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渠县支持总部企业发展实施办法》公开征求意见稿
结果反馈:关于公开征求《渠县支持总部企业发展实施办法》意见建议的结果反馈
为进一步引进和培育总部企业,加快推进总部经济发展,提升总部经济规模效益,增强对构建“1 2N”现代产业体系的支撑作用,我局代政府起草了《渠县支持总部企业发展实施办法》。现面向社会公开征求各界人士意见,请有关单位和公众通过以下途径和方式提出修改意见或建议。
一、邮箱:407679199@qq.com
二、联系电话:0818—7327372。
三、通讯地址:四川省达州市渠县渠江镇街道工农街28号(渠县财政局5楼经建股),邮编:635200。
征求意见时间:2022年11月1日—11月30日。
附件:1.关于支持总部企业发展的实施办法
2.《关于支持总部企业发展的实施办法》解读
渠县财政局
2022年11月1日
附件1
渠县支持总部企业发展实施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引进和培育总部企业,加快推进总部经济发展,提升总部经济规模效益,增强对构建“1+ 2+N”现代产业体系的支撑作用,根据《中共渠县县委、渠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渠县促进民营经济健康发展26条>的通知》(渠委发〔2019〕12号),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总部企业认定和管理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实行企业自愿申报、政府审核、动态评估的制度。
第二章标准条件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总部企业,是指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渠县产业发展导向,在渠县新注册设立或新引进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统一在渠县汇总纳税,对全球或一定区域内的企业行使投资控股、运营结算、营销推广和财务管理等职能的企业。经认定的总部企业应在5年内不将注册地迁离渠县,不改变其在渠县的纳税义务,方可享受支持总部经济发展的相关扶持政策。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总部企业分为综合型总部企业、区域型总部企业和高成长型总部企业三种类型。
第五条本办法支持的总部企业范围除满足第三条要求外,还应符合下列四类标准条件之一。
(一)综合型总部企业标准条件
1.实缴注册资本金在6亿元及以上,或控股总(母)公司总资产不低于6亿元,或年主营业务收入不低于6亿元,年度对渠县地方经济实际贡献不低于3000万元。
2.世界500强、中国企业500强、中国民营企业500强以及国内排名前10位的行业细分龙头企业,年度对渠县地方经济实际贡献不低于2000万元。
(二)区域型总部企业标准条件
1.下属企业标准。拥有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或分公司数量不少于3家,其中在渠县域外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或分公司数量不少于2家。
2.产业标准
农业:上年度主营业务收入1亿元及以上,或上年度总部企业及其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和分公司对渠县地方经济实际贡献200万元以上。
工业:上年度主营业务收入6亿元及以上,或上年度总部企业及其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和分公司对渠县地方经济实际贡献2000万元以上。
服务业:上年度主营业务收入5亿元及以上,或上年度总部企业及其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和分公司对渠县地方经济实际贡献1000万元以上。
我县“一首两重”企业中农产品深加工业参照农业产业标准;轻纺服饰业和智能装备制造业参照工业产业标准。
(三)高成长型总部企业标准条件
1.下属企业标准。拥有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或分公司数量不少于3家,其中在渠县域外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或分公司数量不少于2家。
2.产业标准。达到区域型总部企业产业标准中营业收入或年度对渠县地方经济实际贡献三分之一及以上,且同一指标在申报年度前两年增速须连续超过20%。
(四)例外标准条件
符合第三条标准,具备以下任何条件可直接认定为总部企业: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或深圳证券交易所主板上市的企业;国家和中央部门管理的大企业(集团)区域总部;估值超过5亿元及以上的瞪羚企业、潜在独角兽企业。同时,对特定的总部类型、新型业态的企业,或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但实际履行总部职能,实行独立核算、作为纳税主体、对渠县经济增长贡献大的分公司(机构),以及通过招商引资来渠县注册的独立法人企业,或对渠县经济社会发展具有重大支撑作用重点项目,可参照执行本办法明确的总部企业支持政策。
第三章奖励政策
第六条总部企业发展奖
(一)对总部注册地在渠县,生产、经营在渠县以外的企业,以渠县地方经济实际贡献的(含非税收入)50%-80%按收支两条线原则给予奖励。
(二)对注册地在渠县,生产、经营全部或部分在渠县的总部企业,根据总部企业年度对渠县地方经济实际贡献给予3年培育期奖励。
1.从企业投产(入驻)第二年起,对渠县地方经济实际贡献(按上一年度测算)第一年按70%、第二年按60%、第三年按50%作为计算额度按收支两条线原则给予奖励。
2.3年培育期满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