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解读:关于《渠县信息化项目管理办法》的政策解读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级各部门(单位):
《渠县信息化项目管理办法》已经渠县第十九届人民政府第13次常务会,以及中共渠县第十四届委员会第29次常委会研究通过,现印发你们,请认真组织学习并遵照执行。
渠县人民政府
2022年5月23日
渠县信息化项目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信息化项目统筹管理,避免重复建设,保证项目质量,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率,推进信息资源共享,推动数字渠县、政府数字化转型和渠县智慧城市建设,实现项目建设集约化、规范化、绩效化发展,根据《四川省省级政务信息化项目管理办法》(川办发〔2021〕49号)、《达州市市级政府投资信息化项目管理办法》(达市府发〔2022〕16号)等有关规定,按照“统建共用、注重实效、确保安全”的原则,结合渠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信息化项目,是指全额或部分使用国家、省、市、县财政性资金及社会资金,进行新建、改建、扩建、购买服务、运行维护服务等软硬件信息化项目。包括:信息化基础设施(电子政务网络平台、政务云平台、共性支撑平台、共享平台、开放平台、信息安全基础设施、灾备中心、数据中心及机房等)、信息资源库、重点业务信息系统、数据资源开发利用、电子政务标准化体系以及相关支撑体系等符合《政务信息系统定义和范围》国家标准的项目。
以县级政府数据资源、资产、特许经营等方式,对外与企业合作的信息化项目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渠县大数据发展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统一领导信息化项目管理工作,研究完善有关工作机制,加强信息化项目统筹协调和督促检查。
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县大数据中心)负责领导小组日常事务工作,具体指导、组织、协调信息化项目管理等工作。
县大数据中心负责全县信息化项目的规划、审核、开发、建设(含购买服务)、运维和数据管理,组建评审专家库。
县财政局负责信息化项目的预算管理、资金评估和政府采购管理工作。
县公共资源交易服务中心负责信息化项目招标文件合规性审查及招标采购过程规范管理工作。
县审计局负责对信息化项目进行审计监督。
县委网信办、县公安局等按照职能职责,负责信息化项目实施和运行中的安全监管等相关工作。
同时,支持鼓励县属国有(控股)公司参与信息化项目建设和运维。
第四条信息化项目实行集中审查制,应当履行项目立项、建设方案及概算审查、财政预算评估、政府采购、验收前核准、履约验收等相关基本建设程序,不得随意进行简化、合并。
第二章年度计划管理
第五条县大数据中心会同有关部门(单位),根据国家、省、市、县信息化发展规划,结合渠县智慧城市建设、数字经济发展、大数据应用等需要,制定全县信息化项目年度建设计划,报县委县政府审定。
第六条每年10月底前,县大数据中心对全县信息化项目进行摸底征集,由计划建设信息化项目的单位向县大数据中心进行申报,提交信息化项目申报表。项目申报单位基于本部门(单位)、本行业需求,做好项目申报工作,对未申报的信息化项目,不予列入来年支出预算。
各部门下属企事业单位提出的信息化项目,应经由其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统一申报。
跨部门(单位)共享共用的信息化项目,应由牵头部门(单位)会同其他部门(单位)共同开展跨部门(单位)项目方案设计,形成统一方案后报送审核。
非政府投资信息化项目的设计方案,应由县大数据中心审核,报县委县政府同意。
涉及国家秘密和安全的信息系统、信息化项目,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执行。
第七条项目申报材料应包含以下内容:
(一)基本情况。包括项目名称、项目单位、项目建设依据(相关的文件、批示、规划、会议纪要、项目关联单位意见等)和必要性、项目建设内容、项目绩效目标,拟采用实施方式(建设或购买服务)及主要原因等;
(二)建设方案。包括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方案、数据资源共享方案、应用系统实施方案、信息资源目录、云服务需求方案、等级保护或分级保护方案、密码应用方案等;
(三)资金来源。包括投资额度和运行维护经费、经费渠道(预算内资金、中央、省、市、县专项资金等)等;
(四)项目绩效目标及绩效指标。对存在项目申报资料不全或未按申报要求提交、单位已建系统可满足需求或新需求不清晰、现有信息系统数据应共享未共享、无正当理由拒绝新建系统数据共享开放等情形的项目,均不列入信息化项目年度建设计划。未纳入信息化项目年度建设计划的项目,除县委县政府工作要求的外,县大数据中心不予进行项目审核。
第八条实施建设的信息化项目应按照基本建设程序,编报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代项目建议书,下同)、初步设计方案(含投资概算,下同)。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方案应包括系统整合、集约化建设和信息资源共享开放分析专篇(章)。
前期工作深度达到规定要求,并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建设项目,可以合并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方案,编报项目实施方案:
(一)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县委县政府有明确要求的;
(二)涉及国家安全等特殊原因,情况紧急的。
第九条购买服务的信息化项目应当在立项后,编报项目服务需求技术方案,包括项目必要性、技术性和经济性分析,信息资源共享分析,信息安全要求,采用建设和购买服务方式经济性比较分析,经费需求,招标和采购方案等内容,明确主要目标、服务需求。同时,应满足以下条件:
(一)不属于政府采购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货物和工程,以及将工程和服务打包的;
(二)在信息系统使用期限内,通过购买服务方式支付的服务费预算总额,明显小于通过自行建设所需的建设、运维经费总额,具有较好经济性的;
(三)存在多家潜在服务提供商可供选择的;
(四)不违反国家关于政务信息系统与信息资源安全保密有关要求的。
第三章项目和信息资源统筹管理
第十条县大数据中心对全县信息化项目实行统一规划、统一建设,并按县委县政府要求开发渠县智慧城市数字综合平台,与国家、省、市相关平台对接互通。
第十一条智慧城市数字综合平台应按照“11N”模式(1个云计算中心、1个综合平台、N个场景应用)建设。涉及智慧应急、智慧医疗、智慧教育、智慧交通、智慧农业、智慧服务、智慧城管、智慧文旅、智慧政务等数字化平台建设均应整合到“智慧城市大脑”建设当中,避免条状分割,实现统建共用、数据互通。
第十二条各部门(单位)应当按照国家和省、市、县有关规定,将已建成的信息应用系统、平台、数据等资源向统一的信息化项目整合,不再新建、改建、扩建。按照国家省市规定确需新建的,经县大数据中心论证通过并报县委县政府审定后按程序组织实施。
第十三条信息化项目原则上应依托县云计算中心、电子政务网、智慧城市数字综合平台等开展集约化建设,实现信息系统由分散建设向统建共享共用模式转变。不再批准建设孤立信息系统。
第十四条重点建设以下类型项目:
(一)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部署的重大信息化项目;
(二)落实县委县政府重大决策部署,涉及智慧城市建设、数字经济、数字政府、两化融合发展等方面的项目;
(三)深化“互联网政务服务”“互联网监管”“互联网公共资源交易”,推进“一网通办”下“最多跑一次”改革的项目;
(四)对分级分散建设的业务系统、数据资源进行整合的项目,跨部门(单位)、跨层级共享共用的项目;
(五)涉及国家关键信息基础设施和公共数据安全,弥补网络安全短板、消除严重安全隐患的项目。
第十五条对于本部门(单位)内部可整合归并的、可使用统建通用系统替代的信息系统,应终止其运行。存在以下情况的项目原则上不予立项(法律法规有明确规定的除外):
(一)新建或扩建机房、数据中心、私有云平台,新增服务器、存储设备、服务端网络设备等硬件设施采购的项目;
(二)互联网出口的线路租赁项目和未整合到电子政务网的专网租赁项目,未纳入电子政务网统一监管的终端安全防护项目;
(三)未部署到县云计算中心的新建项目,未迁移到县云计算中心的升级改造项目;
(四)新建或扩建数字证书、电子证照、电子签章、公共支付、物流配套、通知消息、咨询投诉等共性系统,政府网站支撑平台、独立封装的移动客户端、大数据处理分析平台、执法检查类系统及相关模块的项目;
(五)未接入智慧城市数字综合平台、城市公共信息服务平台、一体化政务服务平台的政务服务、公共服务类项目,未接入统一协同办公平台的办公类、决策辅助类项目;
(六)需求或绩效目标不明确、内部系统整合不到位、数据目录普查不到位、数据共享要求落实不到位、信息安全保障不到位的项目;
(七)非统建共享共用的信息基础设施、应用支撑平台、数据资源等项目;
(八)原项目尚未验收的升级改造类项目。
第十六条除法律法规有明确规定外,信息化项目应进行信息共享,应接入智慧城市数字综合平台。部门(单位)应强化信息资源的规划、开发、共享和利用,建立信息共享长效机制和共享信息使用情况反馈机制,确保信息资源共享,不得将应普遍共享的数据仅向特定企业、社会组织开放。
第十七条对未落实相关技术要求完成数据归集的部门(单位),原则上不得申报新增项目。依据有关要求不能进行信息共享,但确有必要建设或保留的信息化项目,需报县大数据中心核准。
第十八条部门(单位)应编制信息资源目录。信息资源目录是信息化项目审核和建设的必备条件,信息资源共享的范围、程度以及网络安全情况是确定项目建设投资、运行维护经费和验收的重要依据。
第十九条全县综合性、基础性信息化项目,跨部门(单位)统建共用的信息化项目,由县大数据中心会同有关部门(单位)共同编制项目建设方案,明确各部门(单位)项目与总体项目的业务流、数据流及系统接口,形成数据目录,确保实现统建各部门(单位)共用要求。
第二十条信息化项目原则上不再进行节能评估、规划选址、用地预审、环境影响评价等审批。涉及新建土建工程、高能耗项目的除外。
第四章项目建设审核
第二十一条县大数据中心按照县委县政府关于信息化建设总体规划布局的原则,对提交的申报材料进行审核。
第二十二条项目审核包括以下内容:
(一)是否符合国家、省、市、县信息化发展规划要求;
(二)项目方案编写是否规范、内容是否完整、清晰、合理、明确;
(三)项目实施条件是否具备;
(四)方案技术可行性和经济合理性;
(五)是否遵循数据资源“统一规范、互联互通、安全可控”的原则,实现共享共用;
(六)是否同步考虑信息安全等级保护和国产密码算法应用。
第二十三条项目初审意见中要求修改完善的,项目申报单位应按审核意见要求对方案进行修改,并重新报送县大数据中心进行审核。
第二十四条县大数据中心会同县发改局、县财政局等相关部门(单位),组织专家对纳入信息化项目年度建设计划的项目,进行新建或在已建项目上升级叠加逐一论证,对通过论证确有必要建设的项目,列入评审方案。
第二十五条组织专家组对评审方案进行项目评审,并出具评审意见。
专家组评审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一)是否符合国家、省、市、县有关规划要求;
(二)项目的必要性、可行性;
(三)技术路线和设计方案是否符合技术发展趋势;
(四)实施条件是否具备;
(五)是否充分考虑资源集约利用和信息共享;
(六)安全保障建设是否完善;
(七)实施计划和资金概算是否科学合理等。
对专业性强,技术要求较高的项目技术方案可委托第三方专业机构进行评审,第三方专业机构出具评价报告。
第二十六条项目通过评审后,县大数据中心会同县财政局、县发改局等部门(单位)审核,并形成书面意见,报县委县政府审定。县委县政府审定意见是对信息化项目作为立项批复和项目资金安排的依据。
第二十七条信息化项目立项后,需在网上进行投资概算初步询价公示。公示结束后,县大数据中心会同项目需求单位编制完成项目建设方案。方案应包含:现已建信息化现状和数据共享情况,新申报项目的建设依据、建设目标、建设内容、共享开放、投资概算及测算依据、建设模式、运行维护、安全保障体系等主要内容。
第二十八条县大数据中心完成项目建设方案审核后,形成审核意见及概算上报县委县政府审定。
第五章资金保障和管理
第二十九条县财政局会同县大数据中心对县委县政府集中审定通过的信息化项目,安排年度资金预算。
经批准的项目概算是投资安排和资金下达的依据,是项目投资的最高限额。
第三十条县大数据中心根据年度信息化项目计划,于每年12月将下一年度信息化项目投资预算报县财政局,县财政局对信息化项目计划确定的年度投资额及建设资金来源等内容进行审核,编制信息化项目资金预算并按程序报批。
因信息化项目计划资金投入为概算,县财政局可先预算一定数量的前期经费,待信息化项目进行预算评估后进行补充调整。
第三十一条经批准的建设项目资金来源包括预算内基本建设资金、中央专项资金、争取向上项目资金等,政府购买服务和运行维护资金由县财政局统筹保障。项目资金安排应符合相关规定并要求履行程序。
第三十二条运维项目需按照预算管理有关规定申报预算:
(一)经批准新建的信息化项目运维服务,在维保结束需安排运维经费的,上一年度要及时按照预算管理有关规定申报预算;
(二)续运维的信息化项目,在需安排新一轮运维经费的上一年度要及时按照预算管理有关规定申报预算,部门(单位)应根据市场价格、技术发展趋势等因素,对新一轮运维需求由县大数据中心组织相关单位、专家或委托第三方专业机构重新进行论证评估,合理提出信息化项目运维需求。
第三十三条县财政局按程序对经论证评估后申报的信息化项目运维经费进行审核,按规定纳入预算统筹保障。
第六章项目建设、验收及使用
第三十四条县委县政府审定通过的信息化项目,总投资在30万元(含30万元)以下的或者向上争取资金的本部门本行业系统的项目,由项目申报单位组织建设。其余项目由县大数据中心统一按照有关规定统筹建设。
第三十五条信息化项目应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执行。确需采购进口产品的,按照《政府采购进口产品管理办法》执行。
第三十六条信息化项目的中标、成交单位应当在合同签订后,按照招标文件、投标文件、合同约定实施建设,原则上建设周期不超过1年。
第三十七条已审定的信息化项目不得自行调整变更。确有重大调整或变更的,参照《渠县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实施。
第三十八条项目建设完成后,原则上应开展试运行,时间不低于1个月。试运行结束后,按照《四川省政府采购项目需求论证和履约验收管理办法》(川财采〔2015〕32号)等相关规定组织履约验收。验收合格后,县财政局按程序拨付资金。
第三十九条项目建设完成后,交由项目需求单位使用管理,县大数据中心负责维护。
第七章绩效评估和监督管理
第四十条各单位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应加强项目资金绩效管理,接受县财政局、县审计局等监督管理,做好绩效评价等工作,如实提供项目有关资料和情况,不得拒绝、隐瞒、谎报、瞒报。
第四十一条项目运行管理中应对信息资源利用、信息资源共享、安全风险等情况开展评价,并将评价报告报县大数据中心和县财政局。县大数据中心会同县财政局结合相关评价情况,组织专家或委托第三方机构开展后评价。评价结果将作为下一年度安排建设、购买服务和运行维护经费和后期建设项目的重要依据。
第四十二条县大数据中心会同县委网信办、县财政局、县公安局等相关部门(单位)按照职能职责对项目实施过程中招标采购、建设质量、实施进度、资金使用、概算控制、信息共享、密码应用、网络安全等情况实施监督管理。发现违反国家、省、市、县有关规定或要求的,应当要求违规单位限期整改。逾期不整改或者整改后仍不符合要求的,采取通报批评、暂缓安排投资计划、暂停项目建设直至终止项目等方式予以处理。
县审计局依法加强对信息化项目的审计,促进项目资金使用真实、合法和高效,推动完善并监督落实相关制度政策。
第四十三条单位或者个人违反本办法规定未履行立项、建设方案审核等程序,或者因管理不善、弄虚作假造成严重超概算、质量低劣、损失浪费、安全事故或者其他责任事故的,有关部门(单位)应予以通报批评,并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单位或者个人违反国家、省、市、县有关规定,截留、挪用信息化项目资金,或者违规安排运维经费的,由有关部门(单位)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相关规定予以查处。
第八章安全和使用管理
第四十四条项目过程中应落实国家网络安全、数据安全、个人信息保护、密码管理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的要求,建立网络安全、数据安全制度,加强信息化项目的安全保密设施建设,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同步运行网络安全、密码保障系统并定期开展检测和评估。县委网信办、县大数据中心、县公安局等部门应当依法加强对信息化项目的安全监管和指导。县密码管理部门应依法加强对信息化项目密码应用的安全监管和指导。
第四十五条项目过程中应严格按照安全生产有关规定开展项目建设和运行维护,切实履行安全生产责任。
第四十六条项目建设完成后,形成的项目成果归建设单位所有,信息化项目产生的数据资源归县政府所有,由县大数据中心按照应用需求实行集中统一管理。项目运行管理中应依规开展日常数据资源的治理、维护,确保数据安全。
第四十七条根据政府授权,由县属国有(控股)公司在县大数据中心管理下,参与政府数据资源资产化,培育壮大本地数字经济产业。
第九章附则
第四十八条本办法自2022年6月1日起施行,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或已按程序对本办法作出废止、修改的决定的,从其规定或决定。
第四十九条本办法由县大数据发展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