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渠县政府质量奖评审管理办法》的政策解读
一、起草背景
为深入推进质量强县建设,引导和激励全县各行各业加强质量管理,追求卓越绩效,促进产业提质增效升级,推动全审标准和程序开展。根据渠县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二、政策依据
县政府质量奖评审标准按照GB/T19580《卓越绩效评价准则》、GB/T19579《卓越绩效评价准则实施指南》、GB/T19001《质量管理体系要求》、GB/T24001《环境管理体系要求及实施指南》、GB/T28001《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要求》、服务业国家标准以及商务部、文化和旅游部等服务行业主管部门的行业标准执行。
三、主要内容
(一)总则。县政府质量奖每两年评审1次,企业(组织)奖每次评选表彰组织奖 5 个,质量人才奖和宕渠工匠共4名。县政府质量奖有效期为 2 年,获奖企业期满后可按评审标准重新申报评审。曾经获得政府质量奖的企业(组织)和个人以原获奖成果,经评定再次获得质量奖的,不占用当届奖励名额,不发放奖金。获得企业(组织)奖的,以县政府名义发文,颁发荣誉证书及奖牌,分别奖励3万元;获得质量人才奖或宕渠工匠的,以县政府名义发文,颁发荣誉证书,分别奖励0.3万元。
(二)组织机构及其职责。1.成立渠县政府质量奖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评委会)。2.评委会的主要职责3.评审办负责质量奖的日常监督与管理工作。4.各乡镇街道、经开区或行业主管部门分别负责本行政区域、本行业质量奖的培育和组织发动工作。
(三)申报条件。1.申报县政府质量奖的企业(组织),应当同时具备的基本条件。2.申报渠县政府质量奖的个人应当同时具的条件。
(四)不得申报县政府质量奖和质量人才奖或宕渠工匠的情况。
(五)评审程序。
(六)审议公示。
(七)审定报批。
(八)注意事项:申报企业(组织)和个人及有关机构所提供的数据应当真实可靠,对弄虚作假获取县政府质量奖的企业(组织)和个人,一经查出由评审办报请县政府撤销其荣誉称号,收回荣誉证书、奖牌以及奖金,并向社会通告。
(九)县政府质量奖实行动态管理,获奖企业在有效期内,如产品质量和质量管理水平明显下降,评审办将根据情况采取通报批评、限期整改等措施。
四、生效时间
本办法自2022 年1 月1 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本办法施行期间,法律、法规、规章或上级规范性文件另有规定,或已按程序对本办法做出废止、修改、失效决定的,从其规定或决定。2017 年 7 月1日渠县人民政府发布的《渠县政府质量奖评审管理办法》同时作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