,指导核查城镇老旧小区未定级的不可移动文物、历史建筑内文物保护单位的修缮;指导各地结合实际,打造文旅特色街区等。

  县卫生健康局:指导全县城镇老旧小区内及周边托育、卫生服务站等设施配套完善和管理,积极向上争取相关专项资金,用于城镇老旧小区内及周边托育、社区卫生服务设施建设等。

  县应急局:督促各乡镇(街道)、行业主管部门抓好城镇老旧小区及周边的安全生产监管工作。

  县审计局:负责全县镇老旧小区改造工作的审计监督等。

  县国资中心:督促县属水电气等相关国有企业配合辖区有关部门(单位)对城镇老旧小区内及周边的水电气管网、设施设备进行改造提升;会同县级有关部门(单位)整合县属国有企业存量房屋资源增设各类公共服务设施等。

  县市场监管局:督促指导各地城镇老旧小区既有住宅加装电梯安装单位执行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督促城镇老旧小区既有住宅加装电梯使用单位落实特种设备使用登记、定期检验等管理制度和特种设备安全主体责任等;组织做好城镇老旧小区改造的建材产品市场监管工作等。

  县消防救援大队:指导督促业主单位对城镇老旧小区进行防火检查,建立健全防火检查档案;指导督促业主单位合理配置室外消火栓、灭火器等设施器材,畅通消防车通道,及时消除火灾隐患;指导监督城镇老旧小区消防设施设备的维护保养,按照国家消防技术标准设置消防设施、器材和消防安全标志等。

  县行政审批局:指导各地落实“一网通办”,会同县级相关项目审批部门(单位),优化城镇老旧小区改造项目手续办理流程,提高审批效率等。

  县综合执法局:指导各地依法处置城镇老旧小区内及周边的违法建设,重点处理侵占公共利益、存在安全隐患、严重破坏小区环境秩序的违法建筑;指导全县城镇老旧小区内及周边城市市政基础设施和市政公用设施运行的维护管理工作;负责县中心城区老旧小区改造中市政设施建设、供水排水、燃气管理等方面的行政许可事项;积极向上争取供水排水、燃气改造等相关专项资金,用于城镇老旧小区内及周边供水排水、燃气等管网改造提升;检查督促供水排水、燃气等专业经营单位落实城镇老旧小区改造的社会责任等。

  县经信局:协调通信运营企业按照管廊建设进度对城镇老旧小区内及周边光纤户、架空线规整(入地)、移动通信设施、有线网络设施等改造工作。督促通信运营企业切实履行社会责任,督促通信运营企业编制涉及城镇老旧小区改造中弱电线路提升的专项方案、计划,协助设施设备改造提升专项资金,并协调实施相关工作等。

  县金融办:协调农业发展银行及各商业银行,争取对城镇老旧小区改造项目的金融信贷支持。

  县税务局:负责落实城镇老旧小区改造项目的税费减免政策,按规定减免相关税费等,该政策截止2025年12月31日。服务机构用于提供社区养老、托育、家政等服务的房产、土地,按现行规定免征契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和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不动产登记费等。

  人行渠县支行:引导金融机构落实城镇老旧小区改造项目金融支持政策,推动金融机构创新金融产品,优化信贷服务等。

  县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积极出台支持城镇老旧小区改造相关政策,负责办理城镇老旧小区居民加装电梯提取住房公积金业务等。

  供水、排水、供电、燃气、通讯、广电等相关专业经营单位:积极支持和配合城镇老旧小区改造工作,优先安排城镇老旧小区改造相关管网和设施设备的改造提升资金,与城镇老旧小区改造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验收、同步投用;按照职责负责后期运营维护管理等。

  涉及其他县级相关部门(单位)的,按照职能职责抓好城镇老旧小区改造有关工作的落实。

  信息公开选项: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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