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渠县爱国卫生管理办法》的政策解读
一、起草背景
为加强新时期爱国卫生工作,预防和减少疾病发生,保障公民身体健康,创造整洁优美、文明和谐的城乡人居环境,助推生态文明建设,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结合渠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二、政策依据
《四川省爱国卫生管理办法》《达州市爱国卫生管理办法》及有关法律、法规。
三、主要内容
(一)渠县行政区域内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本办法。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有义务参加爱国卫生活动。
(二)本办法所称爱国卫生工作,是指改善卫生环境和公民生活质量,预防和减少疾病,提高公民健康素养和健康水平的社会性、公益性、群众性卫生活动。
(三)爱国卫生工作实行政府领导、部门协作、社会参与、依法治理、科学指导的原则。坚持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新发展理念。
(四)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统一组织领导本行政区域内的爱国卫生工作,将爱国卫生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总体规划,实行目标绩效管理,统筹安排部署,加强督促检查,促进爱国卫生工作与经济建设协调发展。
(五)职责与任务。1.县级人民政府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以下简称“县爱卫会”),由县卫生健康局、县文化体育旅游局、县财政局、县发展改革局、县农业农村局、县水务局、县生态环境局、县市场监管局、县自然资源局、县交通运输局、县综合执法局、县商务局等部门组成,实行县政府领导下的爱卫会成员单位分工负责制。2.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成立相应爱国卫生机构,在县爱卫会的业务指导下开展工作。3.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村(居)民委员会、企事业单位应当根据工作需要确定专(兼)职人员,负责爱国卫生工作。4.各级爱国卫生机构在同级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领导下负责组织、协调、指导、检查本行政区域内的爱国卫生工作。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村(社区)应当建立、完善健康教育和健康促进工作网络,制定有关规划和计划,组织开展健康教育和健康促进活动。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应当采取多种形式普及卫生科学知识,提高健康教育普及率,增强人民群众健康意识和自我保健能力。各级各类学校应当开设健康教育课程,托幼机构应当进行卫生常识教育,培养健康良好的行为习惯。
(六)管理与监督。
(七)奖励与处罚。
四、附则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可根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第四十一条本办法自2021 年6 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