渠县应急预案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应急预案管理,增强应急预案的科学性、适用性和可操作性,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的通知》(国办发〔2013〕101号)、《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应急管理部令第2号)、《达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达州市应急预案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达市府办发〔2022〕46号)等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应急预案,是指县人民政府及其部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及其有关单位,基层组织、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为依法、迅速、科学、有序应对突发事件,最大程度减少突发事件及其造成的损害而预先制定的工作方案。
第三条应急预案的规划、编制、审批、发布、备案、演练、
培训、宣传、教育、评估、修订、监督检查等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应急预案管理遵循统一规划、分类指导、分级负责、有效衔接、动态管理的原则。
第五条县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应急预案的综合协调管理工作,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单位)按照各自的职责负责有关行业、领域应急预案的管理工作。有关单位和基层组织承担各自职责范围内的应急预案管理工作。
第二章应急预案分类和内容
第六条应急预案按照制定主体划分,分为县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及其有关单位应急预案,单位和基层组织应急预案两大类。
第七条县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及其有关单位应急预案,包括总体应急预案、专项应急预案、部门(单位)应急预案等。总体应急预案是应急预案体系的总纲,是县、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组织应对突发事件的总体制度安排。专项应急预案是突发事件应对工作的专项行动方案,是为应对某一类型或某几种类型突发事件,或者针对重要目标物保护、重大活动保障、应急资源保障等重要专项工作而预先制定的涉及多个部门职责的工作方案。
部门(单位)应急预案是部门(单位)应对突发事件的具体处置方案,是部门(单位)根据总体应急预案、专项应急预案和部门(单位)职责,为应对本部门(单位、行业、领域)突发事件,或者针对重要目标物保护、重大活动保障、应急资源保障等涉及部门(单位)工作而预先制定的工作方案。相邻、相近区域的县及其有关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及其有关单位,可以根据实际工作需要,联合制定应对区域性、流域性突发事件的联合应急预案。
第八条总体应急预案主要对突发事件应对工作的基本原则、事件分类分级、预案体系构成、组织指挥体系、运行机制、准备与支持及预案管理等内容作出总体制度安排,明确相关各方的职责和任务,体现原则性、政策性和指导性。
专项应急预案具有针对性,不同层级专项应急预案其内容各有侧重。县级专项应急预案侧重明确突发事件的组织指挥机构、风险评估、监测预警、信息报告、应急处置措施、应急救援队伍物资保障及调动程序等内容,重点规范县级层面突发事件应对行动,体现专业处置的针对性;乡镇(街道)专项应急预案侧重明确突发事件预警信息传递、先期响应、自救互救、信息收集、人员临时安置等内容,重点规范乡镇(街道)层面突发事件应对行动,体现先期处置的特点。
部门(单位)应急预案突出实用性、操作性,侧重明确应急组织指挥机构、应对工作职责分工、具体应对行动以及有关应急保障等问题。其内容涵盖部门(单位)应对突发事件总体工作安排、应对各类突发事件的具体工作方案、落实本级专项应急预案的具体行动方案、业务部门(单位)的工作预案等,充分体现操作性和专业应对特点。
针对重要基础设施、生命线工程等重要目标物保护制定的应急预案,侧重明确风险隐患及防范措施、监测预警、信息报告、应急处置和紧急恢复等内容。
针对重大活动保障制定的应急预案,侧重明确活动潜在的风险隐患及防范措施、监测预警、信息报告、应急处置、人员疏散撤离组织等内容。针对应急资源保障制定的应急预案,侧重明确组织指挥机制,队伍、物资、装备等资源布局,保障方式及措施,不同种类和级别突发事件发生时的资源调用程序等内容。
联合应急预案侧重明确相邻、相近区域间信息通报、指挥协同的衔接、应急资源共享等应急联动机制。
第九条单位和基层组织应急预案侧重明确应急组织机构及职责、应急响应责任人、风险隐患监测、信息处置与研判、信息报告、预警响应、联防联控、应急处置的程序和措施、人员疏散撤离的路线、可调用或可请求援助的应急资源状况及如何实施等,体现基层群防、自救互救、信息报告和先期处置特点。
企业集团可根据相关标准、规范、预案体系建设要求和实际工作需要,建立本企业集团应急预案体系。
第十条县人民政府及其部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及其有关单位,单位和基层组织,可根据应急预案,针对突发事件现场处置需要,灵活制定现场工作方案,侧重明确现场组织指挥机制、应急队伍分工、不同情况下的应对措施、应急装备保障和自我保障等内容。
第十一条对预案应急响应的分级和界定分级响应措施等,由预案制定单位根据本地区、本部门和本单位实际情况确定。
第三章应急预案编制
第十二条应急预案编制应当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紧密结合实际,合理确定内容,切实增强应急预案的针对性、实用性和可操作性。
第十三条县、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应当针对本行政区域多发易发突发事件、主要风险等,制定县人民政府及其部门,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及其有关单位应急预案编制规划。
单位和基层组织可根据突发事件应对工作实际需要,制定本单位、本基层组织应急预案编制计划。
第十四条组织应急预案编制,应明确相关方的责任。
县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应急预案,由县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制定,总体应急预案由同级应急管理部门牵头制定。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及其有关单位应急预案,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及其有关单位制定。
专项应急预案由各类突发事件处置牵头部门(单位)组织制定。重大活动应急预案由其组(执)委会办公室会同其安保部门(单位)共同制定,应急资源保障应急预案由应急资源保障部门(单位)牵头制定。
部门(单位)应急预案由部门(单位)负责制定。联合应急预案由联合应急单位共同组织制定。
单位和基层组织应急预案由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居委会、村委会等法人和基层组织制定。
第十五条应急预案编制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合法性。符合法律、法规、规章等有关规定。
(二)可行性。进行风险评估和资源调查,符合处置突发事件实际,便于操作。
(三)科学性。重点突出、结构严谨、简便易行、科学实用。
(四)系统性。预案体系完整,预案之间相互衔接。
第十六条应急预案编制应符合以下相关要求:
(一)上位应急预案:上级总体应急预案及专项应急预案、本级总体应急预案及专项应急预案、行业主管部门(单位)应急预案。
(二)有关规范标准:国家及省级有关应急预案编制的指南、标准、导则和规范。
(三)相关方案报告:区域公共安全研究报告、应急资源调查报告、风险分析评估报告、预案体系建设评估报告、应急演练评估报告、突发事件应急处置评估总结报告、相关技术规范和工作方案等。
第十七条组织应急预案编制时,应成立应急预案编制工作小组,吸收预案涉及主要部门(单位)相关人员、有关专家及有现场处置经验人员参加。
总体应急预案编制工作小组由县、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分管领导任组长、吸收应急委员会有关成员单位参加。专项应急预案编制工作小组由专项应急预案牵头部门主要负责人或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分管领导任组长。部门(单位)应急预案编制工作小组由部门(单位)负责人任组长。
第十八条编制应急预案应当在开展风险评估和应急资源调查基础上进行。
(一)风险评估。针对突发事件的特点及其发展规律,辨识事件危害因素,分析事件可能产生的直接后果以及次生、衍生后果,评估各种后果的危害程度,提出控制风险、治理隐患的措施,得出应急预案体系结构。
(二)应急资源调查。全面调查本区域、本单位第一时间可
调用的应急队伍、装备、物资、场所等应急资源状况和合作区域内可请求援助的应急资源状况,必要时对本地居民应急资源情况进行调查,为制定应急响应措施提供依据。
第十九条县人民政府及其部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
办事处及其有关单位,在应急预案编制过程中应当广泛听取有关部门、单位和专家的意见,与相关预案做到有效衔接。涉及其他单位职责的,应当书面征求相关单位意见。必要时,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单位和基层组织在应急预案编制过程中,应根据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充分征求相关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意见。
第四章应急预案审批和备案
第二十条应急预案审核。预案审核主要采取会议评审的方式进行,重点审查预案编制程序的合规性、体例的规范性、要素的完整性和预案之间的衔接性,检查预案主体内容是否完备,责任分工是否合理明确,应急响应级别设计是否合理,应对措施是否具体简明、实用可行等。
总体应急预案、专项应急预案通过专家评审后方可进入审批报备程序。单位、企业集团及基层组织应急预案评审,按照行业(领域)及基层组织有关应急预案管理规定执行。
第二十一条应急预案审批。县总体应急预案应当经本级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审议,以本级人民政府名义印发;专项应急预案经本级人民政府审批,以本级人民政府办公室名义印发;部门应急预案经部门有关会议审议,以部门名义印发,部门应急预案印发前,应征求本级应急管理部门意见,必要时可由本级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乡(镇)、街道总体应急预案、专项应急预案应当经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会议集体审议,以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名义印发;有关单位应急预案经单位会议审议,以单位名义印发,必要时可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转发。联合应急预案由上级组织联合单位研究,以联合发文的形式印发。重大活动应急预案由重大活动组(执)委会审批并印发。
单位和基层组织应急预案由单位或基层组织主要负责人签发,以本单位(组织)名义印发。
第二十二条应急预案备案。应急预案印发后20个工作日内,应急预案编制牵头单位应向有关预案管理部门(单位)进行备案。
应急预案备案的范围:本级总体应急预案、本级专项应急预案、重要目标物保护应急预案、重大活动应急预案、应急资源保障应急预案,本级部门(单位)应急预案,本级管辖的机关和企事业单位应急预案,涉及需要与所在地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联合应急处置的驻地单位应急预案。
应急预案备案应提供以下材料:
1.应急预案备案申报表;
2.应急预案评审或者论证意见;
3.应急预案文本及电子文档;
4.应急资源调查清单;
应急预案备案的程序:县总体应急预案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备
案;专项应急预案报送上一级相应部门备案,抄送上一级应急管理部门和同级应急管理部门;部门应急预案报本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相应部门备案,抄送本级应急管理部门。乡(镇)、街道总体应急预案报县级人民政府备案,专项应急预案报送县级相应部
门备案,抄送县级应急管理部门;有关单位应急预案报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县级相应部门备案。
特殊行业预案备案。易燃易爆物品、危险化学品等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运输单位,矿山、金属冶炼、建筑施工单位,以及宾馆、商场、娱乐场所、旅游景区等人员密集场所经营单位,应当在应急预案公布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按照分级分类属地管理原则,向县应急委员会办公室和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进行备案,并依法向社会公布。
对不符合以上备案规定的,应急预案管理部门(单位)不予
备案;应急预案涉及秘密内容时,应按保密规定执行;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三条应急预案启动后,组织实施单位应在应急状态
结束后对应急预案实施情况进行总结评估,并向县应急管理部门或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报告相关情况。
第五章应急演练
第二十四条健全应急演练制度,根据实际情况采取桌面演
练、实战演练等方式,组织开展人员广泛参与、处置联动性强、形式多样、节约高效的应急演练活动。
第二十五条应急演练应按照计划准备、组织实施、总结评
估三个阶段进行。专项应急演练由县人民政府或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下达年度应急演练计划,由预案编制牵头单位组
织实施。部门(单位)应急演练由部门(单位)计划安排并组织实施。重大活动应急演练由其组(执)委会下达应急演练计划,由其组成部门(单位)组织实施。
第二十六条专项应急预案至少每2年进行一次应急演练,部门(单位)应急预案每年至少选择1—2项内容组织应急演练。
重要基础设施和供水、供电、供气、供热、供油、交通、通信、广播电视等生命线工程经营管理单位,建筑施工单位和易燃易爆物品、危险化学品、放射性物品等危险品生产、经营、储运、使用单位,公交、地铁、公共场所和医院、图书馆、车站、体育场馆、商场、宾馆、休闲娱乐场所等人员密集场所的经营或管理单位等,每年至少组织开展1次有针对性的应急演练。突发事件多发易发地区和各类学校、幼儿园等人员密集场所的经营或管理单位每年至少组织2次以上应急避险和逃生自救等演练。
第二十七条组织应急演练应成立应急演练工作机构,制定演练工作计划,设计演练方案。对综合性较强、风险较大的应急演练,应组织专家对演练设计方案进行评审。
第二十八条应急演练组织单位应对控制、模拟、评估等各
类参演人员进行演练专题培训,增强个人防护意识,落实安全防护措施。
第二十九条应急演练组织单位应对应急演练进行评估。评估内容包括:演练准备情况、演练执行情况、目标完成情况、指挥协调和应急联动情况,参演人员处置情况,所用设备装备的适用性,预案的合理性和可操作性,对完善预案、应急准备、应急机制、应急措施等方面的意见和建议等。鼓励委托第三方专业机构进行演练评估。
第三十条应急预案演练结束后,应急预案演练组织单位应
当对应急预案演练效果进行评估,撰写应急预案演练评估报告,分析存在的问题,对应急预案提出修订意见,并向县应急管理部门或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报告相关情况。
第三十一条应急演练对周边人民群众正常生产和生活秩
序可能造成影响的,应在应急演练3日前应进行公示告知,并通报相关部门(单位)。
第六章应急预案评估与修订
第三十二条应急预案编制单位应建立应急预案定期评估
制度,分析评价预案内容的针对性、实用性和可操作性,实现应急预案的动态优化和科学规范管理。
第三十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及时修订应急预案:
(一)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标准、上位预案中的有关规定发生变化的;
(二)应急指挥机构及其职责发生重大调整的;
(三)面临的风险发生重大变化的;
(四)重要应急资源发生重大变化的;
(五)在突发事件应对和应急演练中发现问题需要作出重大调整的;
(六)应急预案制定单位认为应当修订的其他情况。
第三十四条应急预案修订涉及组织指挥体系与职责、应急
处置程序、主要处置措施、应急响应分级等重要内容的,修订工作应参照本办法规定的预案编制、审批、备案、公布程序进行。仅涉及其他内容的,修订程序可根据实际情况适当简化。
第三十五条县人民政府及其部门,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及其有关单位,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公民等,可以向有关预案编制单位提出修订建议。
第七章培训和宣传教育
第三十六条应急预案编制单位应当通过编发培训材料、举办培训班、开展工作研讨等方式,对与应急预案实施密切相关的管理人员和专业救援人员等组织开展应急预案培训,每年不少于
2次培训。
县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及其有关单位,应将应急预案培训作为应急管理培训的重要内容,纳入领导干部培训、公务员培训、应急管理干部日常培训内容。
第三十七条应急预案发布后,编制单位应积极做好解读工
作,充分利用互联网、广播、电视、报刊等媒体渠道,广泛地开展宣传教育。应急预案宣传普及材料要通俗易懂、好记管用,免
费向公众发放。
第八章检查执法
第三十八条县应急管理部门要将应急预案管理执法计划
纳入本级、本部门的行政执法范围,规范填写应急预案执法检查工作方案、现场检查记录和针对存在问题的整改指令文书,全面推进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的落实。
第三十九条县应急管理部门要建立“两书一函”工作制度,
加强对乡镇(街道)、村(社区)和生产经营单位预案备案、演练的线上、线下督促指导,将在线上检查发现未按规定编制、修订预案,未定期演练、演练次数不足的企业,通过线下核查、执法检查,督促其整改,限期未整改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进行行政处罚。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做好相关检查、督促工作。县应急委聘请专家不定期对预案库内的已备案预案进行盲抽、盲审,对存在要素不全(风险分析、评估不到位,未认真开展应急资源调查)、伪造专家评审材料、应急措施不到位等情况进行核实,一经查实,将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
第四十条对未按规定编制、修订应急预案,未组织应急预案备案,或未履行应急预案管理职责,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追究有关单位和责任人责任。
第九章保障措施
第四十一条县人民政府应将应急预案规划、编制、审批、
发布、演练、修订、培训、宣传、教育、评估、监督检查等工作所需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并加强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绩效。
第十章附则
第四十二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两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