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渠县公共资源交易服务管理办法》的政策解读
一、起草背景
整合建立统一规范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是中央、省、市确定的重要改革任务,是完善现代市场体系、落实“放管服”改革要求和约束行政权力,建设法治政府、创新政府、廉洁政府、服务型政府的一项重要举措。李克强总理对此高度重视,多次要求推进公共资源交易的市场化改革,实行全流程的透明化管理,建立统一规范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把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土地使用权和矿业权出让、国有产权交易、政府采购等公共资源交易,纳入规范化、法制化轨道。
二、政策依据
为进一步转变政府职能,完善公共资源市场配置机制,规范公共资源交易秩序,提高公共资源市场配置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三、主要内容
(一)本办法所称公共资源,是指纳入县公共资源交易目录的,由行政机关、事业单位、团体组织所有或者管理的,具有公有性、公益性的资源。
(二)公共资源交易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严谨科学高效的原则,并按照“政府主导、管办分离,集中交易、规范运行,部门监管、行政监察”的要求,建立统一规范的公共资源交易市场平台和管理协调机构。
(三)本办法适用于《渠县公共资源交易目录》内公共资源项目的交易活动。所有纳入本办法交易范围内的公共资源交易活动,应严格按照本办法的相关规定进场交易,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或排斥相关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参与交易,不得以任何方式非法干涉交易活动。
(四)公共资源交易应当充分利用信息网络,遵循开放透明、资源共享、高效便民、守法诚信的原则,实现交易全流程电子化。
(五)管理职权和机构职责渠县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县公管委)负责组织领导全县公共资源交易工作,协调、决定全县公共资源交易重大事项,研究解决重大问题。
(六)县公共资源交易服务中心(以下简称交易中心)职能职责:1.贯彻实施公共资源交易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制度,为公共资源交易活动提供场所、设施和服务。2.制定公共资源交易现场管理规章制度、工作流程并组织实施;指导全县公共资源交易活动服务和管理工作。3.承担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等现场服务和管理工作;承担政府采购项目的实施和服务工作;承担国有产权出(转)让、罚没财物处置等现场服务和管理工作;受委托为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和矿业权出(转)让提供交易服务。4.承担县公共资源交易服务中心信息技术平台建设和管理;按照有关规定发布场内交易(采购)相关信息,为交易各方提供交易资讯、鉴证等服务。5.查验进场交易项目相关手续和参与交易活动各方主体资格。6.建立公共资源交易从业者场内信誉评价制度,协助有关部门建立公共资源交易信誉评价体系。7.负责项目交易现场监督管理工作。记录、制止和纠正违反交易现场管理制度的行为,接受有关咨询、投诉(质疑),并按职责分工及时处理。8.自觉接受县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委员会的管理和县招监办的监督。9.承办县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七)公共资源交易范围
(八)国家、省、市、县对公共资源项目进场交易的规模(限额)标准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国家、省、市、县没有规定的,公共资源项目进场交易的规模(限额)标准由交易中心会同相关部门提出意见,报县人民政府审定后公布实施。
(九)进场交易的项目应当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交易条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项目审批部门和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不得备案,县交易中心不得受理进场交易:1.未经依法审批、核准的;2.权属有争议的;3.被依法采取限制措施的;4.法律、法规规定禁止交易的其他情形。
(十)交易方式和程序。
(十一)进场交易项目的报名受理、资格审查、交易文件发布(售)、评标委员会组建、开标、评标、挂牌、拍卖、竞价等交易活动必须在交易中心进行。
(十二)公共资源交易项目的公告、公示等内容除在法定媒体上发布外,还应同时在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系统进行公告、公示。
(十三)公共资源交易活动中收取相关保证金等应设立专用账户,并按照国家、省、市的有关规定执行。
(十四)监督管理。
四、其他
本办法自2021 年11 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期满自行失效。在有效期内,法律、法规、规章或上级规范性文件另有规定,或已按程序对本办法作出废止、修改、失效的决定,从其规定或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