渠县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政府投资行为,加强政府投资决策、建设和监管,提高政府投资效益,激发社会投资活力,根据《政府投资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渠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政府投资,是指全县使用各级预算安排的资金进行固定资产投资建设活动,包括新建、扩建、改建、技术改造等。
第三条政府投资资金应当投向市场不能有效配置资源的社会公益服务、公共基础设施、农业农村、生态环境保护、重大科技进步、社会管理、国家安全等公共领域的项目,以非营利性项目为主。政府投资资金按项目安排,以直接投资的方式为主,对确需支持的经营性项目,主要采取资本金注入方式投入,适当采取投资补助、贷款贴息等方式进行引导。以资本金注入方式投入的,要确定出资人代表。直接投资和资本金注入方式投资应明确形成资产产权归属。
第四条政府投资项目坚持科学决策、规范管理、注重实效、公开透明的原则。除涉密项目外,政府性投资项目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进行信息公开。
第五条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级部门(含下属单位)、企事业单位和其他业主实施的政府投资项目的管理均适用本办法。
第二章年度计划管理
第六条政府投资项目,除涉及国家秘密的项目外,应当依托国家、省统一建设的重大建设项目库系统进行规范填写申报。按照“先申报、后储备、再计划”的管理方式,进行动态管理、滚动储备,未纳入项目库的项目,原则上不得纳入三年滚动投资计划和年度投资计划。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级部门,依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国家宏观经济政策、年度经济社会发展目标和县委、县政府工作部署及财政收支状况,自行在项目库系统中建立本地区、部门项目库,及时将初步调研论证后计划推进的项目推送申报县发改局,县发改局初审后纳入全县项目储备库。
第七条政府投资的项目按照以下决策程序审定后启动前期工作,并纳入三年滚动投资计划。
(一)国家、省、市等上级投资的项目,由项目单位根据上级投资要求提出项目建设方案,报县委、县政府分管领导研究初审后,报县委、县政府审定。
(二)县本级政府投资的项目,由项目单位提出项目建设需求,报县委、县政府分管领导研究初审后,报县委财经委员会审定。超出县级权限范围的项目,经财经委员会审定后,按规定程序上报有权机关审批。
(三)项目实施可能对生态环境、社会稳定、安全生产等造成重大不利影响,或者涉及重大公共利益的,除依法应当保密的外,在报县委、县政府审定前,项目单位应当充分征求社会各界意见,必要时依法组织听证。
第八条项目单位于每年10月底前将已纳入三年滚动投资计划且前期工作成熟的项目,向县发改局提出纳入年度投资计划项目申请,并同时抄送县财政局。县发改局会商县财政局,根据项目前期工作进度和财政部门财政承受能力,在项目库中选取续建、拟开工和开展前期工作项目,纳入政府投资项目年度投资计划草案,于11月底前按程序报县委、县政府审定,明确下年度政府投资项目和年度投资计划,其中:政府投资3000万元及以上的项目,按程序编制政府性重大投资建设项目计划,接受人大监督。县财政局依据审定的项目年度计划投资额度编制年度资金预算,按程序送审。
纳入年度投资计划的项目,应优先考虑年内竣工和续建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已经批准或初步设计和概算已经核定拟新开工的项目。资金来源未落实或未明确的不得列入。
第九条每年7月,按照县委、县政府工作部署,县发改局会商县财政局提出政府投资项目年度计划调整方案,按程序报县委、县政府审定。
第三章项目审批管理
第十条严格项目审批程序。政府投资项目实行审批制,按照基本建设程序,履行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及概算、施工图审查、施工许可、竣工验收等相关环节,除国家和本办法有特别规定外,不得随意进行简化、合并。除涉及国家秘密的项目外,投资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通过投资项目在线监管平台(以下简称在线平台),使用在线平台生成的项目代码办理政府投资项目审批手续,实现审批全过程透明化、规范化、可查询、可监督。
第十一条项目通过决策程序后,项目单位应在5个工作日内向规划部门申请项目选址,县自然资源部门原则上在3个工作日内完成项目选址意见书办理,确定项目选址。
项目单位根据选址意见,应在7个工作日内编制完成项目建议书;县投资主管部门审批项目建议书,并同步核准勘察、设计招标方式,项目单位依法确定勘察设计单位。
第十二条根据批复的项目建议书,项目单位应在50个工作日内委托具有相关工程咨询经验和能力的机构编制完成可行性研究报告。
第十三条在项目可行性研究论证中,项目单位应及时将项目涉及的占地情况、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供地政策符合情况等内容报告县自然资源部门,并按规定申报用地预审,县自然资源部门原则上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用地预审审查。
第十四条根据用地预审,项目单位应在5个工作日内向县自然资源部门申请用地规划条件和用地红线图,县自然资源部门原则上在10个工作日内出具项目用地规划条件和用地红线图。
第十五条根据项目用地规划条件和用地红线图,项目单位应在30个工作日内编制完成规划设计方案,县自然资源部门原则上在12个工作日内完成规划设计方案审查。
第十六条根据规划设计方案审查意见(需提交县规委会审定的,以县规委会审定的为准)和用地预审意见,县投资主管部门委托咨询机构或组织专家和有关部门对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进行项目咨询评估,在10个工作日内审查核定项目技术经济指标、详细建设内容、建设规模、投资估算等。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准时,同步核准项目施工、监理招投标方式。
对经济、社会和环境有重大影响,涉及重大公共利益的项目,要进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审查。
经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是确定建设项目的依据。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后,项目进入前期工作报建阶段,项目单位可根据项目属性,同步开展环境影响评价、安全影响评价、节能审查、占用林地审查等国家规定的前期工作。
第十七条根据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的建设规模、方式和投资估算等内容,项目单位应在60个工作日内编制完成初步设计方案及概算,初步设计编制必须开展工程详勘详测,遵循估算控制概算的原则。
县住建、交运、水务等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和县投资主管部门委托相应从业能力的咨询机构或组织专家,原则上在15个工作日内完成项目初步设计方案和概算审查;行业主管部门审查初步设计方案,县投资主管部门审查项目概算,初步设计方案和概算可合并审查。
第十八条项目概算包括国家规定的项目建设所需全部费用,主要由工程建设费用(直接工程费用 暂列金)、工程建设其他费用(前期工作费、拆迁安置费、征地及划拨(出让)费等)和预备费用三部分构成。经投资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核定的投资概算是投资安排和资金下达的依据,是项目投资的最高限额。概算总投资原则上不超过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的估算投资,概算总投资超过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准的估算总投资10%及以上,或项目建设地点、建设规模和内容、工艺技术方案等发生重大变更的,其可行性研究报告应重新报批。
第十九条总投资1000万元以下,且不涉及重大安全、环境影响和公共利益的项目,可简略项目建议书审批程序,只编制和审批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或实施方案。
对点多面广、单个项目建设规模小或建设内容单一、技术方案简单、投资规模200万元以下的项目,经审批机关同意,项目实施方案可代替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初步设计,但项目实施方案必须达到初步设计的深度,并编制概算。
国家、省、市等投资项目对审批程序另有规定或按国家相关规定需调整简化程序范围及方式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条依照批准的初步设计方案,项目单位应在60个工作日内完成施工图设计,行业主管部门原则上在20个工作日内完成施工图审查。
第二十一条项目单位依照批准的施工图设计方案,遵循概算控制预算的原则,编制工程预算。行业主管部门依照批准的初步设计方案,进行施工图审查。财政部门根据批准的概算,按程序组织对政府投资工程项目的预算投资额进行评审,财政评审结果作为项目招标的最高限价,评审结果向县委、县政府报备。
项目单位在编制工程预算时,必须坚持科学、合理、规范的原则,严禁漏项、漏量,准确使用定额和信息价。预算编制完成后,送财政局审核,审核结果作为项目招投标的最高限价。对基本要件发生改变或预算超过概算批复的,应重新履行概算、预算审批程序。报审额亿元以下的项目原则上在3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
项目暂估价金额原则上不超过预算总投资的5%。对暂估价金额报审比例较高的项目,由项目单位组织县财政局、县发改局、县审计局、行业主管部门等单位开展工程询价,询价单位出具询价意见后送县财政局审核,询价审核结果作为项目招标的最高限价。县财政局应建立询价结果信息库,注重年度同类询价结果应用,避免重复询价。县住建、交运、水务等行业主管部门应及时根据市场动态、询价结果等信息及时更新建设工程造价信息。
第二十二条严格政府投资项目前期工作程序,对擅自规避、倒置前期工作必备程序的项目,审批部门一律不予办理相关前期工作手续。投资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在完成事项审查后原则上在3个工作日内出具审批文件。
第二十三条投资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可根据工作实际,分别建立规划方案设计、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方案及概算、施工图设计、环境影响报告、节能报告等前期工作相关专题报告评审中介机构库或专家库,滚动储备、动态调整,随机抽取参与审查工作。审查评估费用纳入财政年度预算予以保障。
建立中介服务机构质量信用评价和评审专家黑名单,实行动态调整更新。
第四章项目招投标与建设管理
第二十四条政府投资项目必须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必须招标的项目规定》等法律、法规及规章,除法定情形外,一律实行公开招标。以暂估价形式包括在总承包范围内的工程、货物、服务属于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范围且达到国家规定规模标准的,应当依法进行招标。
招标人要切实履行招投标主体责任,在项目招投标启动前,应将项目的前期工作开展、资金(来源)到位(落实)情况等向县委、县政府报告。在招标过程中,严格执行招标投标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依法开展招投标活动。招标文件的编制全部使用达州市的《标准招标文件》。
招标规模以下政府采购限额以上的工程及与工程相关的货物和服务项目,由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团体组织等负责依据《政府采购法》组织实施。国有企业达不到招标规模的工程建设项目以及与工程相关的重要设备、材料和服务可以参照政府采购的程序,按照公开、上网、进场交易的原则实施,县财政局、县审计局根据相关规定加强资金的监管。
政府采购限额以下的工程及与工程相关的货物和服务项目,由建设单位按照本单位的财务制度和单位内控制度执行。
第二十五条招标人和中标人应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招标人和中标人不得再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
签订合同前,中标人应按规定缴纳不超过中标价(扣除招标人暂定部分)10%的工程履约保证金(含5%的民工工资保证金)。以现金或者支票形式担保的通过中标单位的基本账户以银行转账方式缴纳;以保函或保险合同(保险单)形式担保的,应符合标准招标文件规定的履约担保的要求。
政府投资项目签订施工合同时,应同时签订安全生产合同、廉政责任书和质量保修书。
第二十六条纳入年度投资计划的项目应当依法办理相关建设手续,达到符合国家规定的开工条件后即时开工建设。
第二十七条政府投资项目实行项目负责人、项目技术负责人纸质和电子双压证施工制度,实行项目总监压证施工制度。中标企业派驻施工现场的项目负责人、项目技术负责人及施工员、质量员、安全员等管理人员须与投标文件中承诺一致,并在签订合同时向项目单位提交职(执)业资格证书原件、注册证书原件或岗位证书原件和社保证明,合同标的主体工程完工后方予退还。项目单位需在中标企业提供投标文件承诺的上述人员的证书(证明)原件后才能与之签订合同。
项目负责人、主要项目管理人员、项目总监不得更换,因特殊情况确需更换的,应征得项目单位同意,并报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备案。更换后的人员应为本单位人员,且不得低于原投标文件承诺人员所具有的资格和条件。
中标人派驻施工现场的项目经理、项目总监、主要技术负责人与投标文件承诺不符的,视同转包。
第二十八条政府投资项目实行现场签证管理制度。项目单位应当按照批准的施工图设计文件进行施工建设,原则上不得变更建设内容、规模、标准和方式。严禁在施工建设中通过施工洽谈或补签其他协议等方式变更设计方案、提高或降低建设标准、增减建设内容,严禁低价中标高价结算。政府投资项目实施过程中,由于不可预见的自然因素及客观环境的变化或因规划、功能、设计的调整,使工程建设规模、内容、标准和方式发生变化,导致投资增加的,严格按照程序报审。
第二十九条严格概算控制,政府投资项目要严格按照批准的投资概算进行建设,经批准的投资概算是项目投资的最高限额。因政策调整、地质条件发生重大变化和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等原因,导致原核定概算不能满足工程实际需要的,可以向原项目审批部门申请调整概算。对超过已批准概算10%以上的,项目审批部门委托审计部门审计或相关专业机构评审后,依据审计或评审结果进行调整。项目单位要严格按照批准的建设内容和规模进行建设,禁止擅自增加建设内容、扩大建设规模、提高建设标准和故意漏项、报小建大。
概算审批部门每年至少组织一次对概算执行情况的检查,并向县委、县政府报告。
第三十条对未经批准擅自增加建设内容、扩大建设规模、提高建设标准、改变设计方案等原因造成超概算的,由项目单位提出自行筹措违规超概算投资的意见,由县纪委监委界定违规超概算的责任主体,提出对相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处理意见,待处理意见落实后视情况核定调整概算。
第三十一条严格工程变更的原则和范围。
工程变更的原则:应坚持合理变更、事前变更、单独核算的原则。
工程变更的范围:由于地勘、设计、地质、规范和技术标准调整引起的变更;涉及上级党委政府临时交办和县委、县政府决策的重大工程变更;为保证工程质量和工程顺利实施所必须发生的现场零星签证。
第三十二条工程变更分类。所有政府投资项目的变更,项目单位须让设计单位出具变更方案(或变更通知草案),并将预算清单报县财政局评审,经评审后,再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变更签证总金额在10万元(不含10万元)以下的,由项目单位组织行政主管部门、发改、财政、审计等部门进行现场核实,并出具会审意见。项目单位根据会审意见报县政府分管副县长审核后,报分管财政的副县长和县长审定,审定意见作为该项目竣工结算时调整造价的依据。
(二)变更签证总金额在10万元及以上的,经施工单位申报、监理签字、项目单位认可、设计单位同意。项目业主(建设单位)组织行政主管部门、发改、财政、审计部门进行现场核实,并出具会审意见,项目单位根据会审意见按程序报县委审定,审定意见作为该项目竣工结算时调整造价的依据。
第三十三条项目审批部门、行业主管部门以及财政部门应对工程变更进行严格审查;严禁通过肢解工程增加内容、压低增加金额等方式规避工程新增投资审查,工程新增投资未经审批而实施的,在拨付工程进度款时不予确认,在竣工决(结)算审计或财政评审时不予认定,为此超付的工程款,由建设单位自行承担,财政不予追加,并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三十四条工程量发生变化时,其工程变更价款的调整办法为:
(一)合同中已有适用于变更工程的材料价格,按原合同已有的材料价格变更合同价款;
(二)合同中只有类似于变更工程的材料价格,可以参照类似材料价格变更合同价款;
(三)合同中没有适用或类似于变更工程的材料价格,执行施工期间相应的材料信息价;没有相应的材料信息价的,由项目业主(建设单位)会同施工单位、发改、财政、行政主管部门通过市场询价确定。
第三十五条凡施工单位在实施隐蔽工程需变更签证的,在隐蔽工程封闭前,项目单位应书面函告项目主管部门,由项目主管部门会同财政、审计、发改等部门进行现场监督,并与项目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共同现场核实签认,留存影像资料。对自行封闭的隐蔽工程变更,在竣工决算时不得计量。
第三十六条政府投资项目新增工程量的施工除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六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九条、《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第十二条规定的可以不进行招标,由原中标人承建外,项目业主(建设单位)应当根据招标投标相关法律法规依法选择施工队伍。
第三十七条政府投资项目的建设规模、内容、标准和方式等未发生变化,但因工程清单计量、施工措施变更、人工、材料等政策性调整或暂估价发生变化,导致新增投资额在工程暂列金范围内的,由施工单位、监理单位提出申报后,项目单位初核后经县财政局、县审计局确认后实施,并按规定进行公开或公示。
第三十八条政府投资项目投资调减的,经项目主管部门核定后报县发改局、县财政局、县审计局备案。
第三十九条政府投资项目必须严格执行隐蔽工程、单项工程和项目竣工验收制度。按照批准的设计方案建成的项目,项目单位根据有关规定报请有关部门组织竣工验收。
竣工验收由质量验收和综合验收组成。项目质量验收由项目单位组织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质量监督部门参与,对项目质量负责;项目综合验收由行业主管部门组织,消防验收、规划验收、档案验收等行业主管部门共同在工程验收文件报告中签署验收意见。竣工验收合格后,项目单位应在30个工作日内提出项目竣工验收报告绩效自评报告,并分别向建设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备案。
所有项目不得未验先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未验先用发生的后续费用,财政部门不予认可,造成的损失由责任单位承担,引起的安全事故责任由项目单位承担。县住建、交运、水务等行业主管部门要加大对项目未验先用监督检查力度,每年12月底集中通报未验先用周期12个月以上的项目,责令项目单位限期完成验收程序。
第四十条严格政府投资项目档案管理制度。项目单位应当将项目档案工作与项目建设实行同步管理,严格遵守国家档案管理的有关规定,做好项目档案管理工作。
第四十一条抢险救灾工程按照《四川省抢险救灾工程项目管理办法》的规定执行。
第五章项目资金预算及管理
第四十二条对纳入年度投资计划的政府投资项目,建设单位按县委、县政府或财经委员会的审定意见于每年十二月将下年投资预算和绩效目标报县财政局,县财政局根据项目批准的建设规模、建设内容、概算投资、建设资金来源及绩效目标等内容进行审核,编制政府投资项目资金预算按程序报批。对未纳入年度投资计划的项目,原则上不得开工建设,确需开工建设的,当年不得使用财政性资金。特殊情况,按程序批准后可追加预算。
项目资金预算要立足于县委、县政府关于经济社会事业发展的重大决策部署,以预算绩效管理事前评估、事中监控、事后评价、结果应用为抓手,强化绩效目标引领,提升预算编制的科学性和精准度。绩效事前评估也是财政安排和下达资金的依据。
第四十三条财政预算时应当安排一定数量的政府投资项目前期工作经费。
第四十四条政府投资项目资金预算一经批准,必须严格执行,因项目建设的实际需要,对已安排的项目年度资金预算进行调整的,由县财政局报县委、县政府审批后执行。
第四十五条政府投资项目的资金实行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政府投资项目建设资金拨付按照合同约定及工程建设进度,实行分期拨付。县财政局要加强对建设单位的资金管理和财务监督,确保工程建设资金专款专用。
第四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改正,根据具体情况,暂停、拒拨和追回已拨项目资金,暂停或停止建设活动,对负有领导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应进行招投标而未进行招投标的;
(二)工程监理单位未履行职责的;
(三)工程计量不实或尚在核实中的工程资金;
(四)建设单位擅自增加投资预算的;
(五)未按程序报批擅自变更计量单价的;
(六)施工单位不履行合同或非法转包、违法分包工程的;
(七)施工计量标段划分及建设内容不清,需要查实的;
(八)工程质量存在安全隐患的;
(九)不具备开工条件,擅自建设的;
(十)无正当理由不实施或者不按照建设工期实施已批准的政府投资项目。
第四十七条政府与其他出资人共同投资的项目,各方应同步到位。对多元化投资项目,县财政局应按工程实际进度及各方投资资金到位情况,同比例拨付。
第四十八条政府投资项目结算一律以审计结果作为工程结算资金拨付的依据。建设工程出具审计结论前,工程款最高只能拨付至合同金额或财政资金的80%(特殊项目资金除外)。项目单位按照法定或者合同约定应预留审计结算总额3%的工程质量保证金,质保期满按照工程审计结论进行清算。
第四十九条县审计局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四川省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条例》《达州市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办法》《渠县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办法》的规定,依法独立对全县政府投资项目进行审计监督,并向县委、县政府报告审计结果。对政府重大投资项目的审计结果应当报县人大常委会。
第六章责任追究
第五十条项目单位、施工、监理、勘察、设计等五方责任主体,对工程建设要按照《建筑工程五方责任主体项目负责人质量终身责任追究暂行办法》切实履行各自的职责,文明施工、安全施工,确保质量安全,杜绝事故发生。发生重大责任事故的,依法追究上述单位以及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法律责任。
第五十一条项目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县级相关行业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责令限期整改,并依法追究单位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的党纪政纪责任;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按建设程序办理相关手续擅自开工的;
(二)项目单位或其委托的中介机构在项目建议书和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施工设计和投资概、预算及其评审等环节中弄虚作假或严重失实的;
(三)未经批准擅自提高或降低建设标准、改变建设内容、扩大或缩小建设规模的;
(四)突破原工程可行性研究范围的重大设计变更未报原项目审批部门审批的;
(五)依法应实行招标的建设项目未实行招标的;
(六)将项目化整为零或假借保密工程、抢险救灾等特殊工程的名义规避招标的;
(七)工程预算未经审核批准即对工程进行招标的;
(八)提供虚假资料骗取政府投资资金,转移、侵占、截留或挪用建设资金的;
(九)以虚报、冒领、关联交易、虚列投资完成额等手段骗取政府建设资金的;
(十)未按规定组织竣工验收或验收不合格即交付使用的;
(十一)已经批准的项目,无正当理由不及时实施或完成的;
(十二)其他严重违反本办法和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
第五十二条施工单位及其执业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三年内不得在本行政区域内承接政府投资项目。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现场人员及机械设备未严格按照投标文件的承诺按时到位,造成严重工程质量问题的;
(二)施工过程粗制滥造、偷工减料、以次充好、伪造记录的;
(三)违反规定转包、分包工程的;
(四)不执行施工技术规范、技术标准的;
(五)发生重大工程质量事故未按规定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的;
(六)弄虚作假评定单项工程质量等级的。
第五十三条工程监理单位及其执业人员在监理工作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三年内不得从事本行政区域内政府投资项目的监理工作。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转包或违法分包监理业务的;
(二)监理机构或个人不认真履行监理职责,玩忽职守,造成工程质量事故的;
(三)监理人员与施工单位串通编造虚假项目资料的。
第五十四条勘察、设计单位及其执业人员在勘察、设计工作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三年内不得从事本行政区域内政府投资项目的勘察、设计工作,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并上报主管部门,列入“黑名单”,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勘察工作未按规定程序进行的;
(二)未履行报批手续,擅自变更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文件内容的;
(三)因勘察单位和设计单位原因造成漏项或低价中标高价结算的。
(四)勘察设计单位不服从项目业主(建设单位)管理或与施工单位勾结损害业主利益的。
第五十五条政府投资项目的建设、管理、监督等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必须按本办法规定加强对项目的管理,严格按程序操作。对违反本办法规定和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为,由县纪委监委追究单位负责人及相关人员的行政责任。有关职能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在项目的概、预算审批、招标监督、预算控制价评审、工程款拨付、变更签证、隐蔽工程签证、决算审计等各环节出现玩忽职守、弄虚作假、以权谋私以及不作为、慢作为、乱作为、吃拿卡要等违纪违法行为的,由县纪委监委依法依纪依规追究当事人及主要领导的党纪政纪责任,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附则
第五十六条本办法由县发改局会同县财政局、县审计局负责解释。
第五十七条本办法自2020年12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期满自行失效。在有效期内,法律、法规、规章等另有规定或按程序对本办法作出废止、修改的决定,从其规定或决定。《中共渠县县委办公室渠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渠县规范政府投资行为加强政府投资管理的实施办法〉的通知》(渠委办发〔2014〕43号)文件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