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首页 > 基层政务公开专栏 > 市政服务 > 正文

四川省绿化条例

来源:四川省人民政府       发布日期:2024-02-27     点击数: 人次

​​  第一章

  第一条为绿化四川改善自然生态环境建设长江上游生态屏障促进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四川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凡在四川省行政区域内的单位和个人都必须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绿化是指对一切宜林、宜竹、宜草、宜花的地段以及沙化土地因地制宜地种植树竹花草等保护和扩大土地的绿色植被。

  第四条绿化工作应坚持统一领导、统一规划、分类指导、各负其责、分期实施、限期绿化的方针依靠科学技术实行分类经营树竹、灌木、花草相结合生态效益优先兼顾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第五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加强对绿化工作的领导制定阶段绿化目标实行任期绿化目标责任制并严格进行目标考核和奖惩。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的绿化委员会统一负责本行政区域绿化工作对各行各业各部门的绿化活动进行指导、协调、检查和督促。绿化委员会的办事机构负责处理日常工作。

  林业、农业、畜牧业、水利、建设园林、交通、教育、铁路等有关主管部门依照本条例规定的职责做好绿化工作。

  第六条每年春、秋两季为全省开展绿化活动的季节各地应当根据当地的自然气候条件适时开展绿化活动。

  第七条每个公民都应依法履行植树的义务爱护树竹花草珍惜和保护绿化成果对违反本条例的行为有权制止、检举和控告。

  第八条在绿化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由人民政府给予表彰或者奖励。

  第二章绿化规划

  第九条农村、牧区宜林宜竹宜草的荒山、荒坡、荒地、荒滩、荒原、疏林地和村旁、宅旁、水旁、路旁的空隙地坡度25度以上的坡耕地沙化土地城市现有宜于绿化的土地和按城市总体规划确定的绿化用地以及公路、铁路、河渠、堤坝沿线、库区周围应纳绿化规划。

  第十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本着生态优先、突出重点、地制宜、因害设防、合理配置的原则制定本地区的绿化规划报上一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绿化规划应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相协调并纳城市总体规划和村镇建设规划。林业、农牧业、水利、建设园林、交通、铁路等部在绿化委员会的指导下根据本地区的绿化规划制定专业绿化规划由同级人民政府绿化委员会审核后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实施。

  第十一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根据本地绿化规划制定的本行政区绿化阶段目标或任期目标应经同级人民代表大会或其常务委员会审议通过并向社会公布认真组织实施严格考核。

  第十二条城市绿化应保持史特征和自然风貌提倡立体绿化和家庭绿化讲究绿化艺术。城市园林绿化用地面积占城市建设用地面积的规划指标新开发区不得低于30%旧城改造区不得低于20%

  第三章绿化责任

  第十三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制定的绿化规划必须严格执行不得擅自变更。确需变更的必须经原批准机关审批。

  一切宜林、宜竹、宜草、宜花的地段必须确定绿化期限并按规定限期绿化。对沙化土地要按规划积极治理或实行封禁保护。

  第十四条已划给农村村民植树种草的自留山、责任山由农村村民负责绿化。

  用于绿化的自留山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登记造册确认使用权归农村村民长期经营。用于绿化的责任山应签订承包合同。自留山和责任山的绿化期限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根据本县的绿化目标确定。

  对已退耕还林的坡耕地县级人民政府应确定林地权属颁发林权证。

  第十五条绿化的自留山、责任山按规定期限绿化的由绿化委员会责令限期绿化超过规定期限仍不进行绿化的责任人应按照农村地承包管理的有关规定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第十六条城市市区的绿化管理由城市建设园林主管部门负责。

  城市市区以外地区的绿化管理由林业主管部门负责草原的绿化管理由农牧业主管部门负责。

  第十七条铁路沿线两侧的绿化由铁路部门负责。

  县道以上公路的绿化由交通部门负责乡村公路的绿化由乡人民政府负责。

  铁路和公路专用线的绿化由专用线的产权单位负责。

  机场、港口、码头的绿化由机场、港口、码头的主管单位负责。

  水库、渠堰管理区域的绿化由水库、渠堰工程管理单位或者使用单位负责。

  江河两岸、湖泊周围的绿化由当地人民政府水土保持部门负责。

  风景名胜旅游区的绿化由主管单位负责。

  机关、团体、部队、学校和企业事业单位的绿化由本单位负责。

  以上地区的绿化期限由当地人民政府根据绿化目标确定。

  第十八条凡年满18岁至60岁的男性公民、年满18岁至55岁的女性公民除丧失劳动能力者外每人每年应义务植树3至5棵或者完成相应劳动量的育苗、管护和其他绿化任务。

  因特殊情况不能直接履行植树义务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提出申请经当地绿化委员会或其委托的机关审查批准并交纳一定数额的义务植树绿化费由当地政府绿化委员会组织人员代其完成义务植树任务。

  对11岁至17岁的青少年应根据他们的实际情况就近安排力所能及的绿化劳动。

  第十九条市、县绿化委员会应根据绿化规划下达义务植树任务督促义务植树责任单位组织公民开展义务植树活动并做好检查验收工作。

  第二十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鼓励单位和个人种植纪念树、营造纪念林或者以其他形式兴办绿化事业。

  市、县绿化委员会应确定义务绿化区域并向社会公布。

  第四章实施与管护

  第二十一条国土绿化必须按照技术规程进行适地适树保证绿化质量和成效。

  第二十二条林业部门应有计划地建立区域性良种基地和实验繁殖基地培育良种壮苗。建设园林部门应建立专业苗圃。农牧业部门应建立良种牧草种子基地。绿化任务重的单位应根据任务自办苗圃保证绿化用苗。

  第二十三条各绿化责任单位应切实加强绿化的管护工作根据实际需要建立管护组织或配备落实管护人员制定管护责任制实行科学抚育和间伐防止森林火灾、乱砍滥伐林木防止乱占滥用林地、草地、园林绿地以及乱砍滥挖沙化土地上的灌木、药材及其他固沙植物防治病虫鼠害巩固绿化成果。

  第二十四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按照规划组织有关部门、单位和个人因地制宜地采取有效措施恢复和增加植被治理已经沙化的土地并防止土地的退化和沙化。

  第二十五条木竹实行计划采伐、限额采伐和凭证采伐的制度。年度森林采伐量不得超过经批准的年森林采伐限额。采伐木竹必须申请采伐许可证按许可证的规定进行采伐并限期更新。

  农村村民采伐自留地和房前屋后个人所有的零星木竹不申请采伐许可证。

  第二十六条禁止无证经营、加工木竹材和收购无证木竹材。经营、加工木竹材的单位和个人或以木竹为主要原料的生产单位和个人必须凭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发给的木竹材经营加工许可证向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办理营业执照。

  农村村民上市销售自留地和房前屋后个人所有木竹材的应持有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的证明。

  本条所称木竹材是指原木、锯材、竹材、木片和省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木竹材。

  第二十七条铁路、公路、江河、渠道、水库、湖泊的防护林应当保持林种结构稳定和景观稳定。修枝、整形应按有关主管部门的规定进行树种更替和林木更新应经有关主管部门审批。

  第二十八条因勘察设计、架设线路、铺设管道、修渠筑路等工程建设需要修剪、移植、砍伐林木、损毁绿地的必须按规定向有关主管部门办理审批手续。

  第二十九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林地、草地和园林绿地。确需占用的应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经有关主管部门书面同意后依法到县级以上土地管理部门办理手续并按有关规定给予补偿。因占用造成损毁树木的应按规定向树木所有者赔偿损失。

  临时占用林地、草地和园林绿地的占用期满后占用单位应恢复植被或缴纳植被恢复费由有关主管部门组织恢复。

  第三十条森林、林木、林地使用权可以依法转让也可以依法作价股或者作为合资、合作造林、经营林木的出资、合作条件但不得将林地改为非林地。

  第三十一条古树名木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档挂牌落实管护责任严禁损伤砍伐和移栽国家和省公布的天然原生珍贵树木必须严加保护禁止伐、移栽。

  因自然死亡影响交通、危及安全必须砍伐或因国家建设需要必须移栽古树名木的须经省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批准确需采伐、移栽天然原生珍贵树木中一、二级保护树种的报省林业主管部门批准必须采伐、移栽三级保护树种的须经市、州林业主管部门批准并报省林业主管部门备案。

  移栽前款规定的树木时必须制定移栽方案采取保措施确保成活并按规定进行检疫办理木材运输证实行凭证运输。

  第三十二条以营利为目的移栽胸高直径10厘米以上活立木的必须制定移栽方案报县级林业主管部门审查批准并按有关规定办理采集证、植物检疫证和木材运输证实行凭证运输。

  第三十三条依照本条例规定移栽树木的不得破坏林地植被。无偿移栽的由移栽者在原地补种移栽株数25倍的树木有偿移栽的由供树者在原地补种移栽株数2至5倍的树木。无条件补种的由当地林业主管部门代为补种费用由应补种者承担。

  第三十四条禁止在25度以上陡坡地、河岸地新开垦种植农作物。禁止毁林开垦。已开垦耕种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根据实际情况采取措施帮助农民逐步退耕还林、还草恢复植被。

  第三十五条禁止擅自在林地、草地和园林绿地内取土、采石、开挖、堆积毁坏植被。确有需要的应经有关主管部门批准造成植被毁坏的由责任人负责恢复或交纳相应的植被恢复费由有关主管部门组织恢复。

  第五章绿化资金

  第三十六条绿化资金来源实行国家扶持和自筹相结合的原则。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每年从财政中拨出一部分资金用于当地绿化事业并从支农资金中划出一定份额用于造林绿化。对承包

  荒山、草场绿化和沙化土地治理的单位和个人实行有偿扶持。

  第三十七条根据国家有关规定设立的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专项用于提供生态效益的防护林和特种用途林的森林资源、林木的营造、抚育、保护和管理。

  第三十八条凡承担绿化任务的部门和单位应按照有关规定的比例和数额提取绿化资金。以木竹为原料、材料的煤炭、造纸、采掘等部门应按照规定提取育林费用于原材料基地建设不得挪作他用审计机关和林业主管部门应当加强监督。没有林地的单位可与地方联合造林新建工程的绿化费用基本建设计划由基本建设投资解决。

  第三十九条生产、销售木材、竹材、木竹制品和林副、林化产品的单位和个人应按有关规定提取或者交纳育林费。

  木竹制品的原材料已提取或者交纳育林费的在其销售环节中不得再提取或者交纳育林费。

  第四十条各项绿化资金除财政拨款外均纳预算外资金管理实行财政专户储存由财政、银行、绿化委员会监督使用专项用于绿化事业。

  第四十一条义务植树所需苗木费、管护费由林权所有单位自行解决。因义务植树任务重无力承担全部费用的按单位隶属关系由各级财政给予适当补助。

  第四十二条义务植树绿化费必须用于完成义务植树的任务不得挪作他用。

  第六章法律贵任

  第四十三条违反本条例第十八条的规定无故不履行植树义务经批评教育仍不改正的由主管部门责令限期加倍补栽逾期拒不补栽的可责令加倍缴纳绿化费。

  第四十四条规划设计单位因规划设计使造林绿化成活率达不到最低标准的有关主管部门有权责令退还设计费和责令赔偿经济损失施工单位不按技术规程进行绿化造成损失的责令限期补栽或者赔偿经济损失。

  第四十五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六条的规定无证经营、加工木竹材和收购无证木竹材的由林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活动没收非法经营加工的木竹材和违法所得可并处违法所得3倍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六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九条的规定未经同意占用林地、草地和园林绿地的由有主管部门责令限期退出、恢复原状并依法予以处罚。

  第四十七条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一条的规定擅自移栽古树名木和天然原生珍贵树木的由林业主管部门责令改正限期恢复原状非法购买古树名木或天然原生珍贵树木移栽的没收树木或其变卖所得可并处购买价13倍的罚款擅自移栽致使古树名木或天然原生珍贵树木死亡的处评估价3至5倍的罚款

  第四十八条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二条的规定擅自移栽活立木的由林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移栽的树木对已栽种的处活立木价值13倍的罚款擅自运输移栽的活立木的依照《四川省木材运输管理条例》有关无证运输的规定予以处罚。

  第四十九条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五条的规定未经批准擅自取土、采石、开挖、堆积毁坏植被的由有关部门责令立即停止违法活动限期退出、恢复原状依法赔偿损失并处毁坏植被价值1至5倍的罚款经批准毁坏植被但不及时恢复、也不交纳植被恢复费的由有关部门责令限期交纳逾期不交纳的可每日加收2的滞纳金。

  第五十条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九条的规定不按规定交纳育林费的由林主管部门责令限期交纳逾期拒不交纳的可每日加收2的滞纳金。

  第五十一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部门给予批评教育或行政处分:

  (目标主要负责人和责任人未按时完成绿化阶段目标或任期目标的

  (违法制定城市园林绿化用地面积规划指标经劝阻无效造成不良后果的

  (对责任区内乱砍滥伐林木、破坏园林绿地、破坏草场事件制止不力的

  (发生森林火灾和病虫鼠害组织扑救不及时造成重大损失的

  (在规划设计、苗木准备、组织施工、检查验收中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的

  (挥霍浪费、挪用绿化资金的

  (擅自批准砍伐古树名木和天然原生珍贵树木的。

  第五十二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涉嫌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三条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复议、不起诉又不履行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七章

  第五十四条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执行1984628日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公布的四川省绿化暂行条例》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