渠县社会救助审核确认权限下放乡镇(街道)试点工作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中央、省市和县委关于改革完善社会救助制度和加强乡镇(街道)为民服务能力建设的决策部署,根据民政系统关于建立社会救助工作机制加强社会救助兜底保障的系列要求,经县人民政府同意,决定在全县范围内开展社会救助(城乡低保、特困供养、临时救助)审核确认权限下放改革工作。结合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工作目标
稳步推进社会救助审核确认机制改革,将城乡低保、特困供养、临时救助审批权限下放乡镇(街道)实施,进一步简化办理环节、精减申报材料,提高审批质效;赋予乡镇(街道)相关审批权限、强化乡镇(街道)管理责任,增强社会救助精准度;推动民政部门转变职能,实现社会救助审核审批和监督管理职能有效分离,识别更加精准、救助更加及时、兜底更加密实、监管更加有力、服务更加便民。
二、政策依据
(一)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改革完善社会救助制度的意见》的通知(中办发〔2020〕18号)。
(二)中共四川省委办公厅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改革完善社会救助制度的实施意见》的通知(川委办〔2020〕24号)。
(三)达州市民政局印发《关于社会救助审核确认权限下放乡镇(街道)试点工作的指导意见》的通知(达市民发〔2021〕39号)。
三、改革措施
(一)规范下放方式,明确时间节点。按照试点先行、逐步推开的方式,由县政府授权,从2021年11月至2022年6月,首批选择在渠南街道、青龙镇先行试点,将低保、特困、临时救助(1000元以下)审核确认权限下放乡镇(街道)。2022年7月,全面推行社会救助审核确认权限下放乡镇(街道)。
(二)规范受理主体,降低申请门槛。坚持“有求必应”,乡镇(街道)在便民服务中心设立社会救助“一门受理、协同办理”窗口,直接接受群众困难申请,取消群众申请社会救助的各项限制条件,实现社会救助申请“零门槛”。严禁层层授权将社会救助申请受理职责任务变相转嫁给村(社区)。
(三)精简办理材料,加强信息核对。取消可以通过政务服务平台查询的相关证明材料,群众申请低保、特困、临时救助等救助事项只需提供“一证一书”(即:提供有效身份证件和填写社会救助申请及授权书)。申请对象应当授权并自愿接受社会救助经办机构和核对机构对其家庭成员及法定义务人的收入和财产状况进行调查核对,申请人或其家庭成员及法定义务人拒绝授权调查核对的乡镇(街道)可不予受理。
(四)简化办理环节,提高救助实效。调整民主评议的适用范围,对公示无异议的救助申请家庭,可不再进行民主评议。对申办过程中出现投诉、举报等较大争议的救助申请家庭,乡镇(街道)按规定对申请人家庭经济状况调查结果的真实性、完整性进行民主评议。民主评议未通过的,乡镇(街道)应当对申请人家庭收入和财产等情况进行重新调查核实。
(五)推进平台应用,做到闭环管理。全面运用社会救助综合服务平台,推行社会救助“无纸化办公”。乡镇(街道)在受理、调查、审核、确认等环节形成的有关资料必须同步上传天府救助通智慧平台,确保电子档案齐全完整、统一规范、安全有序。
(六)加强动态管理,实现精准救助。乡镇(街道)应当根据救助对象类别、年龄、健康状况、劳动能力以及家庭收入来源等情况建立社会救助对象分类管理台账,通过自主申报、定期复核、走访调查等形式及时了解低保对象、特困人员家庭人口、收入和财产状况变化情况。对短期内经济状况变化不大的,每年复核一次。对收入来源不固定、家庭成员有劳动能力的,每半年复核一次。复核期内经济状况无明显变化的,不再调整救助金额度或档次。对基本生活困难确需调整补助标准的家庭,需重新开展入户调查和集体研究,填写社会救助审核确认表、入户调查纪实表(见附件3、附件5)并存档。对低保对象、特困人员自然减员的,应当从自然减员次月起停发本人的救助金。对收入大幅增加、生活状况明显好转、购置房产及车辆且价值较大明显不符合条件的救助对象,应当及时作出停发决定。要强化主动发现,及时将遭遇重病、重残、灾害、意外等导致基本生活出现严重困难的对象按程序纳入保障范围。新增、停发、减发、增发救助金应当按照社会救助审核确认程序办理,其中作出停发、减发确认的应当告知原申请人或代理人,原申请人或代理人离世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家庭成员。
(七)强化风险防控,加强综合监管。县民政局应认真履行社会救助工作监管责任,建立完善监管制度,强化廉政风险防控。应会同纪委监委、财政、审计等部门,采取多种形式,对社会救助政策落实情况、审核确认规范化运行、救助资金专款专用等情况进行监督管理,杜绝“一放了之”。应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在县民政局及乡镇(街道)配备一定数量的救助工作协理员,加大抽查复核力度。县民政局要加强线上线下核查监管,每月对乡镇(街道)审核确认的新增救助对象实行100%线上核查;对新增救助对象按照不低于30%的比例实地抽查。县民政局及其他有关部门在核查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应及时向乡镇(街道)提出整改意见,并督促整改落实。乡镇(街道)纪委监委(纪工委)全程参与社会救助审核确认工作,加强日常监督管理,坚决防止弄虚作假、优亲厚友,严禁“关系保”“人情保”“政策保”“维稳保”等违纪违规行为。
(八)开通绿色通道,解决急难愁盼。继续实施临时救助备用金制度,对低于1000元的临时救助,乡镇(街道)可直接在临时救助备用金中列支。积极开展“先行救助”,对急难型临时救助,乡镇(街道)可以适用简易程序,由主要领导、分管领导审核确认后直接现金救助。适用简易程序的急难型临时救助,可以不进行信息核对,应当在1个工作日内办结,救助金额可根据急难情形适当提高。紧急情况解除后,应当于10个工作日内完善基础资料。
四、工作流程
缩短办理时限,城乡低保、特困人员救助供养、非急难型临时救助自受理之日起,应当在1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确认。遇有重大异议等特殊情况,审核确认时间可适当延长,但不得超过25个工作日。
(一)申请。乡镇(街道)是社会救助的申请受理责任主体。申请人(代理人)应向户籍所在地乡镇(街道)提出救助申请,由乡镇(街道)“一门受理”窗口统一受理,并录入社会救助平台。低保申请人与乡镇(街道)干部、社会救助经办人员和村(社区)“两委”干部有近亲属关系的,应当如实申明,实行备案管理。
(二)调查。乡镇(街道)受理群众救助申请后,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通过信息核对、入户调查、邻里访问、信函索证等方式对申请人家庭人口、收入、财产状况及吃穿住用等实际生活情况进行综合调查研判。入户调查时需保留工作痕迹,提供必要的图片资料,包括住房全貌、室内陈设、入户调查工作照、邻里访问工作照等。加强信息核查,坚持“先核对、后确认,无核对、不确认”,乡镇(街道)受理群众救助申请后,应当同步委托发起信息核对,依托各级核对机构和乡镇(街道)现有信息资源,对申请对象家庭及其法定义务人的住房、车辆、社保等收入财产信息进行核对。县民政局及核对机构应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核对并将核对结果反馈乡镇(街道)。入户调查和邻里访问应由乡镇(街道)组织、村(社区)协助开展,每组不得少于2人,其中乡镇(街道)至少有1人参加。乡镇(街道)可结合工作实际,指派驻村干部担任调查组组长,会同村(社区)干部等开展入户调查和邻里访问。乡镇(街道)民政工作人员负责信息核对、政策把关、资料审核等工作。
(三)审核公示。调查结束后,乡镇(街道)应结合信息核对、入户调查等情况对救助申请进行审核,由乡镇(街道)社会救助经办人员、分管负责同志签署审核意见。审核后,应对拟纳入救助范围的人员在村(居)务公开栏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3个工作日。在公示过程中,对城乡低保、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出现投诉、举报等较大争议的,乡镇(街道)应当在公示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按照有关规定组织开展民主评议。对临时救助在公示中出现投诉、举报等较大争议的,乡镇(街道)应当再次核查。
(四)确认。公示无异议的,乡镇(街道)应在2个工作日内采取召开党委(行政)办公会议等形式集体研究,对救助申请进行确认。会议应当由乡镇(街道)党政主要负责同志主持,乡镇(街道)分管领导、纪检监察人员、驻村干部、社会救助经办机构负责人、经办人员、调查人员等有关人员应当参加会议。会议应当听取经办人员、调查人员对申请人家庭生活状况、信息核对、调查核实、备案查核等情况进行介绍,提出是否给予救助的建议,经参会人员集体研究,作出确认决定。确认同意给予救助的,应当同时确定救助档次及金额,城乡低保、特困人员救助供养从确认之日下月起发放救助金。确认同意的城乡低保、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应在乡镇(街道)、村(社区)和社会救助综合服务平台进行线上线下长期公示。对确认不同意给予救助的,应当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五)资金发放。乡镇(街道)应在每月5日前通过社会救助平台生成救助资金发放花名册,并向县民政局推送,县民政局汇总审核后报送至达州市惠民惠农财政“一卡通”发放监管系统,经县财政局审核确认后,通过金融机构代发救助资金。
五、工作要求
(一)提高思想认识,落实主任责任。社会救助审核确认权限下放工作,是深化社会救助领域“放管服”改革、提高社会救助效率的重要举措。要充分认识社会救助审核确认权限下放乡镇(街道)的重大意义,从保障困难群众基本生活的政治高度,积极、务实、稳妥抓好审核确认权限下放工作,确保放得下、接得住、管得好,坚定兜牢民生底板底线。
(二)加强组织领导,落实工作职责。乡镇(街道)要成立由党政主要负责同志任组长的社会救助工作领导小组或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工作协调机制,强化对社会救助审核确认权限下放工作的组织领导。要建立分级负责、协同高效的社会救助审核确认议事规则,推动形成工作合力。审核确认由乡镇(街道)党委(行政)办公会议集体研究确定;入户调查由驻村干部及其工作队、村(社区)干部等协同负责;信息核对、政策把关、资料审核等由社会救助经办机构民政干部负责;低保、特困动态管理由村(社区)支部书记负责。
(三)强化宣传教育,提升经办能力。县民政局要加强对乡镇(街道)的业务指导,指导乡镇(街道)建立完善社会救助审核确认工作制度,规范工作流程,提高服务水平。要开展好业务培训,组织乡镇(街道)、村(社区)社会救助工作人员等认真学习社会救助政策法规,熟练掌握救助条件和标准,熟悉业务办理程序,增强服务意识和规矩意识,提高为民服务能力。要强化政策宣传,采取群众喜闻乐见、通俗易懂的方式,广泛宣传社会救助审核确认权限下放工作,真正让群众知晓政策条件、明白办理流程、懂得自强感恩。
(四)加强监督问效,确保规范运行。要强化绩效管理,将社会救助政策落实情况纳入各乡镇(街道)和有关部门工作绩效评价体系,确保各项社会救助政策落地落实。要完善社会救助领域投诉、举报受理和责任追究制度,畅通投诉举报渠道,广泛接受社会监督。要落实失信惩戒制度,对申请人拒绝授权调查核对,拒不配合审核确认工作的,应当终止审核确认程序。对申请人提供虚假资料、伪造证明材料等失信行为的,应当记入信用记录,纳入社会信用信息平台,实施失信惩戒,杜绝恶意申请和骗保行为。要充分发挥县级民政部门业务监督、纪委监委部门专门监督和财政审计部门审计监督作用,发现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失职渎职、弄虚作假、优亲厚友、违规办理等行为的,应当依纪依法追责问效,防止在社会救助审核确认工作中不作为、乱作为、慢作为,坚决杜绝“关系保”“人情保”“维稳保”“政策保”。
(五)强化审慎监管,健全容错机制。认真落实“三个区分开来”要求,坚持监督执纪“四种形态”,对因改革创新、先行先试,或信息核对障碍、救助对象失信等客观原因出现失误偏差,已经履职尽责且能够及时纠正的,可以依法依规不予问责或免于问责。
附件:1.社会救助审核确认工作监管制度
2.社会救助审核确认工作流程
3.渠县社会救助审核确认表(模板)
附件1
社会救助审核确认工作监管制度
社会救助审核确认权限下放乡镇(街道)后,县民政局应当会同县纪委监委、财政、审计等部门加强监督管理,承担社会救助审核确认监督管理职责,确保社会救助审核确认工作规范有序开展。
一、监管职责
县民政局履行行业监管责任,对社会救助政策落实、规范化管理、资金专款专用等情况进行监督管理。县财政局负责会同民政部门对社会救助资金管理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县审计局负责对社会救助资金管理使用情况依法进行审计监督。县纪委监委负责对乡镇(街道)开展社会救助审核确认工作进行纪律监督,对社会救助领域违纪违法行为进行查处。
二、监管内容
(一)社会救助政策落实情况。按照有关政策规定,对乡镇(街道)贯彻落实城乡低保、特困人员救助供养、临时救助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二)社会救助工作规范化管理情况。监管内容包括:乡镇(街道)严格执行社会救助申请、调查、审核、确认以及公示公开等程序规定的情况;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工作开展情况;社会救助对象动态管理情况;社会救助平台运用情况;社会救助对象档案管理情况;乡镇(街道)干部、社会救助经办人员和村(社区)“两委”干部近亲属申请低保备案管理情况;社会救助政策宣传培训情况;群众投诉举报受理调查情况。
(三)社会救助资金管理使用情况。监管内容包括:社会救助资金安全运行情况;乡镇(街道)社会救助资金管理使用制度及内部控制流程执行情况;社会救助资金往来账目管理情况;救助资金“一卡通”发放情况;临时救助备用金管理使用情况。
三、监管方式
(一)日常监管。乡镇(街道)要经常开展自查自纠,及时发现并整改社会救助审核确认工作的突出问题。县民政局要通过线上核查、线下抽查、备案审查的方式,强化事中事后监管。
(二)调查抽查。落实“三个100%”调查制度,县民政局对新报批的备案管理人员、举报投诉对象和“一卡通”拦截等存在重大疑点的对象进行100%实地调查核实。对乡镇(街道)审核确认的新增救助对象按照不低于30%的比例进行抽查。
(三)暗访跟踪。对群众反映强烈、投诉较多的突出问题,县民政局要定期不定期进行暗访跟踪,及时准确掌握情况,督促指导乡镇(街道)整改落实。
(四)社会监督。要通过多种形式广泛宣传救助政策,畅通群众举报投诉渠道,公开监督举报电话,及时受理群众举报投诉,接受社会监督。要建立完善网络舆情监测研判机制,密切关注各类倾向性、苗头性舆情信息,及早介入,妥善处置,积极回应,防止发生大规模负面舆情事件。
(五)定期通报。县民政局要会同纪委监委、绩效管理等部门,对社会救助工作推进不力、政策落实不到位、群众反映强烈的典型问题进行定期通报,突出问题应当书面督促整改。
附件2 社会救助审核确认工作流程 (城乡低保、特困供养) | 附件2 社会救助审核确认工作流程 (临时救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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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绩效评估。将社会救助政策落实情况纳入县委、县政府对乡镇(街道)和有关部门的工作绩效评价体系,监督检查结果作为绩效评价的重要依据,强化对工作实绩的考核。
四、监督处理
(一)容错纠错。对监督检查发现的问题,县民政局等部门应当通过发函提醒、下发整改通知书、约谈有关负责人等形式督促整改。对适用容错纠错机制的情形,应当以整改问题为导向,督促指导乡镇(街道)限期整改落实,依纪依法不予追究或免于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对逾期不整改或整改不到位的,按相关规定启动问责程序。
(二)追责情形。对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和党纪政纪规定的下列情形,除追回经济损失外,还要视情节轻重,对负有责任的单位和个人按照管理权限提请有关部门给予组织处理或党纪、政务处分;情节严重触犯刑法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对明显符合条件的救助申请不予受理或不予以确认同意的;
2.对明显不符合救助条件的救助申请予以确认同意的;
3.违反有关保密规定,泄露申请人及家庭成员的个人信息,造成不良后果的;
4.丢失、篡改社会救助重要数据,以及变造、伪造社会救助重要文书档案的;
5.在履行救助职责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失职渎职,存在不作为、慢作为、乱作为的;
6.截留、挤占、挪用、私分救助资金、物资的;
7.因救助对象自然减员未及时停发救助待遇的(6个月以上);
8.采取虚报、隐瞒、伪造等手段,骗取救助资金、物资的。
附件3
渠县社会救助审核确认表
救助类别:□城市低保 □农村低保
□城市特困人员供养 □农村特困人员供养
□急难型临时救助 □支出型临时救助
□其他
申请人姓名: (户主)
家庭住址: 乡镇(街道) 村(居)委会 组
渠县民政局监制
表1
社会救助审核确认表(低保和特困)
申请家庭(户主/本人)姓名 |
| 性别 |
| 民族 |
| 共同生活人口数 |
| 救助人口数 | 头像 | |||||||||||||||||||||||||
户籍地 |
| 居住地 | ||||||||||||||||||||||||||||||||
身份证号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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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救助类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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乡镇(街道)审核意见 |
经调查、审核、公示无异议: 村(居) 家庭,拟同意给予 救助,建议救助人口 人(救助对象姓名: 、 、 、 、 ),家庭保障金额 元/月,人均保障金额 元/月,救助档次 。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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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办人员签名 |
| 审核人员签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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乡镇(街道)确认意见 |
经 年 月 日 会议研究决定,确认同意上述审核意见,从 年 月起执行。
盖 章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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领导签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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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救助类别”指城市低保、农村低保、城市特困、农村特困。“经办人员”指民政工作人员。“审核人员”指乡镇(街道)分管领导。“领导签名”一般由党政主要负责同志签名。
表1—1
社会救助审核确认表(1000元及以下临时救助)
申请家庭(户主/本人)姓名 | 性别 | 民族 |
| 救助 人口数 | 头像 | ||||||||||||||||||||||||||
户籍地 |
| 居住地 | |||||||||||||||||||||||||||||
身份证号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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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救助类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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乡镇(街道)审核意见 | 经调查、审核、公示无异议: 村(居) 家庭(个人),因遭遇 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拟同意给予临时生活救助,建议救助金额 元。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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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办人员签名 |
| 审核人员签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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乡镇(街道)确认意见 |
经 年 月 日 会议研究决定,确认同意上述审核意见,给予临时救助金 元。
盖 章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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领导签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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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救助类别”指急难型临时救助、支出型临时救助。“经办人员”指民政工作人员。“审核人员”指乡镇(街道)分管领导。“领导签名”一般由党政主要负责同志签名。
表1—2
社会救助审核确认表(1000元以上临时救助)
申请家庭(户主/本人)姓名 | 性别 | 民族 |
| 救助 人口数 | 头像 | ||||||||||||||||||||||||||||
户籍地 |
| 居住地 | |||||||||||||||||||||||||||||||
身份证号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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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救助类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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乡镇(街道)审核意见 |
经调查、审核、公示无异议,集体研究: 村(居) 家庭(个人),因遭遇 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拟同意给予临时生活救助,建议救助金额 元。 盖 章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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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办人员签名 |
| 审核人员签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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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民政局确认意见 |
经 年 月 日 会议研究决定,确认同意上述审核意见,给予临时救助金 元。
盖 章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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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办人员签名 |
| 股长签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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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管领导签名 |
| 局长签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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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救助类别”指急难型临时救助、支出型临时救助。“经办人员”指民政工作人员。“审核人员”指乡镇(街道)或县级民政部门分管领导。“领导签名”一般由党政主要负责同志签名。
附件4
城乡低保申请
申请人姓名XX,身份证号码XXX,户籍地址为XXXXXX,居住地址为XXXXXX,个人年收入共计(XX元),其中务农收入:XX元,务工收入XX元,务工地点XX工种XX,转移性收入XX元(如农保、粮食直补、优抚对象优待金等财政拨款的收入)。赡养费收入XX元(哪个子女支付多少钱),年医疗支出XX元(附依据)。家庭是否购买商品房,是否拥有私家车。本人是否有残疾,残疾等级。
共同生活家庭成员1:姓名XX,身份证号码XXX,与申请人关系,个人年收入共计(XX元),其中务农收入:XX元,务工地点XX工种XX,转移性收入XX元(如农保、粮食直补、优抚对象优待金等财政拨款的收入)。赡养费收入XX元(哪个子女支付多少钱),年医疗支出XX元(附依据)。家庭是否购买商品房,是否拥有私家车。本人是否有残疾,残疾等级。是否在户籍地居住。
共同生活家庭成员2:
赡养、扶养、抚养人情况
【例】赡养义务人1:张三,与申请人关系为父子关系,身份证号码:XXX,个人年收入共计(XX元),其中务农收入:XX元,务工地点XX工种XX,转移性收入XX元(如农保、粮食直补、优抚对象优待金等财政拨款的收入)。年医疗支出XX元。子女教育支出XX元。是否拥有私家车和商品房。居住地。
赡养义务人2:与申请人关系为XX关系,身份证号码:XXX,个人年收入共计(XX元),其中务农收入:XX元,务工地点XX工种XX,转移性收入XX元(如农保、粮食直补、优抚对象优待金等财政拨款的收入)。年医疗支出XX元。子女教育支出XX元。是否拥有私家车和商品房。居住地。
申请人:签字(按手印)
代写人:签字(按手印)
附件5
城乡低保家庭经济状况核对授权书
申请家庭(户主/本人)姓名 ,身份证号码: ,联系电话: ,户籍所在地: ,户籍类型(□农业;□非农业),现居住地 ,共同生活家庭成员共 人。
本人及相关家庭成员声明,本人及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与公职人员、社会救助经办人员或村(居)两委会成员□无近亲属关系;□有近亲属关系,关系人姓名: ,职务: ,所属关系: 。
本人及相关家庭成员已阅读并完全了解本次所申请的社会救助以及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的规定,自愿接受并积极协助有关机构或委托机构人员调查本人及其他共同生活家庭成员家庭经济状况和实际生活情况,决不虚报、隐瞒、伪造其家庭情况。
本人及相关家庭成员保证,所提供的全部信息(包括:所表述的内容和所提供的材料)真实、完整,愿意接受有关部门调查。如虚报、隐瞒、伪造申请材料,骗取社会救助资金、物资或者服务的,或在家庭人口、收入和财产发生变化,已明显不符合社会救助相应条件时,30天内未向乡镇政府(街道)主动报告,并自愿接受纳入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实施联合惩戒等措施,自愿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本人及相关家庭成员同意在申请或享受社会救助期间,授权社会救助管理部门及其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机构对本人及相关家庭成员(含法定赡、抚、扶养义务人)的经济状况(含可支配收入、家庭财产、家庭成员身份和家庭支出等信息)进行核对,包括但不限于入户调查和到公安、人社、住建、交通、市场监管、税务、自然资源、公积金中心、银行、保险、证券等部门、机构进行核查和信息比对。
上述承诺授权是本人及相关家庭成员真实意愿表达,并愿意承担相应法律责任。申请人及相关家庭成员签字(按捺指纹):
共同生活家庭成员 | ||||
家庭关系 | 姓名(指模) | 身份证号码 | 联系方式 | 授权情况 |
申请人(户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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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 | ||||
家庭关系 | 姓名(指模) | 身份证号码 | 联系方式 | 授权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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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 月 日 |
注:有民事行为能力的家庭成员应当由本人签字或者按捺指纹,无民事行为能力的家庭成员应当由监护人签字或者按捺指纹,无书写能力的家庭成员应当采取按捺指纹的方式。特殊情况下家庭相关成员无法提供签字或按捺指纹的,申请人应当采取合法有效方式获得其同意授权的真实意思表示,并在“授权情况”栏注明。表中成员姓名签字及指模真实性及法律后果由申请人负责。
表2
渠县社会救助申请及授权书
(特困、临时救助)
申请家庭(户主/本人)姓名 ,身份证号码: ,联系电话: ,户籍所在地: ,户籍类型(□农业;□非农业),现居住地 ,共同生活家庭成员共 人。现因 申请(□城市特困人员供养;□农村特困人员供养;□临时救助),并慎重授权并承诺如下:
本人及相关家庭成员声明,本人及其他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均月收入: ,主要家庭财产情况: 。
本人及相关家庭成员声明,本人及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与公职人员、社会救助经办人员或村(居)两委会成员□无近亲属关系;□有近亲属关系,关系人姓名: ,职务: ,所属关系: 。
本人及相关家庭成员已阅读并完全了解本次所申请的社会救助以及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的规定,自愿接受并积极协助有关机构或委托机构人员调查本人及其他共同生活家庭成员家庭经济状况和实际生活情况,决不虚报、隐瞒、伪造其家庭情况。
本人及相关家庭成员保证,所提供的全部信息(包括:所表述的内容和所提供的材料)真实、完整,愿意接受有关部门调查。如虚报、隐瞒、伪造申请材料,骗取社会救助资金、物资或者服务的,或在家庭人口、收入和财产发生变化,已明显不符合社会救助相应条件时,30天内未向乡镇政府(街道)主动报告,并自愿接受纳入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实施联合惩戒等措施,自愿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本人及相关家庭成员同意在申请或享受社会救助期间,授权社会救助管理部门及其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机构对本人及相关家庭成员(含法定赡、抚、扶养义务人)的经济状况(含可支配收入、家庭财产、家庭成员身份和家庭支出等信息)进行核对,包括但不限于入户调查和到公安、人社、住建、交通、市场监管、税务、自然资源、公积金中心、银行、保险、证券等部门、机构进行核查和信息比对。
上述承诺授权是本人及相关家庭成员真实意愿表达,并愿意承担相应法律责任。申请人及相关家庭成员签字(按捺指纹):
共同生活家庭成员 | ||||
家庭关系 | 姓名(指模) | 身份证号码 | 联系方式 | 授权情况 |
申请人(户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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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 | ||||
家庭关系 | 姓名(指模) | 身份证号码 | 联系方式 | 授权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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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 月 日 |
注:有民事行为能力的家庭成员应当由本人签字或者按捺指纹,无民事行为能力的家庭成员应当由监护人签字或者按捺指纹,无书写能力的家庭成员应当采取按捺指纹的方式。特殊情况下家庭相关成员无法提供签字或按捺指纹的,申请人应当采取合法有效方式获得其同意授权的真实意思表示,并在“授权情况”栏注明。表中成员姓名签字及指模真实性及法律后果由申请人负责。
表3—1
入户调查纪实表
申请人姓名 |
| 共同生活 家庭成员 | 人 | 非共同生活的 法定义务人 | 人 | 救助类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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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份证号码 |
| 联系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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户籍地 |
| 居住地 |
| 致贫原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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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庭年总收入 元 | □工资收入 元;□经营收入 元;□财产收入 元; □转移收入 元;□其他收入 元。 | ||||||||||||
家庭年总支出 元 | □教育支出 元;□医疗支出 元;□就业支出 元; □残疾人康复支出 元; □其他支出 元。 | ||||||||||||
家庭财产状况 | 现金存款: 元 | 有价证券: 元 | 债权: 元 | ||||||||||
住房 房产 情况 | 建筑面积(㎡) | 房屋性质 | 价值(年租金)(元) | 房屋地址 | 购(租、建)房时间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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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动 车 (船) | 车(船)型 | 车(船)牌号 | 用途 | 购买时间 | 购买金额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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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用电器 | □空调 台;□电冰箱 台;□电视机 台;□洗衣机 台;□手机 部;□其他财产 。 | ||||||||||||
其他 财产 | □承包地 亩;□林权 亩;□大型农机具 台; □其他 。 | ||||||||||||
邻里走访情况 | 邻居1: 邻居2: | ||||||||||||
法定义务人等其他情况说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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综合评估 | □基本符合救助条件; □不符合救助条件(□收入超标;□财产超标;□其他原因); | ||||||||||||
入户调查人员签字(两人以上):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