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解读:关于《渠县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修订版)》的政策解读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级各部门(单位):
《渠县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修订版)》已经县委、县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渠县人民政府
2022年5月11日
渠县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修订版)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政府投资行为,加强政府投资决策、建设和监管,提高政府投资效益,激发社会投资活力,根据《政府投资条例》《四川省市县重大经济事项决策规定(试行)》《达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达州市市级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达市府规〔2022〕1号)等有关法规、政策规定,结合渠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政府投资项目,是指全县使用各级预算安排的资金投资建设下列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包括新建、扩建、改建、技术改造等。
(一)使用县级财政预算资金的项目;
(二)使用纳入县级财政管理的政府性专项建设基金的项目;
(三)使用地方政府新增债券、专项债和项目配套融资资金的项目;
(四)使用国家发行债券所筹资金的项目;
(五)使用国家对外借款或担保所筹资金的项目;
(六)政府采取资本金注入方式的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项目;
(七)其他应当纳入政府投资的项目。
第三条政府投资资金应当投向市场不能有效配置资源的社会公益服务、公共基础设施、农业农村、生态环境保护、重大科技进步、社会管理、国家安全等公共领域的项目,以非营利性项目为主。政府投资资金按项目安排,以直接投资的方式为主,对确需支持的经营性项目,主要采取资本金注入方式投入,适当采取投资补助、贷款贴息等方式进行引导。以资本金注入方式投入的,要确定出资人代表。直接投资和资本金注入方式投资应明确形成资产产权归属。
第四条政府投资项目坚持科学决策、规范管理、注重实效、公开透明的原则。对经济、社会和环境有重大影响,涉及重大公共利益的项目,要进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审查。除涉密项目外,政府性投资项目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进行信息公开。
第五条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经开区、县级部门(含下属单位)、社会团体、事业单位和国有企业实施政府投资项目的管理均适用本办法。
第六条县发展改革局为县级政府投资主管部门,依法履行县级政府投资综合管理职责;县财政局负责县级政府投资项目资金的预算安排和监督管理职责;县审计局依法履行县级政府投资项目预算执行、决(结)算审计监督职责;县级其他有关行政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履行县级政府投资项目管理职责。
第二章年度计划管理
第七条政府投资项目,除涉及国家秘密的项目外,应当依托国家、省统一建设的重大建设项目库系统进行规范填写申报。按照“先申报、后储备、再计划”的管理方式,进行动态管理、滚动储备,未纳入项目库的项目,原则上不得纳入三年滚动投资计划和年度投资计划。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经开区、县级部门,依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国家宏观经济政策、年度经济社会发展目标和县委、县政府工作部署及财政收支状况,自行在项目库系统中建立本地区、部门项目库,及时将初步调研论证后计划推进的项目推送申报县发展和改革局,县发展和改革局初审后纳入全县项目储备库。
第八条政府投资的项目按照以下决策程序审定后启动前期工作,并纳入三年滚动投资计划。
(一)国家、省、市等上级投资的项目,由项目单位根据上级投资要求提出项目建设方案,报县委、县政府分管领导研究初审后,报县委、县政府审定。
(二)县本级政府投资的项目,由项目单位提出项目建设需求,报县委、县政府分管领导研究初审后,报县委财经委员会审定。超出县级权限范围的项目,经财经委员会审定后,按规定程序上报有权机关审批。
(三)项目实施可能对生态环境、社会稳定、安全生产等造成重大不利影响,或者涉及重大公共利益的,除依法应当保密的外,在报县委、县政府审定前,项目单位应当充分征求社会各界意见,必要时依法组织听证。
第九条项目单位于每年10月底前将已纳入三年滚动投资计划且前期工作成熟的项目,向县发展改革局提出纳入年度投资计划项目申请,并同时抄送县财政局。县发展改革局会商县财政局,根据项目前期工作进度和财政部门财政承受能力,在项目库中选取续建、拟开工和开展前期工作项目,纳入政府投资项目年度投资计划草案,于11月底前按程序报县委、县政府审定,明确下年度政府投资项目和年度投资计划,其中:政府投资3000万元及以上的项目,按程序编制政府性重大投资建设项目计划,接受人大监督。县财政局依据审定的项目年度计划投资额度编制年度资金预算,按程序送审。
纳入年度投资计划的项目,应优先考虑年内竣工和续建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已经批准或初步设计和概算已经核定拟新开工的项目。资金来源未落实或未明确的不得列入。
第十条每年7月,按照县委、县政府工作部署,县发展改革局会商县财政局提出政府投资项目年度计划调整方案,按程序报县委、县政府审定。
第十一条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相关主管部门应当将制定和调整的年度投资计划抄送审计机关。
第三章项目审批管理
第十二条严格项目审批程序。政府投资项目实行审批制,按照基本建设程序,履行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及概算、施工图审查、施工许可、竣工验收等相关环节,除国家和本办法有特别规定外,不得随意进行简化、合并。除涉及国家秘密的项目外,投资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通过投资项目在线监管平台(以下简称在线平台),使用在线平台生成的项目代码办理政府投资项目审批手续,实现审批全过程透明化、规范化、可查询、可监督。
第十三条项目通过决策程序后,项目单位应在7个工作日内编制完成项目建议书。项目建议书应明确项目业主、建设模式、匡算总投资等相关事宜。县发展改革局审批项目建议书,并同步核准勘察、设计招标方式,项目单位依法确定勘察设计单位。
对未纳入县级政府投资项目年度投资计划及中长期调整方案的政府投资1000万元以上项目的立项审查、建设模式和业主确定等事宜报经县委财经委员会审定后区别投资规模分别报县委、县政府集体决策后予以批复。其中,3000万元以上的重大项目的立项审查、建设模式和业主确定等事宜,经县政府常务会议审议后,报县委常委会会议审定。
除直接投资、资本金注入外,采用其他政府投资方式(如PPP等)或建设模式(如EPC等)的确定原则上在批复项目建议书前报县委财经委员会、县政府常务会审定后批复。
第十四条根据项目代码和批复的项目建议书,项目单位应立即开展可行研究报告的编制工作,同步报县国土空间规划委员会审议项目选址,县国土空间规划委员会研究同意后,在10个工作日内由项目单位向县行政审批局(自然资源部门)申请用地预审和选址意见,县行政审批局(自然资源部门)在10个工作日内出具用地预审和选址意见。
第十五条在编制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过程中,项目单位应根据用地预审和选址意见在5个工作日内向县自然资源部门申请用地规划条件和用地红线图,县自然资源部门原则上在10个工作日内出具项目用地规划条件和用地红线图。
第十六条根据项目用地规划条件和用地红线图,项目单位应在30个工作日内编制完成规划设计方案,县自然资源部门原则上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规划设计方案审批。需报县国土空间规划委员会审议的,经县国土空间规划委员会研究同意后再按程序开展规划审计方案审批。
在完成规划设计方案审查后,项目单位在15个工作日内编制完成可行性研究报告。
第十七条根据规划设计方案审查意见和用地预审意见,县发展改革局委托咨询机构或组织专家和有关部门对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进行项目咨询评估,在10个工作日内审查核定项目技术经济指标、详细建设内容、建设规模、投资估算等。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准时,同步核准项目施工、监理招投标方式;按规定需要开展节能审查的,在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准前取得节能批复。
经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是确定建设项目的依据。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后,项目进入前期工作报建阶段,项目单位可根据项目属性,同步开展环境影响评价、安全影响评价、占用林地审查等国家规定的前期工作。
第十八条根据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的建设规模、方式和投资估算等内容,项目单位应在60个工作日内编制完成初步设计方案及概算,初步设计编制必须开展工程详勘详测,遵循估算控制概算的原则。
县发展改革局和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委托相应从业能力的咨询机构或组织专家,原则上在15个工作日内完成项目初步设计方案和概算审查;行业主管部门(行政审批局)审查初步设计方案,县投资主管部门审查项目概算,初步设计方案和概算可合并审查。
第十九条项目概算包括国家规定的项目建设所需全部费用,主要由工程建设费用(含暂列金)、工程建设其他费用(前期工作费、拆迁安置费、征地及划拨(出让)费等)和预备费、建设期利息等构成。
经批准的投资概算是投资安排和资金下达的依据,是项目投资的最高限额。概算总投资原则上不超过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的估算投资,概算总投资超过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准的估算总投资10%及以上,或项目建设地点、建设规模和内容、工艺技术方案等发生重大变更的,其可行性研究报告应重新报批。
第二十条县发展改革局完成概算审查后,区别不同情况分类审批。
(一)纳入县级政府投资项目年度计划的新开工批次项目,审查的概算未超出项目政府投资年度计划中项目估算投资额10%(含),由县发展改革局依据年度投资计划审批。
(二)纳入县级政府投资项目年度计划前期工作批次项目和暂未纳入县级政府投资项目年度计划的项目概算,按照下列层级报县政府审定。
1.总投资1000万元以下的,经县政府分管副县长审核后,报常务副县长审定;
2.总投资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的,经分管副县长审核后,报常务副县长和县长审定;
3.总投资5000万元以上的,经县政府常务会议审议后,报县委常委会审定。
第二十一条对点多面广、单个项目建设规模小(50万元以下)或建设内容单一、技术方案简单、投资规模小(400万元以下)的项目,经审批机关同意,项目实施方案可代替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初步设计,但项目实施方案必须达到初步设计的深度,并编制概算。
总投资1000万元以下,且不涉及重大安全、环境影响和公共利益的项目,可合并项目建议书和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批程序,只编制和审批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
采用购置形式的政府投资构建筑物仅编制和审批项目建议书。
国家、省、市等投资项目对审批程序另有规定或按国家相关规定需调整简化程序范围及方式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二条依照批准的初步设计,项目单位原则上采用达州市造价信息常规材料设备,项目单位应在60个工作日内完成施工图设计,行业主管部门原则上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施工图审查,审查通过后在1个工作日内完成施工图备案。
第二十三条根据批复的施工图设计,遵循概算控制预算的原则,项目单位编制工程预算。项目单位在编制工程预算时,必须坚持科学、合理、规范的原则,严禁漏项、漏量,准确使用定额和信息价。预算编制完成后,及时送县财政局审核。
县财政局按照规定组织工程预算审核,审核结果作为项目招标的最高限价。对基本要件发生改变或预算超过概算批复的,应重新履行概算、预算审批程序。报审额1亿元以下的项目原则上在3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
项目预算原则上不列暂估价。项目相关计价单项未列入建设工程造价目录的,由项目业主单位组织,县财政局、县发展改革局、县审计局、行业主管部门组成询价小组开展工程标前询价,询价结果作为财政评审的依据。县财政局应建立询价结果信息库,注重同类询价结果应用,避免重复询价。县住建、交运等行业主管部门应及时根据市场动态、询价结果等信息及时更新建设工程造价信息。
第二十四条严格政府投资项目前期工作程序,对擅自规避、倒置前期工作必备程序的项目,审批部门一律不予办理相关前期工作手续。
第二十五条县级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可根据工作实际,分别建立规划方案设计、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及概算、施工图设计、环境影响报告、节能报告等前期工作相关专题报告评审中介机构库或专家库,滚动储备、动态调整,随机抽取参与审查工作。审查评估费用纳入财政年度预算予以保障。
县级相关部门监管部门应当建立中介服务机构质量信用评价机制和评审专家黑名单机制,实行动态调整更新。
第四章项目建设管理与监督
第二十六条县级政府投资项目实行项目法人责任制,由项目法人对项目的建设、管理、营运承担主体责任;严格落实招标投标制、工程监理制、合同管理制。
项目单位应当在项目建议书阶段附项目法人组建初步建议,在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阶段附项目法人组建方案。
不具备项目建设管理能力的党政群机关和事业单位(含学校、医院)原则上不参与项目建设,可在项目决策时,指定县属国有企业作为项目建设管理单位,具体负责项目前期工作及建设实施,建成竣工验收后移交项目使用单位。
第二十七条政府投资项目必须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规定》等法律、法规及规章,除法定情形外,一律实行公开招标。
依法必须招标范围内的项目的施工、货物、服务采购的单项合同估算价未达到必须招标规模标准的,该单项采购由采购人依法自主选择采购方式,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法干涉;其中,涉及政府采购的,按照政府采购法律法规规定执行。国有企业达不到招标规模的工程建设项目以及与工程相关的重要设备、材料和服务可以参照政府采购的程序,按照公开、上网、进场交易的原则实施,县财政局、县审计局根据相关规定加强资金的监管。
招标人是政府投资项目招标活动的责任主体,应依法规范编制招标文件和开展招标活动,并严格执行招标投标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总投资3000万元以下的、打捆审批项目中单个项目总投资在1000万元以下依法必须招标的,鼓励招标人依法采用评定分离机制。招标文件(合同)约定的工程进度款拨付比例应当按照县政府有关规定执行。
政府采购限额以下的工程及与工程相关的货物和服务项目,由建设单位按照本单位的财务制度和单位内控制度执行。
第二十八条抢险救灾工程按照《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四川省抢险救灾工程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川办发〔2020〕37号)的相关规定执行。
对已经造成严重危害的,由抢险救灾现场指挥部或县政府牵头召开紧急专题会议,由主责机构按有关规定精神及时实施,并同步按相应层级完善决策程序。
对可能造成严重危害的,项目牵头单位聘请本行业资深专业人士组成评审委员会,对工程的风险隐患紧急程度进行评估。属于抢险救灾工程的由项目牵头单位按以下层级报审,履行决策程序。
(一)估算总投资在400万元以下的项目,经县政府分管副县长审核后,报常务副县长和县长审定;
(二)估算总投资在400万元以上的项目,经县政府常务会议审议后,报县委常委会议审定。
抢险救灾项目应当从抢险救灾项目工程队伍储备库中随机抽取确定具备相应资质和能力的承包单位。审定的抢险救灾项目,根据法律法规应当办理审批手续而因特殊情况无法及时办理的,可在开工后补办立项、用地等审批手续。抢险救灾工程项目实施前,应当先签订合同,确因情况紧急未签订合同的,应当自工程项目实施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补签合同,明确承包单位、工程费用、验收标准、工期、质量安全保证责任等内容。抢险救灾工程项目可以采用成本加酬金方式确定合同价款,加强过程计量监督,待工程竣工验收后,按程序认定。
第二十九条纳入年度投资计划的项目应当依法办理相关开工建设手续,达到符合国家规定的开工条件后及时开工建设。
第三十条政府投资项目实行项目负责人、项目技术负责人纸质和电子双压证施工制度,中标企业派驻施工现场的项目负责人、项目技术负责人及施工员、质量员、安全员等管理人员须与投标文件中承诺一致,并在签订合同时向项目单位提交职(执)业资格证书原件、注册证书原件或岗位证书原件和社保证明。项目单位需在中标企业提供投标文件承诺的上述人员的证书(证明)原件后才能与之签订合同,至合同标的主体工程完工后方予退还。实行项目总监压证施工制度。
项目负责人、主要项目管理人员、项目总监不得更换,因特殊情况确需更换的,应征得项目单位同意,并报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备案。更换后的人员应为本单位人员,且不得低于原投标文件承诺人员所具有的资格和条件。
中标人派驻施工现场的项目经理、项目总监、主要技术负责人与投标文件承诺不符的,视同转包。
第三十一条县级政府投资项目应当严格遵循“匡算控制估算,估算控制概算、概算控制预算、预算控制决算”的原则控制投资成本,规范概算审批和调整,实行全过程造价控制。
第三十二条政府投资项目实行现场签证管理制度,县财政局及项目主管部门对现场签证工作进行监督。项目单位应当按照批准的施工图设计文件进行施工建设,原则上不得变更建设内容、规模、标准和方式。严禁在施工建设中通过施工洽谈或补签其他协议等方式变更设计方案、提高或降低建设标准、增减建设内容。
第三十三条建设过程中,因物价上涨、政策调整、地质条件发生重大变化和自然灾害等国家规定允许的调整原因导致原批复概算不能满足项目实际需要的,可以向原项目审批部门申请调整概算。项目单位组织县发展改革局等相关单位通过现场踏勘等方式,明确概算调整原因和责任划分等内容后,编制项目概算调整方案报县发展改革局,县发展改革局进行审核后,按以下层级报审同意后予以概算调整批复。
1.对累计调增概算100万元以下且未超过概算10%的,由分管副县长审定;超过概算10%以上的,由分管副县长审核后,报常务副县长审定;
2.对累计调增概算100万元以上、300万元以下且未超过概算10%的,经分管副县长审核后,由常务副县长审定;超过概算10%以上的,经分管副县长和常务副县长审核后,由县长审定;
3.对累计调增概算3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且未超过概算10%的,经分管副县长和常务副县长审核后,由县长审定;超过概算10%以上的,由县政府常务会议审定;
4.对累计调增概算500万元以上的,经县政府常务会议审议后,由县委常委会审定。
第三十四条严格县级政府投资项目设计变更审查审批程序。如原设计出现设计漏项和错误导致不能保证工程质量要求以及与现场不符无法施工,国家建设标准发生变化等因素导致必须开展设计变更的,项目业主会同监理单位、勘察设计单位、清单编制单位、施工单位以及项目主管部门共同确认后,设计单位出具相应图纸和说明,监理单位办理签发手续,报项目原施工图审批单位审查。施工图审批单位审查后,由项目主管部门报县政府审批同意后实施。
项目设计的工艺要求、主要材料和设备选型一经审定,原则上不再变更,严禁擅自提高设备、工艺、材料标准和增加规模内容。相关县领导、项目主管部门以及项目使用单位或关联单位对施工单位提出项目设备、工艺、材料提档升级或增加规模内容建议的,由项目单位会同有关单位论证后报县政府同意后实施。
第三十五条政府投资项目投资调减的,经项目主管部门核定后报县发展改革局、县财政局备案。
第三十六条县级政府投资项目的建设规模、内容、标准和方式等未发生变化,但因工程量清单计量、局部变更设计、施工措施变更、人工、材料等政策性调整和规划条件变更、增建施工便道、土石方运距变化、完善项目红线外相关配套工程等客观因素变化,导致项目超出合同价出现新增投资的,区别不同情况分类报审。新增投资额在工程暂列金范围内的,由施工单位、监理单位提出申报后,项目单位初核并经项目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县财政局确认后实施。暂列金无法满足的,可以申请使用概算预备费,由施工单位、监理单位提出申报后,项目单位初核并经项目主管部门审核后,报送分管副县长和常务副县长审定,审定同意后经县发展改革局确认后实施。
第三十七条对暂列金和预备费全部使用,仍不能满足,单位超过概算批复中直接工程费用和基本预备费总和的项目,项目单位应及时组织发改、财政、审计、项目主管部门等相关单位通过现场踏勘等方式,明确新增投资原因和责任划分等内容后,编制项目新增投资方案,由项目主管部门按下列层级报县政府审定同意,送县财政局预算评审后实施。
1.单项或累计新增投资额10万元以下的,项目单位报送项目主管部门审查后,报分管副县长和常务副县长审定;
2.单项或累计新增投资额10万元以上的,项目单位报送项目主管部门审查后,报县委财经委员会审定;
3.单项或累计新增投资额500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下的,报县政府常务会议审定;
4.单项或累计新增投资额1000万元以上的,经县政府常务会议审议后,报县委常委会审定。
第三十八条严禁通过肢解工程增加内容、压低增加金额等方式规避工程新增投资审查,工程新增投资未经审批而实施的,由建设单位自行承担,财政不予追加,并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三十九条工程量发生变化时,其工程变更价款的调整办法为:
(一)合同中已有适用于变更工程的材料价格,按原合同已有的材料价格变更合同价款;
(二)合同中只有类似于变更工程的材料价格,可以参照类似材料价格变更合同价款;
(三)合同中没有适用或类似于变更工程的材料价格,执行施工期间相应的材料信息价;没有相应的材料信息价的,由项目业主会同施工单位、发改、财政、审计、行政主管部门通过市场询价确定。
第四十条凡施工单位在实施隐蔽工程需变更签证的,在隐蔽工程封闭前,项目单位应书面函告项目主管部门,由项目主管部门会同财政、审计、发改等部门进行现场监督,并与项目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共同现场核实签认,留存影像资料。对自行封闭的隐蔽工程变更,在竣工决算时不得计量。
第四十一条政府投资项目新增工程量的施工除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六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九条、《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第十二条规定的可以不进行招标,由原中标人承建外,项目业主应当根据招标投标相关法律法规依法选择施工队伍。
第四十二条县级政府投资项目实行工程监理制。工程监理单位依法对工程建设进行监理,控制工程进度、工程造价、工程质量、工程安全。
第四十三条政府投资项目必须严格执行隐蔽工程、单项工程和项目竣工验收制度。按照批准的设计方案建成的项目,项目单位根据有关规定报请有关部门组织竣工验收。
竣工验收由质量验收和综合验收组成。项目质量验收由项目单位组织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质量监督部门参与,对项目质量负责;项目综合验收由行业主管部门组织,消防验收、规划验收、档案验收等行业主管部门共同在工程验收文件报告中签署验收意见。竣工验收合格后,项目单位应在30个工作日内提出项目竣工验收报告绩效自评报告,并向建设主管部门备案。
所有项目不得未验先用,对不涉及重大公共安全,确需提前试运行投入使用的单项工程,由项目单位组织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质量监督部门进行验收合格后可投入试运行,待整体工程完成后一并进行综合竣工验收。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未验先用发生的后续费用,财政部门不予认可,造成的损失由责任单位承担,引起的安全事故责任由项目单位承担。县住建、交运、水务等行业主管部门要加大对项目未验先用监督检查力度,每年12月底集中通报未验先用周期12个月以上的项目,责令项目单位限期完成验收程序。
第四十四条严格政府投资项目档案管理制度。项目单位应当将项目档案工作与项目建设实行同步管理,严格遵守国家档案管理的有关规定,将项目审批和实施过程中的有关文件、资料存档备查,确保资料无缺失遗漏。
县级政府投资项目需要办理产权登记的,项目单位应于竣工验收合格、办理相关权属证明后,及时按相关规定办理产权登记。
第四十五条实行县级政府投资项目后评价和绩效评价管理。县发展改革局负责组织重大政府投资项目后评价,县财政局负责组织重大政府投资项目绩效评价。
第四十六条建立政府投资信息资源整合机制,县发展改革局和负有监督管理的其他部门(单位)应当采取在线监测、现场核查等方式,加强对政府投资项目实施情况的监督检查。项目单位应当通过投资项目在线监管平台如实报送政府投资项目开工建设、建设进度、竣工的基本信息。各部门和项目业主单位要向审计机关报送政府投资项目审批、建设、竣工和监管等资料及电子数据,各相关部门要加强信息沟通,推进信息共享。
健全政府投资项目社会监督机制,设置并公开举报电话、网站、信箱等,接受公众和新闻媒体的监督。
第五章项目资金预算及管理
第四十七条对纳入年度投资计划的政府投资项目,建设单位按县委、县政府或财经委员会的审定意见于每年十月将下年投资预算和绩效目标报县财政局,县财政局根据项目批准的建设规模、建设内容、概算投资、建设资金来源及绩效目标等内容进行审核,编制政府投资项目资金预算按程序报批。对未纳入年度投资计划的项目,原则上不得开工建设,确需开工建设的,当年不得使用财政性资金。特殊情况,按程序批准后可追加预算。
项目资金预算要立足于县委、县政府关于经济社会事业发展的重大决策部署,以预算绩效管理事前评估、事中监控、事后评价、结果应用为抓手,强化绩效目标引领,提升预算编制的科学性和精准度。绩效事前评估也是财政安排和下达资金的依据。
第四十八条财政预算时应当安排一定数量的政府投资项目前期工作经费。
第四十九条政府投资项目资金预算一经批准,必须严格执行,因项目建设的实际需要,对已安排的项目年度资金预算进行调整的,由县财政局报县委、县政府审批后执行。
第五十条政府投资项目的资金实行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政府投资项目建设资金拨付按照合同约定及工程建设进度,实行分期拨付。县财政局要加强对建设单位的资金管理和财务监督,确保工程建设资金专款专用。
第五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改正,根据具体情况,暂停、拒拨和追回已拨项目资金,暂停或停止建设活动,对负有领导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应进行招投标而未进行招投标的;
(二)工程监理单位未履行职责的;
(三)工程计量不实或尚在核实中的工程资金;
(四)建设单位擅自增加投资预算的;
(五)未按程序报批擅自变更计量单价的;
(六)施工单位不履行合同或非法转包、违法分包工程的;
(七)施工计量标段划分及建设内容不清,需要查实的;
(八)工程质量存在安全隐患的;
(九)不具备开工条件,擅自建设的;
(十)无正当理由不实施或者不按照建设工期实施已批准的政府投资项目。
第五十二条政府与其他出资人共同投资的项目,各方应同步到位。对多元化投资项目,县财政局应按工程实际进度及各方投资资金到位情况,同比例拨付。
第五十三条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办理工程竣工结算,建设单位办理竣工决算。县审计局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四川省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条例》《达州市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对政府投资项目决(结)算编制和审查(核)情况进行审计监督。重点对投资政策落实、重大决策、工程建设重点环节、投资绩效、资金使用、预算执行情况和决算、项目管理,以及主管部门和建设单位投资决策、领导干部履职尽责情况、履约行为等进行全面监督审计,依法对各类违纪违规问题进行核查。
第五十四条审计机关根据工作需要,可委托具有法定资质的社会中介机构或者聘请具有相应专业技术资格的人员参与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工作,并将购买服务费用列入年度财政预算。
第六章责任追究
第五十五条县级政府投资项目建设、管理、监督等相关人员在项目建设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索贿受贿的,依纪依法追究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发生重大质量安全事故的,依法追究项目单位、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以及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法律责任。
第五十六条项目投资主管部门和行业主管部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纪委监委责令限期改正,并根据情节轻重,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依纪给予处分。
(一)审查审批超过规定时限的;
(二)违反规定批准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的;
(三)违反规定进行规划设计方案、施工图审查的;
(四)强令或者授意项目单位违反政府投资项目管理规定的;
(五)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政府性投资重大损失的;
(六)其他严重违反政府投资项目管理规定的行为。
第五十七条项目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有关行业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暂停项目实施或暂停资金拨付;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三年内禁止其负责政府投资资金项目的管理工作,并视情节轻重依法依纪追究纪律和法律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一)提供虚假资料或以欺骗手段规避简化审批程序的;
(二)提供虚假资料骗取政府投资资金,转移、侵占或者挪用建设资金的;
(三)未依法实行招标或以其他方式规避招标的;
(四)未按基本建设程序办理相关手续擅自开工的;
(五)未经批准擅自变更设计方案、提高或者降低建设标准、改变建设内容、扩大或者缩小投资规模的;
(六)未按规定及时组织竣工验收,或未经竣工验收或验收不合格投入使用的;
(七)已经批准的项目,无正当理由未及时实施或者完成的;
(八)其他严重违规违纪违法行为。
第五十八条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代建单位、招标代理、咨询检测、工程造价、工程量清单编制、预算评审等中介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由县级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三年内禁止其在渠县范围内从事相关业务工作,并将有关信息记入相关市场主体信用记录,纳入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并向社会公开公示,同步在渠县公共资源交易服务网予以公示;造成的损失自行承担,并依法承担相关法律责任。
(一)咨询评估和检测弄虚作假、依据不足、结论错误;
(二)勘察设计深度不够、缺项漏项等行为造成项目建设规模内容调整且超过合同价10%及以上,以及违反规定进行勘察、设计、施工;
(三)不履行监理职责;
(四)不遵守招标代理、代建规定;
(五)由于工程造价、工程量清单编制、预算评审单位原因造成项目明显缺项漏项、与设计不符,导致投资增加且超过合同价10%及以上;
(六)非法转包、违法分包建设工程。
因地质勘察不实或因设计失误造成项目重大损失的,地勘单位或者设计单位应承担相应的责任。凡属勘察、设计漏项或明显
与实际不符造成工程变更的,变更费用从勘察设计预留费中扣除,直至扣完为止。因勘查设计单位原因造成低价中标高价结算的,勘查设计单位应该承担工程价款的增加额。同一勘察设计单位发生2次以上因漏项或明显与实际不符而引起工程变更的,由县级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将勘察设计单位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黑名单),3年内禁止其进入渠县建设市场。
因工程造价或预算评审单位原因造成缺项漏项与设计不符的,导致变更或增量的,费用从工程造价或预算评审单位的费用中扣除,直至扣完为止。同一工程造价或预算评审单位发生2次以上因漏项或明显与实际不符而引起工程变更的,由县级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将工程造价或预算评审单位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黑名单),3年内禁止其进入渠县建设市场。
第五十九条行政机关在监督、审核县级政府投资项目中,对招标投标违法违规问题,应当及时移送有关部门处理;对超过概算批复投资10%以上、财政或行政主管部门审减率20%以上且疑点较多的项目,应当作为嫌疑案件移送纪委监委或司法机关核查处理。
第七章附则
第六十条本办法由县发改局会同县财政局、县审计局负责解释。
第六十一条涉及上级预算内投资的项目按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十二条县属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使用自筹资金实施的非经营性项目,投资造价审核审批等相关程序可参照政府投资项目进行管理。
使用国家资源或资产对外合作项目以及非政府资本金注入方式的PPP项目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政策规定执行。
第六十三条本办法中涉及金额度“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
第六十四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在有效期内,法律、法规、规章等另有规定或按程序对本办法作出废止、修改的决定,从其规定或决定。《渠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渠县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渠府发〔2020〕23号)文件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