渠县县级储备粮油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县级储备粮油管理,保证县级储备粮数量真实、品质良好、储存安全、运作规范,保护农民利益,有效发挥储备粮油在稳定市场宏观调控中的作用,根据《中央储备粮管理条例》有关规定和省、市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县级储备粮油,是指县政府储备用于丰歉调剂、稳定市场、平抑物价、应对重大自然灾害或其他突发事件等情况所储备的粮油(含原粮、成品粮油,下同)。
第三条 县级储备粮油权属县政府,其规模由县政府确定,遵循“谁储备、谁补贴、谁承担风险”的原则,具体由县财政对贷款利息、保管费用、轮换费用、轮换价差(不含成品粮油)以及动用县级储备粮油产生的亏损等进行补贴。
第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渠县行政区域内从事和参与县级储备粮油存储、管理、监督等活动的单位和个人。
第二章 管理部门及职责
第五条 县发展和改革局负责县级储备粮油的行政管理,对县级储备粮的数量、质量和储存安全实施监督。县粮食和物资储备中心负责县级储备粮油的日常管理,并依照有关储备粮油管理的行政法规、规章、国家标准和技术规范,建立、健全县级储备粮油各项业务管理制度;负责对县级储备粮油的数量、质量和储存安全实施监督检查,并组织实施本办法。
第六条 县财政部门负责县级储备粮油的贷款利息、保管费用、轮换费用、轮换价差及动用亏损等财政补贴的据实结算,并保证及时、足额拨付到县级储备粮油承储企业;负责对县级储备粮油有关财务执行情况实施监督检查。
第七条 农发行渠县支行负责按照国家储备粮油信贷管理政策及规定,及时、足额发放县级储备粮油所需贷款,并对储备粮油贷款实施信贷监管。
第八条 县税务部门负责按相关规定对县级储备粮油的轮换、动用免征增值税及相关税费。
第三章 县级储备粮油的计划与收购
第九条 县级储备粮油规模、品种、数量和总体布局方案,由县发展和改革局、县粮食和物资储备中心会同县财政局根据全县宏观调控需要和财政承受能力提出,不得低于省、市下达的县级储备粮油保底计划,报县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第十条 县级储备粮油的储备计划由县发展和改革局、县粮食和物资储备中心根据县人民政府批准的县级储备粮油的规模、品种、数量和总体布局方案,会同县财政局和农发行渠县支行共同下达,并由县粮食和物资储备中心具体组织实施。
县级储备粮油的入库成本根据当年粮食市场行情据实核定。入库成本具体由县发展和改革局、县粮食和物资储备中心牵头,会同县财政局、农发行渠县支行等部门现场询价确定收购价,作为入库成本价。入库费用按核定标准由县财政拨付承储企业(标准见附表)。
入库成本一经核实,承储企业必须遵照执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更改县级储备粮油入库成本。
第十一条 承储企业根据下达的计划自行组织进行收购,确保按质、按量、按时完成收购入库工作。
承储企业必须执行现行有关粮油质量、卫生、计量等法律法规、管理办法和技术标准。轮换入库的粮油必须达到下达计划的质量标准,重金属含量符合食品安全标准。
第十二条 加强县级储备粮油轮换入库过程质量监管,确保轮入当年产新粮油且质量符合国家标准。粮食入库后,承储企业需向县发展和改革局、县粮食和物资储备中心、县财政局、农发行渠县支行申请粮油数量、质量验收。县发展和改革局、县粮食和物资储备中心、县财政局、农发行渠县支行组织对入库粮油数量、质量、储存地点、贷款情况进行核查验收,核查验收合格后方可认定为县级储备粮油。承储企业与县粮食和物资储备中心签订《县级储备粮油保管合同》,明确双方权责。
核查验收需委托县级(含县级)以上资质的粮油质量监测机构进行质量检验。
经核查验收后认定合格的县级储备粮油,其利息补贴时间从县级储备粮油贷款发放之日开始计算。
第十三条 农发行渠县支行应按县级储备粮油计划规定的品种、数量和入库成本等及时足额向承储企业发放信贷资金。
第四章 储备粮油的储存
第十四条 县级储备粮油实行相对集中管理,由县发展和改革局牵头,县粮食和物资储备中心、县财政局、县农发行等部门共同制定承储企业条件,择优选择一家符合县级储备粮油承储资格又具有农业发展银行贷款资质企业作为县级储备粮油承储企业(以下简称承储企业),也可采取“一企(承储企业)多点(承储企业委托其他县国有粮食企业作为代储点)”的模式进行储存。
第十五条 承储企业应当具有安全保粮设施设备、粮油出入库检化验设施设备、较高资产质量、较强经营能力、良好资信,并具备专业粮油保防、检验技术人员。
第十六条 承储企业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1.执行本县对县级储备粮油管理的各项规章制度。
2.对县级储备粮油实行分品种、分年限、分地点、分仓(罐)位储存和管理。
3. 未经县发展和改革局、县粮食和物资储备中心、县财政局、农发行渠县支行同意,不得变动县级储备粮油储存地点。
4. 负责县级储备粮油的安全保管和规范化管理,采用科学储藏技术,确保储备粮油数量真实、品质良好、储存安全。
5.为确保县级储备粮油安全,必须做到“一符”(账实相符)、“三专”(专人、专仓、专账)、“四落实”(数量、品种、质量、地点落实)。
6.负责完善县级储备粮油库存实物台账的建立,定期向相关管理部门上报实物台账和有关仓储报表。
7.及时、准确地报告库存数量、质量和管理情况。
8.按照要求,具体组织落实县级储备粮油的出入库工作和轮换工作。
9.主动接受粮食、财政、农发行等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五章 储备粮油的轮换
第十七条 县级储备粮油轮换,以储存年限为依据,以粮油理化品质检测为标准,已达到储存规定的最高年限(稻谷三年、小麦五年、菜籽油2年),由县发展和改革局、县粮食和物资储备中心会同县财政局、农发行渠县支行下达轮换计划后进行轮换,轮空期不得超过4个月。对没有达到储存规定最高年限,根据市场行情,具体由承储企业向县粮食和物资储备中心书面申请,经县发展和改革局、县粮食和物资储备中心、县财政局、农发行渠县支行批准择机轮换。
第十八条 县级储备粮油的轮出,由县政府统一组织拍卖,具体由县粮食和物资储备中心会同县发展和改革局、县财政局、农发行渠县支行负责实施。县级储备粮油轮出拍卖后,货款及时全额归还农发行贷款。轮换产生的价差亏损,由县财政弥补。轮换产生的价差收益上缴县财政。
出库费用按核定标准由县财政拨付承储企业(标准见附表)。
第六章 储备粮油的动用
第十九条 动用县级储备粮油由县发展和改革局及县粮食和物资储备中心、县财政局提出计划,报请县政府批准动用。未经县政府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动用县级储备粮油。
第二十条 除特殊用途安排外,销售县级储备粮油,应当遵循公开、公正、公平原则,由县政府组织进行竞卖。
第二十一条 本县出现下列情况之一时,经县政府批准,可以动用县级储备粮油:
1.当市场粮油价格出现波动时,动用县级储备粮油平抑粮油价格,稳定市场。
2.遇有重大自然灾害或者突发事件。
3.县政府认为需要动用县级储备粮油的其他情况。
第二十二条 经县政府审核动用县级储备粮油发生的价差亏损及出库费用由县财政解决;发生的价差收益上缴县财政。
第七章 损耗与损失
第二十三条 承储企业要及时核实、上报县级储备粮油储存中的正常损耗、损失。
第二十四条 县级储备粮油损耗分定额内损耗和超定额损耗。粮油定额内损耗参照中国储备粮管理总公司标准执行,原粮存储一年以上按0.2%保管自然损耗核定,菜籽油存储一年以上按0.12%保管自然损耗核定,由县财政负担。
县级储备粮油损失分人力不可抗拒损失和人为损失。属于管理责任和责任事故造成的损失,由企业负担,并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人力不可抗拒的损失,由企业及时报告县财政局、县发展和改革局、县粮食和物资储备中心、农发行渠县支行等部门,经审核后,其粮食净损失部分由县财政负担。
轮换粮油的水、杂增减量标准按国家现行规定执行。增量作为财政收益,减量由财政弥补。
第八章 储备粮油的监督管理
第二十五条 县粮食和物资储备中心根据县级储备粮油布局规划,按照交通便利、规模承储、设施齐备、科学保粮的原则,择优选定承储单位并签订委托承储合同,承储企业承担相应的经济责任和法律责任。
第二十六条 县发展和改革局、县粮食和物资储备中心、县财政局、农发行渠县支行等部门要对全县储备粮油承储企业加强监督,建立健全县级储备粮油的各项管理制度,定期核实库存;承储企业要加强对储粮库点的日常管理,完善业务手续,规范操作程序。县发展和改革局、县粮食和物资储备中心、县财政局、农发行渠县支行采取定期全面普查、随机抽查等方式,对储备粮严格监管,确保县级储备粮油实物和收购资金、补贴资金的安全。
第二十七条 县审计局依照审计法规定的职权和程序,对有关县级储备粮油的财务收支情况实施审计监督,发现问题及时予以处理。
第二十八条 承储企业要建立县级储备粮油信息管理平台,及时反映承储企业分品种、分年限、分地点、分仓(罐)位的储备粮油数量和成本,准确反映承储企业县级储备粮油购、销、调、存情况,并与县粮食和物资储备中心、县财政局、农发行渠县支行联网,保证会计账、统计账、保管账(卡)和县粮食和物资储备中心、县财政局、农发行渠县支行的台账账账相符、账实相符。
第二十九条 承储企业要按规定编制并及时向县粮食和物资储备中心、县财政局等部门报送县级储备粮油业务报表。
第三十条 承储企业的县级储备粮油专项补贴,只能用于储备粮油的管理,做到专款专用,严禁挤占、挪用。
第九章 对违法违规行为的查处
第三十一条 县级储备粮油承储企业违反本办法规定,擅自动用县级储备粮油的,由县粮食和物资储备中心取消其承储资格,并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第三十二条 承储企业管理人员有违反本办法规定的,由县粮食和物资储备中心责令限期整改。对拒不整改的,可视情节轻重,依法变更或者解除承储合同,直至取消承储资格。造成县级储备粮油陈化、霉烂、变质或其他损失的,由县粮食和物资储备中心责令承储企业赔偿,并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三条 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造成国家经济损失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和国家公务员管理法规,追究相关人员的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章 附 则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由县发展和改革局、县粮食和物资储备中心、县财政局、农发行渠县支行负责解释。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5年,期满自行失效(原《渠县县级储备粮油管理暂行办法》同时废止)。
附件:渠县县级储备粮油费用补贴表
渠县县级储备粮油费用补贴表 | |||||||
|
|
|
|
|
|
|
|
轮换品种 | 存储计划数 (吨) | 保管费 (元/吨.年) | 入库费 (元/吨.次) | 出库费 (元/吨.次) | 保管费及轮换费(元/吨.年) | 轮换费 (元/吨.2年) | 备 注 |
县级储备稻谷 | 12000 | 100 | 50 | 40 | / | / | 原则上三年为 一个轮换周期 |
县级小包装大米 | 500 | / | / | / | 490 | / | 适时轮换 |
县级储备菜籽油 | 300 | 400 | / | / | / | 400元 | 2年为一个轮换周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