渠县卫生健康局放射卫生涉企一般违法行为从轻减轻行政处罚清单
发布单位:县卫健局
来源:县卫健局
发布日期:2021-02-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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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责任主体 | 违法行为 | 从轻减轻 行政处罚条件 | 自由裁量 处罚幅度 | 法律依据 |
01 | 渠县卫生健康局 | (一)未取得放射诊疗许可从事放射诊疗工作的(二)未办理诊疗科目登记或者未按照规定进行校验的(三) 未经批准擅自变更放射诊疗项目或者超出批准范围从事放射诊疗工作的
| 首次发现,未造成危害后果 | 给予警告并处1500以下的罚款。 | 《放射诊疗管理规定》第三十八条 医疗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可以根据情节处以3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
02 | 渠县卫生健康局 | 医疗机构使用不具备相应资质的人员从事放射诊疗工作的 | 首次发现,未造成危害后果 | 给予警告并处2500以下的罚款。 | 《放射诊疗管理规定》第三十九条 医疗机构使用不具备相应资质的人员从事放射诊疗工作的,由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可以处以5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
03 | 渠县卫生健康局 | (一) 未按照规定使用安全防护装置和个人防护用品的;(二) 未按照规定对放射诊疗设备、工作场所及防护设施进行检测和检查的;(三) 未按照规定对放射诊疗工作人员进行个人剂量监测、健康检查、建立个人剂量和健康档案的; | 首次发现,未造成危害后果 | 给予警告并处5000以下的罚款。 | 《放射诊疗管理规定》第四十一条 医疗机构违反本规定,由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
(审核:叶德国;上传:张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