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解读:关于《渠县天然气销售价格与购进价格 联动实施办法(修订版)》的政策解读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级有关部门,各燃气企业:
《渠县天然气销售价格与购进价格联动实施办法(修订版)》已经渠县第十九届人民政府第12次常务会议研究同意,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渠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2年5月6日
渠县天然气销售价格与购进价格联动实施办法
(居民生活用气)修订版
一、联动范围
渠县燃气经营企业的居民生活用气,因上游天然气价格调整导致单一购气成本变化的销售价格调整,适用本机制。
二、联动原则
居民生活用气销售价格随上游天然气价格涨跌同向调整。
三、联动周期
联动调价周期原则上不低于一年。
四、联动公式
价格联动调整额=(计算期平均单位购气价格一基期平均单位购气价格) d (1-成本监审核定的配气损耗率)
联动调整后的销售价格=基期销售价格价格联动调整额
五、启动条件
联动周期内,上游天然气价格调整额达到每立方米0.05元及以上,启动价格联动机制,调整销售价格。上游天然气价格调整额未达到每立方米0.05元,不启动价格联动机制,销售价格不予调整。
因未达到启动价格联动机制条件等原因未及时疏导的金额,在下一个周期累加或累减。
六、联动程序
(一)上游天然气价格上涨后需上调居民生活用气销售价格时,由燃气经菅企业根据上游天然气价格调整情况向价格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县价格主管部门审核资料、测算价格调整额,以适当形式听取相关方面的意见,拟定调整方案并征求法制、维稳部门意见,报经县人民政府审定后通知燃气经营企业执行,并通过网站向社会公布。
(二)上游天然气价格下降后需下调居民生活用气销售价格时,由县价格主管部门按规定直接确定调整方案,通知燃气经营企业执行,并通过网站向社会公布。
七、其他
(一)燃气经营企业要建立健全气源采购成本信息公开制度,采取多种形式主动公开,提高信息透明度。
(二)燃气经营企业要建立完善上下游价格联动实施细则,健全内部价格管理制度,做好价格公示和价格调整宣传解释等工作,自觉接受相关部门的监督检查和社会监督。
(三)本办法自2022年5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期满自行失效。在有效期内,法律、法规、规章或上级规范性文件另有规定,或已按程序对本办法作出废止、修改、失效的决定的,从其规定或决定。
渠县天然气销售价格与购进价格联动实施办法
(非居民用天然气)修订版
一、适用范围
渠县燃气经营企业的非居民用气,因上游天然气价格变化导致单一购气成本变化的价格调整,适用本机制。
二、联动原则
当上游企业调整非居民用气的供气价格后,燃气经营企业随上游天然气价格涨跌同向调整非居民用气销售价格。
三、联动周期
非居民用气销售价格联动周期原则上不低于一个月。
四、联动公式
价格联动调整额= ( 计算期平均单位购气价格-基期平均单位购气价格) d ( 1-成本监审核定的配气损耗率)
联动调整后的销售价格=基期销售价格价格联动调整额
五、启动条件
联动周期内,上游天然气价格调整额达到每立方米0.10元及以上,启动价格联动机制,调整销售价格。上游天然气价格调整额未达到每立方米0.10元,不启动价格联动机制,销售价格不作调整。
因未达到启动价格联动机制条件等原因未及时疏导的金额,在下一个周期累加或累减。
六、联动程序
燃气经营企业应建立完善上下游价格联动实施细则。根据购气价格变动等情况,制定非居民用气销售价格联动调整方案(包括调价周期、价格联动调整额和执行时间等)及应急处置预案,组织召开用户座谈会,听取用户意见,将调整方案通过企业网站、主流媒体等平台提前向社会公示,公布用户咨询渠道,做好宣传解释工作,主动接受社会监督。
七、其他
(一)当价格异常波动或涨幅过高,影响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时,价格主管部门可按程序依法采取价格临时干预措施或限制调价幅度。因实施干预措施导致未及时调整的金额,可通过延长调价执行期限的方式补偿。
(二)燃气经营企业应建立非居民用气购销气量、价格等台账,及时将销售价格联动调整方案、依据、台账报送价格主管部门备查。
(三)本办法自2022年5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期满自行失效。在有效期内,法律、法规、规章或上级规范性文件另有规定,或已按程序对本办法作出废止、修改、失效的决定的,从其规定或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