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参照《国务院工作规则》《四川省人民政府工作规则》《达州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结合《中共渠县第十四届委员会工作规则》和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县政府工作的指导思想是: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认真执行党的十九大精神和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方略,在市政府和县委的直接领导下,严格遵守宪法和法律,全面正确履行政府职能,抓好市政府和县委决策部署的落地落实,坚决执行县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决议,坚持稳中求进工作总基调,以高质量创新发展为主题,以满足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为取向,以改革开放创新为动力,围绕构“三地”兴“三城”建“强县”、奋力开启“强富美高”社会主义现代化渠县新征程目标,全面履行政府职能,当好达州融入双城圈“桥头堡”、打造川东渝北县域经济发展“增长极”,成为达州南翼振兴“金翅膀”,在达州“打造成渝地区双城经济圈北翼振兴战略支点”中勇当尖兵。
第三条县政府工作准则是:牢固树立以人民为中心的理念,坚持解放思想、实事求是,坚持改革开放、开拓创新,坚持依法行政、民主公开,坚持以人为本、勤政为民,坚持廉洁从政、务实高效,实行依法决策、科学决策、民主决策。
第二章 组成人员及职责
第四条 县政府由下列人员组成:县长、副县长、县政府办公室主任、县政府工作部门(直属事业单位、派出机构)主要负责人。
第五条 县政府组成人员要牢固树立政治意识、大局意识、核心意识、看齐意识,坚定
维护习近平总书记党中央的核心、全党的核心地位,坚定维护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权威和集中统一领导,坚决服从县委的领导,模范遵守宪法和法律,认真履行职责,为民务实,严守纪律,勤勉廉洁。
第六条县政府实行县长负责制,县长主持并领导县政府工作。副县长协助县长工作。
第七条县长召集和主持县政府全体会议和县政府常务会议。县政府工作中的重大事项,必须经县政府全体会议或县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决定。涉及全局性重大事项、重要决定、重要报告,按程序报县委审定。
第八条副县长按分工负责处理分管工作,受县长委托负责其他方面的工作,可代表县政府进行外事活动。重要情况和重大事项要及时向县长报告。
第九条县政府办公室主任在县长领导下,协助处理县政府日常工作和县长交办的工作,主持县政府办公室工作。
第十条县长外出期间,委托负责常务工作的副县长代行县长职责。
第十一条县政府工作部门(直属事业单位、派出机构)实行局长、主任负责制,局长、主任负责本部门工作,向分管副县长、县长按层级报告工作。
县政府各部门各司其职、各负其责,顾全大局、协调配合,维护政令畅通,坚决贯彻落实县委、县政府各项工作部署,坚决执行县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决议决定。
第三章 政府职能
第十二条县政府要把握新发展阶段,贯彻新发展理念,融入新发展格局,全面履行发展经济、市场监管、社会治理、公共服务和生态环境保护等职能,正确处理政府与市场、社会的关系,加快转变政府职能,形成权界清晰、分工合理、权责一致、运转高效、法治保障的机构职能体系,全面深化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创造良好发展环境,不断优化公共服务,维护社会公平正义。
第十三条坚决贯彻执行党中央、国务院的宏观调控方针政策,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和更好发挥政府作用,科学确定发展目标,加强经济形势分析研判,注重预期引导,主要运用经济、法律手段和必要的行政手段引导和调控经济运行,转变经济发展方式、调整经济结构、促进产业升级,切实提高发展质量和效益,实现经济持续健康发展。
第十四条依法严格加强市场监管,推进公平准入,加强信用体系建设,强化事中事后监管,健全综合执法体系,规范市场执法,规范行政裁量权,完善质量、价格监督机制,维护市场的统一开放、公平诚信、竞争有序,促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激发市场活力和社会创造力。
第十五条加强社会管理制度和能力建设,健全公共安全体系、社会治安防控体系、应急管理体系、社区治理体系,打造共建共治共享的社会管理格局,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与和谐稳定,维护国家安全。
第十六条更加注重公共服务,完善公共政策,优化公共资源配置,健全政府主导、社会参与、全民覆盖、普惠共享、城乡一体、可持续的基本公共服务体系,增强基本公共服务能力,切实保障和改善民生,加快推进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
第十七条加强生态环境保护,实行最严格的生态环境保护制度,构建政府主导、企业为主体、社会组织和公众共同参与的环境治理体系,加强自然资源资产管理,优化完善国土开发和保护格局,积极推动形成绿色发展方式和生活方式,严控高耗能、高排放项目,确保实现碳达峰碳中和目标,努力建设西部一流绿色经济强县。
第十八条 持续深化“放管服”改革,深入推进“互联网政务服务”工作,加快建设和运用一体化政务服务平台,推动线上线下政务服务深度融合,完善办事流程,创新服务方式,提高行政效率,优化营商环境,便利企业和群众办事。
第十九条 加强信息化建设,完善电子政务内网、外网和政务云等统一政务信息化基础设施,促进政务信息资源共享。建立支撑办公运行、工作监测、信息公开等的信息化平台,提高办公自动化水平。加强县政府门户网站建设,强化网上行政监督,保障政务网络安全。
第四章 依法行政
第二十条县政府及各部门要带头维护宪法和法律权威,严格按照法定权限和程序履行职责,行使行政权力,把政府活动全面纳入法治轨道,建设职能科学、权责法定、执法严明、公平公正、廉洁高效、守法诚信的法治政府。
健全完善府院联席会议制度,切实加强联席沟通与联合会商,及时分析新情况新趋势,及早研判政府重点工作中可能引发的行政争议,研究协调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中需要化解的重大复杂行政争议、重大环境公益诉讼等。
第二十一条县政府根据法律、法规、规章的修订情况和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适时制定或修改、废止县政府规范性文件,并报县人大常委会备案。
第二十二条县政府及各部门要坚持科学民主制定规范性文件,不断提高文件质量。起草制定规范性文件,要坚持从实际出发,准确反映经济社会发展要求,充分反映人民意愿,使制度能够切实解决问题,备而不繁,简明易行。
完善政府制定规范性文件工作机制。编制政府规范性文件时,除依法需要保密的外,应广泛公开征求意见、扩大公众参与。加强制定规范性文件协调工作,对经协调无法达成一致意见的问题,县司法局要收集、整理、列明各方理据,提出倾向性意见,报县政府决定。县政府规范性文件实施后要进行评估,发现问题,及时修订完善或废止。
第二十三条县政府及各部门制定规范性文件,必须符合宪法、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务院、省政府、市政府、县政府的决定、命令,严格遵守法定权限和履行合法性审查等规定程序,对违法或规定不适当的规范性文件,由县政府予以改变、撤销或依法责令制定机关纠正。
涉及两个以上部门职权范围的事项,由有关部门联合制定规范性文件,重要事项由县政府制定规范性文件。涉及群众切身利益、社会关注度高的事项及重要涉外、涉港澳台事项,须事先请示县政府;部门联合制定的重要规范性文件发布前,须经县政府批准后方可公布。
第二十四条县政府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向市人民政府、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县政府各部门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向县政府备案。县司法局应当对县政府各部门制定的规范性文件进行备案审查,每年对县政府及各部门制定的规范性文件目录进行汇总并向社会公布。
第二十五条规范性文件应当规定有效期,并实行三统一登记。制定机关按规定组织对规范性文件定期清理,继续施行的有效文件目录应当向社会公告。县司法局对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加强指导和督促,按要求汇总清理结果报县政府审定。
第二十六条县政府各部门要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健全规则,规范程序,落实责任,强化监督,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和执法过错追究制,做到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维护公共利益、人民权益和社会秩序。
第五章 科学民主决策
第二十七条县政府及各部门健全重大事项决策规则和程序,把调查研究、公众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合法性审查和集体讨论决定作为重大决策的法定和必经程序,增强公共政策制定透明度和公众参与度。
第二十八条全县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财政预算及执行情况、重大规划、经济调节和改革开放重大政策措施、重要资源配置和社会分配调节、重大项目资金安排、县政府重要规范性文件,以及县政府提请县人大及其常委会审议的重大行政决策,由县政府全体会议或常务会议讨论决定,必要时报请县委决定。
第二十九条县政府各部门提请县政府讨论决定的重大决策事项,必须以全县的基础性、战略性研究或发展规划为依据,经过深入调查研究,进行合法性、必要性、科学性、可行性和可控性论证评估。涉及相关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的,牵头部门应组织专题讨论,充分协商或事先征求意见;涉及重大公共利益和公众权益、容易引发社会稳定问题的,要组织听证会、论证会等多种形式听取各方意见,进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
重大决策执行过程中,政策实施牵头部门要跟踪决策实施情况,了解利益相关方和社会公众对决策实施的意见和建议,全面评估决策执行效果,适时向县政府提出调整完善建议。
第三十条县政府在作出重大决策前,应根据需要,通过多种形式听取民主党派、社会团体、法律顾问、专家学者、社会公众等方面的意见和建议。要坚持县政府常务会议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列席制度,促进政府决策民主化、科学化,扩大公民有序的政治参与,密切政府与人民群众的联系。
第六章 调查研究
第三十一条 要把调查研究贯穿于决策和执行的全过程,坚持问政、问需、问计于民,执行领导干部调查研究制度,每年到基层调研不少于100天,县政府领导每年至少牵头开展2个事关全县经济社会发展的重大课题研究。
第三十二条 调查研究要实事求是反映情况,坚持从群众中来、到群众中去;要增强问题意识,深入困难集中、情况复杂的地方,全面掌握第一手资料;要聚焦中心工作,加强综合研究,掌握真实情况;要提高调查研究实效,解决实际问题;要注重调查研究成果运用,定性和定量结合、宏观和微观结合、静态和动态结合,综合分析,对症施策,为决策提供科学依据。
第三十三条 县长在调研期间可安排工作汇报会。其他县政府领导在调研时可结合分管工作听取工作汇报。县政府领导赴基层调研时,应遵照轻车简从、方便工作、防止扰民的原则,不封路,不清场闭馆,不回避群众,不搞层层对口陪同,不搞边界迎送,不安排宴请,不准动用警车开道,不准参加用公款支付的娱乐活动,不准收受礼品。
第三十四条 县政府领导要带头落实县领导联系指导乡镇(街道)工作制度,定期到联系点开展工作,带头做好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工作,建立联系点定期指导制度,带头落实领导干部定期下访接访制度,认真研究解决好群众反映强烈的突出问题。
第七章 政务公开
第三十五条县政府及各部门要认真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把公开透明作为政府工作的基本制度,坚持以公开为常态、不公开为例外,把公开透明原则贯穿权力运行全领域、政务服务全过程,大力推进重大决策预公开,强化决策、执行、管理、服务和结果公开,确保政务阳光透明。
第三十六条县政府全体会议和常务会议讨论决定的事项、县政府及各部门制定的政策,除依法需要保密的外,应及时公布。
凡涉及公共利益、公众权益,需要广泛知晓的事项和社会关切的事项,以及法律法规和国务院、省政府规定需要公开的事项,均应通过政府网站、政府公报、新闻发布会、政务公开栏以及报刊、广播、电视、网络、新媒体等方式,依法、及时、全面、准确、系统地向社会公开。县政府领导重要政务活动除有保密要求的外,应在县政府门户网站公开,提高政府工作透明度。
坚持新闻发言人制度。新闻发言人应当及时发布重要政务新闻,通报县政府对重大事项、突发性事件、社会关注热点问题的处理情况等。县政府新闻发言人发布新闻,涉及重要事项须报县长或负责常务工作的副县长批准。
第三十七条县政府及各部门要坚持将政策解读与政策制定同步考虑、同步安排,切实加强政策解读,准确传递政策意图,重视市场和社会反映,除依法需要保密的外,及时回应公众关切,解疑释惑,稳定预期。
第三十八条坚持方便群众知情、便于群众监督的原则,完善各类公开工作制度,健全政府信息公开监督保障机制,不断深化政务公开。扩大政务开放参与,拓宽政府信息公开渠道,推进政府数据共享开放,搭建政府与社会互动平台,让公众更加便利地开发利用政府数据资源,更大程度参与政策制定、执行和监督。
第三十九条推进行政权力依法规范公开运行,及时向社会公布行政职权行使主体、依据、运行程序和监督措施,以及实施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收费、行政征收等情况。
第八章 会议制度
第四十条县政府工作实行县政府全体会议、县政府常务会议制度,根据工作需要可召开县长工作例会和县政府专题会议。
第四十一条县政府全体会议由县长、副县长、县政府办公室主任、县政府各部门主要负责人组成,邀请县人武部主要负责同志参加。县政府办公室副主任、县政府直属机构(办事机构)、县政府直属事业单位和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主要负责同志列席会议,邀请县纪委监委机关、县法院、县检察院、县委有关部门和县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县政协办公室及各民主党派、工商联、群团组织负责同志和无党派人士代表列席会议。县政府全体会议由县长召集和主持,一般每半年召开1次。
县政府全体会议的主要任务是:
(一)传达贯彻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及县委的重大决定和会议精神;
(二)总结部署县政府重要工作,讨论和决定县政府工作中的重大事项;
(三)讨论提交县人民代表大会审议的《政府工作报告》;
(四)讨论通过依法需要由县政府全体会议决定的其他重要事项。
第四十二条县政府常务会议由县长、副县长、县政府办公室主任及其他县政府党组成员组成,半数以上组成人员到会方可召开。邀请县人武部主要负责同志参加。邀请县人大常委会、县政协领导列席会议。涉及重要民生议题时,邀请县人大代表、县政协委员列席会议。县纪委监委、县政府督查室、县发改局、县财政局、县审计局、县人社局、县司法局为县政府常务会议常设列席单位。县政府信息公开办、县政府办公室副主任和与议题直接相关的县级部门(单位)、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主要负责人列席会议(人事任免议题除外)。根据需要,邀请相关利益方、公众代表、专家、法律顾问、媒体等列席会议。县政府常务会由县长或委托负责常务工作的副县长召集并主持,原则上每两周召开1次,根据工作需要,可随时召开。
县政府常务会议的主要任务是:
(一)传达贯彻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和市委、市政府的重大决定和重要会议精神,中央、省、市领导重要指示批示、重要讲话精神,县委的重大决策部署和重要会议精神,研究贯彻落实意见。
(二)讨论上报市政府的重要事项、报请县委审定的重要事项、提请县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审议的重要议案。
(三)讨论决定县政府令、行政规范性文件以及有重要实质性突破的政策性文件。
(四)讨论决定跨副县长分工且需全面协调(确认)的重要事项。
(五)讨论决定由县政府领导担任负责人的议事协调机构不能自行决定的事项。
(六)讨论决定县政府工作重要事项及涉及重大公共利益或可能产生广泛社会影响的事项,研究审议重要规划、重大项目建设、重大国有资产处置、改革开放重大改革措施、重要资源配置和社会分配调节、重大资金安排使用等事项。
(七)研究县政府副县长在分管或负责工作中遇到的重大问题,研究县政府领导在特殊情况下对重大事项处理后需要向县政府常务会报告的问题。
(八)讨论决定副县长提出并经县长同意提请表扬奖励、
命名等事项。
(九)听取县政府部门和有关单位关于全县经济社会发展形势及其他重要事项汇报。
(十)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和规定程序,研究决定干部任免、奖惩、处分有关事项。
(十一)通报和讨论县政府其他事项。
提请县政府常务会议审议的议题由县长确定,或者由副县长、县政府办公室主任协调或审核后提出书面建议报县长确定。县政府常务会议议题要着眼改革发展稳定大局,立足解决突出问题,不涉及全局、没有实质内容、没有明确意见、意见不一致的议题一律不上会。县政府各部门提请县政府常务会审议的重大事项,需提供调查研究、公众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合法性审查和专题讨论决定等相关情况报告,提出审议的重点事项。分管副县长要先行召开专题会议进行协调,确保议题规范、成熟,方可提请县政府常务会议审议,切实提高议事的针对性和决策质量。
坚持县政府常务会议会前学法制度,由县司法局制定县政府年度学法计划,原则上在政府常务会议前进行集中学法,学法内容由县司法局牵头准备,县政府相关部门配合,按程序送会议主持人审定。
除需报请县委常委会审定的事项外,其他事项的议事结果应报告县委。
第四十三条 县长工作例会由县长、副县长、县政府办公室主任组成,县政府办公室副主任、县政府督查室主任、相关部门主要负责人及相关文秘人员列席。由县长或委托负责常务工作的副县长召集和主持,原则上每月召开1次,根据需要不定期召开。
县长工作例会主要任务是:
(一)通报沟通近期重点工作和需要协调的事宜,研究部署近期重点工作的推进落实;
(二)讨论协调县政府日常工作;
(三)研究应对重大突发事件和紧急情况;
(四)副县长提请县长工作例会研究讨论,并经县长同意的其他事项;
(五)其他日常政务事项。
第四十四条县政府专题会议由县政府牵头部门承办,县政府办公室协办,由县长、副县长召集和主持。受县长、副县长委托,县政府办公室主任或副主任可召集和主持专题会议,县政府专题会议的主要任务是研究协调和处理县政府专项工作、专项问题,县政府组成部门或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请需要县政府领导牵头研究的事项,涉及重大事项在专题会研究后,须提请县政府常务会审议。县政府专题会议可根据需要随时召开,涉及的有关部门、单位负责人参加。
第四十五条 县政府领导不能出席县政府全体会议、县政府常务会议、县长碰头会议的,应在会前向主持人请假。其他参加及列席人员不能参加县政府全体会议、县政府常务会议、县政府碰头会议的,须将请假事由及代会人员报县政府办公室,由县政府办公室收集汇总后报县长核准。不能按要求参加县政府专题会议的,向会议主持人请假。
第四十六条县政府全体会议、县政府常务会议、县长碰头会议的会议纪要,由县长签发。县政府全体会议、县政府常务会议和县长碰头会议指定专人负责会议记录,会议纪要在会后2个工作日内下发有关责任单位并抄送县政府督查室,议定事项由县政府督查室负责督办。
县政府专题会议的会议记录由县政府办公室联系工作同志负责,县政府办公室联系工作的副主任审核,会议纪要由专题牵头单位负责起草,经县政府办公室主任、副主任审核后,报县政府分管副县长签发,重大事项由县政府分管副县长审核后报县长签发。受县政府领导委托,县政府办公室主任、副主任召开的专题会议,会议纪要经县政府办公室副主任、主任审核后,由委托人签发。
第四十七条县政府及各部门召开的工作会议,要减少数量,控制规模,缩短时间,严格审批。应由部门召开的全县性工作会议,不以县政府或县政府办公室名义召开,一般不邀请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主要负责人参加,确需邀请主要负责同志参会的须报县长批准。各部门召开全县性工作会议原则上每年不超过1次。全县性工作会议要严格执行会议定点及经费管理的有关规定。各类会议都要充分准备,提高效率和质量,重在解决问题。
第九章 公文审批
第四十八条 县政府(县政府办公室)常用公文主要包括:决定、命令(令)、意见、通知、通报、报告、请示、批复、议案、函、纪要等。以县政府名义(含县政府授权县政府办公室)行文,以及各地各部门报送县政府或县政府办公室的公文,应当符合《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条例》的规定。各地各部门行文应当确有必要,讲求实效;未经批准不得越级行文,不得多头报文;重大突发事件应当及时请示报告,必要时可越级行文但应抄送被越过的单位;请示应当一文一事,报告不得夹带请示事项。议事协调机构及其办公室、部门管理机构不得向县政府报送公文。
第四十九条 除县政府领导直接交办的个别事项、尚在酝酿过程中的敏感事项、必须直接报送的涉密事项、重大突发事件以及部分涉外事项外,公文一律送县政府办公室按规定程序统一处理,一般不得直送领导个人,不得多头报送。
第五十条 报送县政府的请示性公文,内容涉及其他部门和乡镇(街道)的,主办单位要主动协商,充分征求相关意见,力求达成一致;协商后未能取得一致意见的,主办单位必须注明协商过程并列出各方理据,提出办理建议,与相关单位负责同志会签后报县政府协调或裁定。单位之间征求意见或会签文件时,除主办单位另有时限要求外,一般应在5个工作日内回复;特殊情况不能按期回复的,应主动与主办单位沟通并商定回复时限及方式,逾期不回复的视为无不同意见。
第五十一条 凡报送县政府的公文,县政府办公室要切实履行审核把关责任,对不符合行文规则的,予以退文;符合要求的,由县政府办公室根据县政府领导分工按程序呈批,重大事项由县政府分管领导报县长审批。
第五十二条 报市政府和县委的公文,向县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提出的议案,县政府发布的决定、命令和人事任免文件,县政府商请支持、协调解决我县经济社会发展重要事项的文件,由县长或县长委托常务副县长签发;其他以县政府名义(含县政府授权县政府办公室)发文,由县政府分管领导签发;如有必要,报县长签发。县政府领导审批、签发公文,应当签署意见、姓名和完整日期。县政府领导对发文和请示性公文“圈阅”表示同意,对报告性公文“圈阅”表示已阅知。
第五十三条 一般性上级及平级来文,由联系工作的县政府办公室副主任提出拟办意见,经县政府办公室主任审核后,按程序报分管副县长审签,涉及综合性工作或者重大单项工作的上级(平级)来文,报县长审签。
第五十四条 一般性下级来文,由联系工作的县政府办公室副主任提出拟办意见,经县政府办公室主任审核后,报分管副县长审签。涉及重大资金、重大项目、土地出让、招商引资协议等重大事项的下级来文,由县政府办公室提出拟办意见,按《渠县重大经济事项决策规定实施细则(试行)》《渠县人民政府常务会议议事决策规则》规定的审批管理权限签批处理。
第五十五条 坚持县政府月度重点工作安排制度。由县政府办公室征求副县长意见后,拟订月度重点工作安排,经县政府办公室主任审核,由县长签发。
第五十六条 县政府及各部门要精简文件简报。加强发文统筹,严格控制发文数量、发文规格和文件篇幅。凡法律法规已作出明确规定、现行文件已有部署且仍然适用的,一律不再制发文件。对内容相近的发文要加强统筹综合,能归并的尽量归并。没有实质内容、可发可不发的文件一律不发。已经公开发布的上级文件,不再翻印、转发。突破国家现行政策规定的探索改革创新性文件,以及属部门职权范围内事务,由部门自行发文或联合发文。分工方案原则上应与文件合并印发,不单独发文。议事协调机构职责范围内事务,应自行向成员单位行文或由具体承担日常工作的部门代行文。每个部门原则上只向县政府报送1种简报。
第五十七条 县政府及各部门公文办理实行限时办结制度,严格按规范程序办理,提高公文处理时效。紧急公文急事急办、特事特办。制发贯彻落实市政府非规划类、非法规性文件的对应发文,原则上不超过6个月。
第十章 政务活动
第五十八条县政府领导参加各种政务活动由县政府办公室统筹安排,部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需邀请县政府领导出席的政务活动,应提前报县政府办公室,由县政府办公室审核后报县政府有关领导审定。
县政府领导应加强工作日程统筹,合理安排各项政务活动。确有特殊原因无法出席活动的,由县政府办公室主任协调其他县政府领导代行政务活动职责。县政府领导之间应加强分工协作,互相支持配合,确保政务活动顺利举行。
第五十九条严格控制和规范论坛、庆典、节会等活动。未经县政府批准,县政府领导不出席各类剪彩、奠基、颁奖、揭幕活动和庆祝会、纪念会、研讨会、表彰会、博览会及各类论坛等,原则上不出席乡镇(街道)和部门举办的茶话会、联欢会、团拜会,各类会议活动不安排县政府领导接见会议代表并合影。除县政府统一安排外,县政府领导个人任职期间不公开出版著作(含摄影、书画作品),不发贺信、贺电,不题词、题字,原则上不为出版物作序。
第六十条开展政务活动要厉行勤俭节约,非外事活动现场不专门摆放花草,不铺设红地毯,不组织专场文艺表演。公务接待不上酒和高档菜肴,严格执行接待审批制度、接待清单制度和规定的接待标准。中央、省、市及其他县(市、区)政府领导来渠,由县政府办公室统一安排,对应的副县长或县长陪同。上级部门领导来渠,由对口单位负责接待;需县政府领导陪同的,须按程序报告县政府办公室,由县政府分管领导陪同。重要公务接待活动,报分管副县长、县长审批。外事活动按有关外事规定执行,从严控制外宾接待经费,杜绝铺张浪费。
第六十一条 县政府领导出席会议活动应根据工作需要、新闻价值、社会效果决定是否报道。坚持精简务实、注重效果的原则,压缩报道数量、字数和时长,有的可刊播简短消息,有的只报标题新闻。县政府领导非外事会见活动新闻报道按照中央、省、市、县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十二条 县政府领导出县考察学习要严格按程序审批,要有实质内容和明确目的,不以任何名义进行一般性和照顾性考察学习。经县委、县政府批准的学习考察,必须报学习成果或考察报告。严格按照批准的内容、路线、日程执行任务,不得接受各类企业资助费用,不得由下属单位分摊、提供费用。严格按规定乘坐交通工具、住宿酒店。对外经济贸易、投资与项目洽谈等涉及人数较多、时间较长的重要活动,根据任务需要专项报告、从严审批。除工作需要外,不去名胜古迹、风景区参观。
县政府领导出访严格执行有关规定,不接受国(境)外企业资助出访费用,外方所赠礼品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一章 政务督查和目标绩效管理
第六十三条把加强督查、狠抓落实贯穿于政府工作全过程,不断提升政府公信力和执行力。县政府领导亲力亲为抓落实,主动谋划政策举措,解决矛盾问题,加强工作推进。对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贯彻落实情况,中央、省、市和县委、县政府领导批示办理事项,县政府全体会议、县政府常务会议、县长办公会议、县长碰头会议和县政府专题会议决定事项,《政府工作报告》确定的经济社会发展主要目标任务以及稳增长、促改革、调结构、惠民生等一系列重大政策措施开展督查。
县政府各部门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县委、县政府的决定,办理县人大代表相关建议和县政协相关提案,部门主要负责同志是第一责任人。涉及多部门参与的工作,牵头部门要发挥主导作用,协办部门要积极配合。县政府督查室、县委目标绩效办要加强对各地各部门的督查,推动重大决策部署和领导批示指示精神贯彻落实。
第六十四条提高督查工作科学化、规范化、制度化水平,完善责任明确、分工合理、程序规范的督查工作机制,健全督查立项、限期报告、核查复核、督查调研、督促整改、情况通报、责任追究、第三方评估以及督查激励等制度。
第六十五条 督查工作要突出实效、创新方式,提高质量和效率。紧紧围绕中心任务和重点工作,加强对跨区域、跨行业等重要事项的专项督查,加大对涉及民生领域的重大事项的决策督查,加强对县政府议定事项的跟踪督查。丰富督查方式,充分运用信息化等手段,充分运用线索核查法和“四不两直”暗访工作法提升督查实效。加强政府督查系统联动协作,充实专业力量,推进督查专业化。
第六十六条统筹规范督查检查考核工作,实行年度计划和审批报备制度,严控总量和频次。县政府及各部门开展的覆盖全县的督查检查考核要制定年度计划,县政府各部门年度督查检查考核计划报县政府办公室备案,抄送县政府督查室。县政府办公室要将县政府及各部门年度督查检查考核计划报市政府办公室备案,抄送市委目标绩效办。县级各部门不得在计划和备案外随意开展督查检查考核,不得在部门文件、工作方案或起草县委、县政府文件代拟稿时自行提出督查检查考核要求。确需开展的严格按程序一事一报。
第六十七条 健全科学合理的政府目标绩效管理指标体系和考核评估机制,体现不同部门的工作特点和不同区域的差异,守牢耕地保护、环境保护、安全生产、廉政建设“一票否决”的底线意识,公开、公平、公正进行考核。考核结果报县政府常务会议、县委常委会会议审定,作为干部考核、干部选拔任用、评先奖优、教育培训、问效问责等重要依据。发挥绩效管理的激励导向作用,深化结果运用,加大奖优、治庸、罚劣力度,建立健全激励约束机制,确保结果运用有力有效。
县政府各部门、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年度目标绩效考评结果以县委、县政府名义进行通报。对年度目标绩效考评不合格的单位,单位主要负责同志在县政府常务会议上作情况说明。
第六十八条 对县政府各部门实施目标绩效管理,优化指标设置,量化考核内容,简化考核方式,通过多元化的评价机制,围绕重大决策、重点项目、重要工作落实落地、履职尽责、依法行政、公共服务、自身建设等方面情况进行综合评价。
第六十九条 对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实施目标绩效管理,围绕特色高质量发展、主导产业招商引资、经济社会发展主要指标增长速度、重点工作、社会稳定以及单项目标、新增目标完成情况进行评价考核,客观准确反映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全面履职的实际效果。
第十二章 行政权力监督
第七十条县政府要自觉接受县人大及其常委会的法律监督和工作监督,认真负责地报告工作,接受询问和质询,依法备案政府规范性文件;自觉接受县政协的民主监督,虚心听取意见和建议。认真办理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提案,严格责任,限时办结,主动公开办理结果。县政府领导每年要领衔办理县人大代表建议、县政协提案。
第七十一条县政府及各部门公职人员要依照有关法律规定,接受监察机关的监督。县政府及各部门要依照有关法律规定接受人民法院的监督,做好行政应诉工作,尊重并自觉履行人民法院的生效判决、裁定,积极回应和落实人民法院提出的司法建议,同时自觉接受审计等部门的监督。对监督中发现的问题,要认真及时查处和整改,并向县政府报告。
第七十二条县政府各部门要严格执行行政复议法,加强行政复议指导监督,及时纠正违法或不当行政行为,依法受理和办理行政复议案件,依法及时化解行政争议。
第七十三条县政府及各部门要接受新闻舆论和群众监督。对新闻媒体和各方面反映的重大问题,要认真调查核实情况,及时依法处理和改进工作,积极回应,及时正确发布信息。
第七十四条县政府及各部门要高度重视人民群众来信来访工作,进一步完善信访制度,推进信访法治化建设,畅通和规范群众诉求表达、利益协调、权益保障渠道。县政府领导及各部门负责人要定期接待来访群众、亲自阅批处理重要的群众来信和群众网络留言,接待群众来访,深入基层带案下访,保障合理合法诉求依照法律规定和程序得到合理合法的结果。
第七十五条 县政府领导要做到有权必有责、有责要担当,用权受监督、失责必追究。县政府及各部门要落实行政问责制度、重大决策终身责任追究制度及责任倒查机制,健全激励约束、容错纠错机制,提高政府公信力和执行力。
第十三章 纪律和作风
第七十六条县政府及各部门要加强廉政建设和作风建设,严守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把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坚持“两个确立”,做到“两个维护”落实到履职尽责的全过程,坚决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和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以及县委、县政府的工作部署,严格执行请示报告制度,有令必行,有禁必止,确保政令畅通。
建立健全传达学习和贯彻落实上级精神常态化机制,把中央、省、市领导批示讲话,国务院、省政府、市政府常务会议精神,县委重要会议精神和重要部署等的传达学习作为县政府常务会议的固定内容;需马上传达学习和贯彻落实的,及时召开其他会议传达学习并安排部署;定期更新重要文件和领导批示及办理情况台账,确保事事有着落、件件有回音。
第七十七条县政府组成人员必须坚决执行县政府的决定,如有不同意见可在内部提出,在没有重新作出决定前,不得有任何与县政府决定相违背的言论和行为;代表县政府发表的讲话或文章,以及个人发表涉及未经县政府研究决定的重大问题及事项的文章,事先必须经县政府同意。发布涉及政府重要工作部署、经济社会发展重要问题的信息,要经过严格审定,重大情况要及时向县政府报告。
第七十八条县政府及各部门要严格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省委省政府十项规定和市委市政府十一项规定及其实施细则,严格执行廉洁从政各项规定,驰而不息转作风、反“四风”。县政府领导要在政德建设上树标杆作表率,做到忠诚老实、光明磊落,说老实话、办老实事、做老实人,坚决反对弄虚作假、虚报浮夸,坚决反对隐瞒实情、报喜不报忧,坚决反对搞劳民伤财的“形象工程”和“政绩工程”,坚决反对形式主义、官僚主义、享乐主义和奢靡之风。
第七十九条县政府领导要强化责任担当,勤勉干事创业,真抓实干、埋头苦干。对职权范围内的事项要按程序和时限积极负责地办理,不能简单以会议贯彻会议、以文件落实文件,对不符合规定的事项要坚持原则不予办理;对因推诿、拖延或失职、渎职造成影响或损失的,要追究责任;对越权办事、以权谋私等违规、违纪、违法行为,要严肃查处。
第八十条县政府及各部门要严格执行财经纪律,艰苦奋斗,厉行节约,反对浪费,严格执行住房、办公用房、车辆使用、办公用品等方面的规定,严格控制差旅费等一般性支出,将各类会议活动经费全部纳入预算管理,切实降低行政成本。不得违反规定用公款送礼和宴请,不得接受下级政府和基层单位的送礼和宴请。
第八十一条县政府组成人员要廉洁从政,严格执行领导干部重大事项报告制度,不得利用职权和职务影响为本人或特定关系人谋取不正当利益;不得违规插手人事安排;不得违反规定干预或插手市场经济活动;加强对亲属和身边工作人员的教育和约束,决不允许搞特权。
第八十二条县政府及各部门、各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要加强值班值守,除双休日外的法定节假日,县政府领导轮流在岗带班,负责处理紧急事务,带班期间保证联络畅通,如遇重特大突发事件,按县政府重特大突发事件处置相关规定执行严格执行。
第八十三条县政府组成人员要严格遵守保密纪律和外事纪律,严禁泄露国家秘密、工作秘密或因履行职责掌握的商业秘密等,坚决维护国家的安全、荣誉和利益。
第八十四条县政府及各部门要建设学习型机关。县政府领导要做学习的表率,不断充实新知识,研究新情况,积累新经验,解决新问题。坚持县政府常务会议会前学习制度。
第八十五条 县政府组成人员要严格执行请销假制度,副县长、县政府办公室主任因出差、出访、学习等离开本县,应提前1天报告县长,因紧急事项临时外出应当及时报告,同时按程序向县委报告。副县长、县政府办公室主任因私离岗需向县长请假,县长、副县长、县政府办公室主任外出活动的安排及外出期间代行其职责的县政府领导应向县政府办公室备案。县政府各部门主要负责同志离渠外出须请假,经分管副县长、县长同意,并抄送县政府办公室。
第八十六条 县政府及各部门要严格落实层级管理制度,进一步理顺部门(单位)层级关系,实行县级二级单位归口管理,请示报告应按隶属关系逐级请示,一般情况不得越级请示,如确需越级请示,应同时抄报直接主管部门。
第十四章 附 则
第八十七条 县政府工作部门、县政府直属事业单位、县政府派出机构、县政府办公室挂牌机构适用本规则。
第八十八条本规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2020年11月13日印发的《渠县人民政府工作规则》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