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渠县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 (修订版)》的政策解读
政策文件:《渠县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 (修订版)》
一、《渠县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送审稿)的概况
修改后的《渠县政府投资管理办法》(送审稿)共七章64条,具体分为:第一章总则(共6条),第二章年度计划管理(共5条),第三章项目审批管理(共14条),第四章项目建设管理与监督(共21条),第五章项目资金预算及管理(共8条),第六章责任追究(共5条),第七章附则(共5条)。
二、出台《渠县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送审稿)的必要性
一是新的政策出台。
1.2021年1月9日四川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发布了《四川省市县重大经济事项决策规定(试行)》,2021年1月18日四川省审计厅、省委组织部发文对学习贯彻《四川省市县重大经济事项决策规定(试行)》提出了要求。
2.2022年1月25日,达州市人民政府印发《达州市市级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达市府规〔2022〕1号),要求各县(市、区)人民政府遵照执行。
3. 2021年12月31日,中共渠县县委办公室 渠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渠县重大经济事项决策规定实施细则(试行)》(渠委办发〔2021〕51号),要求结合实际抓好贯彻落实。
二是经后评估需要修订。
根据《渠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开展2021年度重大行政决策和规范性文件后评估工作的通知》(渠府办〔2022〕7号)文件要求,县发改局会同相关部门对规范性文件《渠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渠县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渠府发〔2020〕23号)进行了后评估,发现部分条款内容与现行《渠县重大经济事项决策规定实施细则(试行)》有差异,实际建设过程中一些具体问题也亟待调整。
三、出台《渠县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送审稿)的依据
《政府投资条例》、《四川省市县重大经济事项决策规定(试行)》、《达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达州市市级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达市府规〔2022〕1号)、《中共渠县县委财经委员会关于印发<中共渠县县委财经委员会工作规则(修订)>的通知》(渠财委〔2021〕2 号)、《中共渠县县委办公室渠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渠县重大经济事项决策规定实施细则(试行)》(渠委办发〔2021〕51号)等。
四、《渠县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送审稿)》起草过程
2月21日,县政府将《达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达州市市级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达市府规〔2022〕1号)转县发改局,批示“由县发改局牵头,县财政局、县审计局配合,参照本办法要求制定我县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报政府审定并印发”。按照县委县政府工作部署,县发改局立即将修订《渠县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纳入了全局3月-4月重点工作内容。2月底前,县发改局已会同县财政局、县审计局共同草拟《渠县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修订稿)》(以下简称《修订稿》),并于2022年2月28日将《修订稿》书面函告县住建局、县交运局、县水务局、县自然资源局、县行政审批局局、县賨成公司、县城投公司、县交发公司、县大禹公司、县賨瑞公司、县惠农公司等相关部门(单位),广泛征求修订意见。截止3月10日,县住建局、县交运局、县水务局3部门反馈了修改意见。为了更好地修改完善《渠县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3月10日下午,县发改局再次召集县财政局、县审计局、县行政审批局、县住建局、县交运局、县水务局等部门(单位),召开了《渠县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修订稿)》座谈会,对《修订稿》和征求的修改意见进行了逐条讨论修改,取得一致共识,汇总形成《渠县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送审稿)。随后,县发改局草拟了《关于<渠县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送审稿)的起草说明》,会同相关法律法规佐证依据,一并于3月14日送县司法局进行合法性审查。县司法局于3月17日,以《关于<渠县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送审稿)的合法性审查意见书》(渠司法审〔2022〕15号)提出了合法性审查意见。按照审查意见,县发改局对《渠县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送审稿)进行了进一步修改完善。
五、新出台的《渠县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送审稿)和原《渠县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对比的主要变化
主要体现在以下三个方面:
一是项目决策审批层次标准更加明确清晰。在第一章总则部分对政府投资项目的范围进一步细化(主要体现在第二条),对各相关部门的管理职能职责进一步明确(主要体现在第六条)。在第三章项目审批管理部分按照《渠县重大经济事项决策规定实施细则(试行)》的规定,进一步优化政府投资项目的决策程序(主要体现在第十三条第二、第三款)、概算审批程序(主要体现在第二十条),进一步明确政府投资以集体决策为常态,避免个别审签带来的决策风险,还对审批流程各环节进行了明确,限定了先后顺序和时限要求,对项目决策审批层次标准更加明确清晰。
二是项目项目建设管理与监督更加细致到位。在第四章项目项目建设管理与监督部分,一是明确不具备项目建设管理能力的党政群机关和事业单位(含学校、医院)原则上不参与项目建设,可在项目决策时,指定县属国有企业作为项目建设管理单位,具体负责项目前期工作及建设实施,建成竣工验收后移交项目使用单位(主要体现在第二十六条)。二是对抢险救灾工程的报审、决策和实施程序,按照《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四川省抢险救灾工程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川办发〔2020〕37号)和《渠县重大经济事项决策规定实施细则(试行)》的相关规定,做了进一步明确,从而对突发的抢险救灾工程能更加及时疏通、解决,避免人民群众和国家的生命财产遭受更大损失(主要体现在第二十八条)。三是对因不可抗力而调整概算、设计变更、项目超出合同价出现新增投资的,参照《达州市市级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的规定,结合渠县的实际,进一步严格要求,切实避免工程变更的随意性(概算调整主要体现在第三十三条,新增投资主要体现在第三十七条)。
三是对政府投资项目责任追究更加严格。第六章责任追究完全按照《达州市市级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的规定,更加严格规范,特别是明确要求行政机关在监督、审核县级政府投资项目中,对招标投标违法违规问题,应当及时移送有关部门处理;对超过概算批复投资10%以上、财政或行政主管部门审减率20%以上且疑点较多的项目,应当作为嫌疑案件移送纪委监委或司法机关核查处理。