渠府发〔2021〕25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级各部门(单位):
《渠县青少年科技创新县长奖评选管理办法》已经渠县第十九届人民政府第3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你们,请遵照落实。
渠县人民政府
2021年11月23日
渠县青少年科技创新县长奖评选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渠县青少年科技创新县长奖评选程序,激发广大青少年的科技创新热情,增强创新意识和实践能力,推动学校科学素质教育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普及法》、国务院《全民科学素质行动计划纲要》(2021-2025-2035年)《达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达州市青少年科技创新市长奖评选管理办法的通知》(达市府发〔2018〕23号)》的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渠县青少年科技创新县长奖(以下简称县长奖)是由渠县人民政府设立的全县青少年科技创新活动的最高荣誉奖。获奖者由县政府进行表彰,授予县长署名的荣誉证书,并给予一定数额的物质奖励。
第三条 渠县青少年科技创新县长奖奖励委员会(以下简称奖励委员会)负责领导和统筹协调评选活动。奖励委员会主任委员由县政府分工领导担任,副主任委员由县政府办公室联系负责人,县科协、县教科局、团县委主要负责人担任。奖励委员会成员由县科协、县教科局、团县委、县财政局分管负责人和渠县青少年科技创新大赛评审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共同组成。
奖励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县科协,负责县长奖评选的日常工作。
第四条 渠县青少年科技创新县长奖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评审委员会)在奖励委员会的领导下,负责评审工作。评审委员会组成人员由奖励委员会办公室提出,报奖励委员会审定同意。
第五条 县长奖的评选活动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二章 奖项设置
第六条 县长奖每个竞赛年度表彰一次,竞赛年度为当年的1月1日至12月31日。
第七条 县长奖分设项目奖和组织奖。奖励竞赛年度内全国青少年科技创新大赛一、二、三等奖获得者;部分全国青少年科技创新活动和比赛(青少年机器人竞赛、青少年科学影像节活动、“明天小小科学家”奖励活动)一、二、三等奖获得者;全省青少年科技创新大赛一、二、三等奖获得者;全省青少年机器人竞赛一等奖获得者;全市青少年科技创新大赛一等奖、特等奖获得者;全市青少年机器人竞赛一等奖获得者;全县青少年科技创新大赛和机器人大赛特等奖获得者;全国、全省、全市、全县“十佳”优秀科技辅导员获得者;国家发明专利获得者以及全国、全省、全市、全县优秀组织奖获奖单位。
全县青少年科技创新大赛和机器人大赛特等奖,由评审委员会从全县竞赛获奖的一等奖中投票推选。
第八条 县长奖奖励类别和标准为:
(一)全国青少年科技创新大赛、部分全国青少年科技创新大赛活动和比赛(青少年机器人竞赛、青少年科学影像节活动、“明天小小科学家”奖励活动)一、二、三等奖获奖项目,每项奖励分别为10000元、6000元、4000元;
(二)全省青少年科技创新大赛一、二、三等奖获奖项目,每项奖励分别为3000元、2500元、2000元;全省青少年机器人竞赛一等奖获奖项目奖励3000元;
(三)全市青少年科技创新大赛特等奖、一等奖获奖项目,每项分别奖励3000元、2000元;全市青少年机器人竞赛一等奖获奖项目奖励2000元(最多不超过5项);
(四)全县青少年科技创新大赛和青少年机器人竞赛特等奖获奖项目,共奖励20个项目,每个项目奖励2000元;
(五)全国、全省、全市、全县青少年科技创新大赛 “十佳”优秀科技辅导员,全国青少年科技创新大赛 “十佳”优秀科技辅导员每人奖励5000元,全省青少年科技创新大赛 “十佳”优秀科技辅导员每人奖励4000元,全市青少年科技创新大赛 “十佳”优秀科技辅导员每人奖励3000元,全县青少年科技创新大赛 “十佳”优秀科技辅导员每人奖励2000元;
(六)全国、全省、全市、全县优秀组织奖获奖单位,全国优秀组织奖获奖单位奖励20000元,全省优秀组织奖获奖单位奖励6000元,全市优秀组织奖获奖单位奖励4000元,全县优秀组织奖获奖单位奖励3000元;
(七)经评审委员会专家评审认定对本县经济社会发展有一定推进作用的国家发明专利,每项奖励5000元。
第三章 参评条件
第九条 县长奖的参评对象为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渠县中小学校(包括中等专业学校、技工学校、职业中学、青少年校外活动中心,下同)在校学生、“十佳”优秀科技辅导员和优秀组织单位:
(一)中国科协、教育部等主办的“全国青少年科技创新大赛”、“全国青少年机器人竞赛”、“全国青少年科学影像节”活动、“明天小小科学家”奖励活动一、二、三等奖获奖者;
(二)全省青少年科技创新大赛一、二、三等奖和机器人竞赛一等奖获奖者;
(三)全市青少年科技创新大赛特等奖和一等奖获奖者,全市青少年机器人竞赛一等奖获奖者(最多不超过5项);
(四)全县青少年科技创新大赛和青少年机器人竞赛特等奖获奖者;
(五)全国、全省、全市、全县青少年科技创新大赛“十佳”优秀科技辅导员和优秀组织奖获奖单位;
(六)对本县经济社会发展有一定推进作用的国家发明专利获得者;
(七)其他经评审委员会认可的项目。
第十条 县长奖的参评师生应当模范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热爱祖国、热爱科学,做到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
第四章 申报和评审程序
第十一条 符合申报条件的学生、科技辅导员由所在学校提出书面推荐意见,并附师生本人填写的《渠县青少年科技创新县长奖候选申报表》、获奖证书原件及复印件(一式三份),报奖励委员会办公室。
符合申报条件的单位,由申报单位自行填写《渠县青少年科技创新县长奖候选申报表》并附获奖证书原件及复印件(一式三份),报奖励委员会办公室。
第十二条 奖励委员会办公室对申报材料进行初评审核,确定符合推荐条件的候选人,评审委员会从候选人中推选获奖建议人选,奖励委员会对获奖建议人选进行审核,报请县长审定,确定本年度的获奖者名单。
第五章 资金来源及使用
第十三条 县长奖奖金用于获奖团队和个人的奖励,由县财政纳入预算并据实核拨到奖励委员会办公室。
第十四条 青少年科技创新大赛、青少年机器人竞赛及县长奖颁奖大会等工作经费,县财政予以保障。
第六章 职责分工
第十五条 奖励委员会办公室负责县长奖评选工作的组织、协调、初评初审及县长奖奖励资金的发放工作。
第十六条 县教科局负责组织全县各中小学校、职业中专学校学生积极开展科技创新,参与各级、各部门青少年科技创新竞赛,帮助学生申报专利,协助奖励委员会办公室做好专项资金的申报工作。并把“渠县青少年科技创新”纳入对学校素质教育、科技辅导员工作考核和中小学生素质评价的重要内容。
第七章 监督管理
第十七条 县长奖的评选工作接受相关职能部门的监督。有关单位和个人在评选工作中违反评选活动程序和工作纪律的,由相关部门依法追究责任。
第十八条 参评对象或县长奖获奖者在评选活动中弄虚作假,造成重大影响的,由奖励委员会取消参选资格或荣誉称号,收回县长奖获得者荣誉证书。
相关部门确认参评对象有违纪违法行为或正在接受行政执法、司法机关立案调查的,由奖励委员会报县政府同意,终止其继续参评资格。
第十九条 县长奖专项资金实行专款专用,使用过程中有违法违纪行为的,一经查实,追回已拨付的专项资金,并依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法律法规予以处罚。
第八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2021年12月24日生效,有效期五年。在有效期内,法律、法规、规章或上级规范性文件有新的规定,或已按程序对本办法作出废止、修改的决定,从其规定和决定。2015年1月19日《渠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渠县青少年科技创新县长奖评选管理办法的通知》(渠府发〔2015〕2号)同时废止。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渠县科学技术协会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