渠县税收保障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进一步促进社会综合治税,加强税收执法协助,保障税收收入,维护纳税人合法权益,促进渠县经济社会协调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县区域内税收保障活动,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税收保障,是指在本县行政区域内各乡(镇)人民政府、税务机关以及有关单位和个人根据税收管理的规定,为保障税收及时、足额征缴入库所采取的监督、配合、协助、信息交换、联合执法以及工作奖惩等措施的总称。
第三条建立“政府领导、财政牵头、税务主管、部门协作、社会参与、信息支撑、法治保障”的社会综合治税机制,以源头控管、部门联动、综合管理为主要手段,加强税收征管,保障税收应收尽收。
第四条渠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税收保障工作的领导、组织和协调,对税收保障工作进行监督和考核。各行政主管部门(单位)、各乡(镇)人民政府等在本系统、本辖区内依据各自职责和本办法规定做好税收保障工作。
第二章组织领导
第五条渠县人民政府设立渠县税收保障工作领导小组,县级各部门、各乡(镇)人民政府、渠县辖区内国有企业作为县税收保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以下简称税收保障部门)。工作领导小组组长为渠县人民政府县长,副组长为渠县人民政府常务副县长,成员为各税收保障部门行政负责人。税收保障部门有义务落实好税收保障的各项工作。
渠县税收保障工作领导小组的主要职责是:
(一)领导全县税收保障工作,制定每年税收保障工作计划,研究解决税收保障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二)组织召开税收保障联席会议,安排部署税收保障工作;
(三)统筹推进综合治税工作,组织协调好各税收保障部门履行税收保障的职责和义务。
第六条渠县税收保障工作领导小组下设税收保障办公室(以下简称县税收保障办),负责全县税收保障工作的日常事务。县税收保障办工作人员从相关部门抽调。
县税收保障办的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落实工作领导小组决定,承办全县税收保障工作的日常事务;
(二)调研我县税收管理的难点、重点、盲点,制定税收保障相关制度,向县委、县政府提出税源培育和税收保障工作建议;
(三)负责社会综合治税信息平台建设、维护等信息管税工作;
(四)统筹各方力量,支持、协助税务机关执法,营造诚信纳税的氛围;
(五)负责发票摇奖活动;
(六)定期通报和督查税收整治、涉税信息报送等工作,对各税收保障部门履行税收保障职责情况进行督促、检查、考核和奖惩。
第三章税源管理
第七条县级各部门和各乡(镇)人民政府在决策时,凡涉及税收内容的,应当先征求税务机关意见,不得作出税收开征、停征或者减税、免税、退税、补税、预征、缓征以及其他与税收法律、法规相抵触的决定。税务机关对违反税收法律法规的内容不予执行,并向县人民政府及上级主管部门报告。
第八条县级各部门、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结合本地实际,优化和调整经济、产业结构,积极培植税源。
政府招商引资时,税务机关应参与做好政策收集、税收预测,为领导决策服务。
第九条县税收保障办要做好建筑安装领域税收监管相关工作,检查建设项目实施单位就地纳税政策落实情况。
第十条县税收保障办组织县财政局、县税务局、县广播电视台等部门按期联合开展发票摇奖活动,提高全社会依法纳税意识、协税护税意识。
第十一条所有单位和个人都应依法担负协税护税义务,积极提供税收线索,举报税收违法行为。各单位在财务报账时都应通过发票查验系统查验发票真伪,不符合规定的发票,不能作为财务报销凭证,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拒收。
第十二条县税收保障办和税务机关应当及时收集和处理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涉税信息,对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履行纳税义务情况开展税收风险管理工作。
第四章信息科技管税
第十三条县税收保障办应当做好税收保障部门涉税信息传递辅导工作,通过渠县社会综合治税信息平台,收集涉税信息,建立税源信息报送考核制度,提出涉税信息以及协助税收内容的修改意见。
第十四条税收保障部门应当履行涉税行政协助义务,实现涉税信息的及时采集和传递;应指定人员按照《综合治税平台涉税信息交换目录》的内容和要求,将本部门的涉税信息及时、准确、完整地传送到渠县综合治税信息平台。
第十五条税务机关对税收保障部门提供的涉税信息仅用于税收征管工作,不得用于税收管理之外的其他用途,并对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信息予以保密。税务机关内部应明确专门机构和人员负责涉税信息的接收、整理、利用等工作,定期向县税收保障办报送利用成效;并推行科技手段,监管纳税人生产系统、收银系统,减少漏洞,防范税收流失。
第五章税收协助
第十六条税收保障部门在履职过程中应支持、配合税务机关加强税收征收管理,保障税收收入。税收协助主要包括下列内容:
(一)行政主管部门(单位)在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进行相关信用等级及创先争优评定时,应当征求税务机关对其纳税信用的评价意见。
(二)财政部门应联合税务机关对企业开展会计执法专项检查;在收到税务机关移送的有关企业会计违法行为事件及相关证据后,财政部门应依法及时处理。
(三)审计部门应加强对被审计单位纳税及发票取得情况进行审计,对审计中检查出的涉税问题依法进行处理并及时告知税务机关;税务机关根据审计部门的审计意见,及时复核征收,并将结果反馈审计部门。
(四)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申请办理证照注销手续的纳税人进行审查时,发现其未办理清税申报的,应告知申请人先到税务机关办理清税申报手续。
(五)不动产登记部门在办理房产、土地权属登记手续时应严格坚持“先税后证”原则,对不能提供法律、法规规定的完税凭证,不予办理房产、土地权属登记手续;税务机关依法查封不动产时,积极协助执行事项。
(六)文体广电新闻出版部门在核验文化经营单位的各类经营许可证时,协助查验是否完税,对未完税的应督促其完税,依法协助税务机关曝光税收违法行为。
(七)人民银行应督促金融机构在对企业进行贷款授信评级时,应参考税务机关提供的企业纳税信用等级。
(八)对享受税收优惠的纳税人,因条件变化已不符合税收优惠规定的,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告知税务机关。
(九)税收保障部门在履职过程中发现涉嫌税收违法行为,应当及时告知税务机关和县税收保障办。
第十七条建立税务机关与纪检监察委、公安的常态化工作联动机制,及时查处公职人员经商办企业等违纪违规和其他渎职行为,及时打击税收违法犯罪行为,维护正常税收秩序。对税务机关移送的涉嫌税收犯罪案件,公安机关应当依法处理。
第十八条县税收保障办建立涉税举报登记移交制度,积极协助税务机关办理税收举报案件,建立举报奖励制度,探索建立税收任务考核奖惩制度。
第六章税收监督
第十九条审计机关应当依法对税务机关组织税收收入和征收管理情况实施审计监督;财政部门应当依法对税务机关组织税收收入情况实施财政监督;税务机关应当自觉接受审计、财政等部门的监督检查,落实监督检查的决定。
第二十条税务机关应当建立健全重大税收违法案件信息公布制度;对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税务机关、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依法共同实施联合惩戒。
第二十一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检举、投诉违反税收法律、法规的行为。
对检举、投诉违反税收法律、法规行为的,税务机关应当及时调查,依法处理,并为检举、投诉人保密。经查证检举人检举事项属实的,县税收保障办应当按照规定给予检举人奖励。
第七章责任追究
第二十二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相关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照管理权限对主管人员和有关责任人员给予问责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税务机关工作人员将涉税信息用于与税收征收保障工作无关的事项,或者向第三方披露的。
(二)税收保障部门未按照要求履行涉税信息提供或者税收执法协助职责,造成税收流失的。
(三)对税收征管信息未依法履行保密义务的。
第二十三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税收保障办按照税收保障工作考核办法扣减单位年终政府绩效考核得分。
(一)未及时、准确、全面传递涉税信息,或者未履行税收协助义务的。
(二)未按委托代征证书规定代征税款的。
(三)提供虚假涉税信息的。
第八章监管考核
第二十四条县税收保障办定期对税收保障工作开展情况和成效进行考核通报;县委督查室、县政府督查室对税收保障落实情况进行跟踪监督。考核的内容主要包括:
(一)税收保障部门的职责和工作人员落实情况。
(二)税收保障部门税收协作和联合执法开展情况。
(三)税收保障部门涉税信息传送情况。
(四)受托代征税款的单位代征税款情况,扣缴义务人扣缴税款情况。
(五)税收保障部门协助税收任务完成情况。
(六)税务机关通过税收保障措施组织税收收入情况。
第二十五条税收保障考核工作实行日常考核和年终考核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日常考核采取按季度考核的方式进行,年终考核采取按年度考核的方式进行。税收保障工作的日常、年终考核结果纳入政府绩效考核指标。
第九章附则
第二十六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本办法规定的行为,法律、法规和上级文件已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原《渠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社会综合治税工作的实施方案〉的通知》(渠府办〔2013〕1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