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范围及建设控制地带(征求意见稿)》的草案解读
意见征集:渠县文物局关于征求《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范围及建设控制地带(征求意见稿)》意见建议的公告
一、什么是保护范围、建设控制地带?
建设控制地带是指在文保护范围是指文物保护单位本体及周围一定范围实施重点保护的区域。
建设控制地带是指在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外,为保护文物保护单位的安全、环境、历史风貌对建设项目加以限制的区域。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外,为保护文物保护单位的安全、环境、历史风貌对建设项目加以限制的区域。保护范围是指文物保护单位本体及周围一定范围实施重点保护的区域。
建设控制地带是指在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外,为保护文物保护单位的安全、环境、历史风貌对建设项目加以限制的区域。
二、相关政策
《文物保护法》规定,在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内,不得建设污染文物保护单位及其环境的设施,不得进行可能影响文物保护单位安全及其环境的活动。对已有的污染文物保护单位及其环境的设施,应当限期治理。
(1)承担文物保护单位的修缮、迁移、重建工程的单位应当具有相应的资质证书。
(2)在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范围内从事建设活动的相关规定。
《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规定,在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范围内禁止进行下列活动:①开山、采石、开矿等破坏传统格局和历史风貌的活动;②占用保护规划确定保留的园林绿地、河湖水系、道路等;③修建生产、储存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毒害性、腐蚀性物品的工厂、仓库等;④在历史建筑上刻划、涂污。
(3)在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内从事建设活动的相关规定。
《文物保护法》规定,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内不得进行其他建设工程或者爆破、钻探、挖掘等作业。但是,因特殊情况需要在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内进行其他建设工程或者爆破、钻探、挖掘等作业的,必须保证文物保护单位的安全,并经核定公布该文物保护单位的人民政府批准,在批准前应当征得上一级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同意;在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内进行其他建设工程或者爆破、钻探、挖掘等作业的,必须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在批准前应当征得国务院文物行政部门同意。
(4)文物修缮保护工程的设计施工管理。
《文物保护法实施细则》规定,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和国家文物局认为有必要由其审查批准的省、自治区、直辖市级文物保护单位的修缮计划和设计施工方案,由国家文物局审查批准。省、自治区、直辖市级和县、自治县、市级文物保护单位的修缮计划和设计施工方案,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物行政管理部门审查批准。文物修缮保护工程应当接受审批机关的监督和指导。工程竣工时,应当报审批机关验收。
三、主要内容
(1)省级文物保护单位2个(三汇镇蒲氏宗祠、三汇镇三汇王爷庙)
(2)市级文物保护单位5个(土溪镇赵公神道碑、岩峰镇岩峰公社八大队办公室旧址、渠北镇贾家寨崖墓群、鲜渡镇庄子坝白塔、中滩镇中滩舍利塔)
(3)县级文物保护单位42个(土溪镇“升平人瑞”石牌坊(窑窝岩牌坊)、土溪镇杨学礼故居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